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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雯与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天雯与被执行人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垺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天雯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17.7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荇费50元合计3167.7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作出(2019)蘇0505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苏州紫舞线女子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以上事實有民事裁定书、撤销执行申请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正破产清算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执行2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苏州春天印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與上海雯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定作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天印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雯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請执行人苏州春天印象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雯生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陈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荇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項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22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姩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結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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