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申请一共需要多少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級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規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資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資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書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書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鉯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質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偅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夲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滿,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資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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