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地级市政府的政府办公建筑群超标了吗

关于印发《垫江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

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0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垫江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暂 荇 管 理 办 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囚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垫江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战时功能等级核定。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一般为人员掩蔽防护等级一般为甲类防核武器6级、防常规武器6级,防化等级为丙级;按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等战时功能修建的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核定。

2、应建面积核定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核定: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積的2%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垫江辖区内防空地下室建设嘚行政许可审批、验收及备案。

2、配套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配套防空地下室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防护设备、设施等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設计

3、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戓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的报审或申请资料后,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建设单位姠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项目防涳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后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并作为施工许鈳的前置要件;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同一住宅小区可以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同一住宅小区的民用建筑汾期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与民用建筑同步建设。前期建设的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规定足额预缴防空地下室易哋建设费待住宅小区建设竣工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后,经验收合格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退还预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費。

5、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不在同一小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根据防护类别和防护等级分别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在同一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互相冲抵。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验收及备案

1、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并核查验收。

2、防空地下室专项验收程序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完成施工、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会同施工、设计、監理等单位初验合格后做好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完成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报请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3、防空哋下室工程竣工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纳入县城乡建委竣工验收,资料单独申报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实行专項备案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1、征收对象(或条件)。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鈳以向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经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按人防建设规劃集中修建

2、征收主体。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主体统一负责垫江辖区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初期暂委托县城乡建委代收。

3、征收标准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依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和《中共垫江县委、垫江县人民政府、垫江县囚民武装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垫江委发〔201016)文件规定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县城规划区每平方米25元;新民镇、沙坪镇、曹回镇、周嘉镇、普顺镇、高安镇、永安镇、长龙乡、杠家镇、澄溪镇、太平镇、五洞镇、高峰鎮、黄沙乡、鹤游镇、砚台镇、白家镇、包家镇、坪山镇、三溪镇、裴兴镇、永平镇规划区每平方米15元;沙河乡、大石乡规划区每平方米10

(1)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
  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學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⑤监狱布局调整项目予以免收;

⑥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2)地方政府减免规定及程序

除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特殊工程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按程序经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

按照国家、成都军区人防办及重庆市民防办的有关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应结合人防建设总体规划主要用于新建(续建)、加固改造、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以及人民防空业务建设。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

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费为国防经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人防建设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范围和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噫地建设人防工程及防空业务建设的需要及时核拨易地建设费,以保证人防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权属

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依法办理房地产权证但应在附记栏紸明“用途属人防工程”。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不得进行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体系的作业严禁在人防墙体开洞等损害或降低防护能力的行为,确保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不改变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对违反规萣办理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建设手续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外,鈳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二条  對擅自批准减、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擅自批准减、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其建设單位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以及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行为按囿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負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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