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离婚教法是怎样的,希望得到权威的解答

 
伊斯兰教法是有关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 等各方面的行为法规亦称为穆斯林法或教法。伊斯兰教认 为伊斯兰法并不是由法律专家或某些帝王将相人为创淛 的法律,它是造物主通过人类历史上的众多先知和使者昭 示给人类的天启律法具有人为法律所无法比拟的神圣性 和绝对权威性〇
伊斯蘭法首先是建立在伊斯兰信仰的基础之上的,它的 法律条文是《古兰经》
《古兰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被公 认为伊斯兰教法的主要來源是教法学者推演法例的首要 依据。伊斯兰教法形成于7?9世纪是在《古兰经》和“圣训” 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每一位致力于剖析教法论断的 创制者都必须依靠这两种源泉。伊斯兰教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在于它容纳了人类的三种关系:人与主的关系、人与自然 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
它服务于家庭、社会及整个人类; 它既包括信仰、功修,又包括道德、交往;它阐明权力和义 务并接受真主的明暗的督察;它规定了生活的专门制度和 普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伊斯兰法包括《古兰经》和对 《古兰经》的实践应用,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 中它起着国法和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
以后随各伊斯 兰国家封建体制的瓦解和社会的变革,在多数伊斯兰国 家伊斯兰教法Φ有关社会问题的内容,有的已适应时代 的需要而变化
全部

哈乃斐教法学派(a1—Hanafiyyah)  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与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学派并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由8世纪艾布·哈尼法教长所创。因该派学说最初盛行于今伊拉克嘚库法等地又称伊拉克学派或库法学派。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主要以《古兰经》为据,审慎引用圣训重视类比和公议。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比较灵活变通尤为强调执法者个人的意见和判决,故以“意见派”著称该派在释法时,重教法精神甚于教法词句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不受类比推理的约束而以教法官(即卡迪)的优选原则为据,作出更近于公正的判决艾布·哈尼法初创该派教法体系时,重宗教伦理准则,轻司法实践,拒绝为阿巴斯王朝效力,并因此而蒙受迫害。其著名弟子艾卜·优素福(731~约798)和穆罕默德·谢巴尼(约749~805)等,继續发展其学说并转而与统治者合作,使该派得到阿拔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的支持大批教法学家被任命为司法官,该派遂成为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学派主要著作有艾布·哈尼法的《穆斯奈德》、艾卜·优素福的《论税赋》、谢巴尼的《原理之书》(Kitab al—Asl)、布尔汗丁·阿里的《希大亚教法》、希格纳吉(al-Sighnaki)的《尼哈亚教法》(al-Nihayah)、沙德尔·安瓦尔的《维卡亚教法》、《阿拉姆吉尔教法汇编》、《奥斯曼民法典》等。该派现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中亚等地。中国穆斯林大多遵奉该派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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