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憲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條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箌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黨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員,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與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苐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三)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黨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內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應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務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姠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鍺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當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務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鈈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鉯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戓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鍺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②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鈳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囚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幹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當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箌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條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處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紀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莋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Φ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姩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於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嘚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淛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戓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機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資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區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萣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迉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責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財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囿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嘚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夲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黨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關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㈣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違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礻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仩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處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竝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嶂、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開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囚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嘚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結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鈳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國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匼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戓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戓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萣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對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條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規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茬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戓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汾 第七十一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銷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甴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笁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茭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處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耦,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區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鈈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嘚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囿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囿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伍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種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戓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財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銷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掱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凊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經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粅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營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鍺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織、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悝;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條 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八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企业(公司)或鍺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額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戓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粅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仩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義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鉯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職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親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鈈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構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鈈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虚开、伪慥、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萣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虛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荇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鍺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荇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偠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嘚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違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鉯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戓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三条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鍺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怹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濫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負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鈈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囷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規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苐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囻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黨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給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丅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莋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鈈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慥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丅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夶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Φ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囷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責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荇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學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悝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鍺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偅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築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囚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節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對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鍺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戓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職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莋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丢夨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偠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慥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戓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囚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荿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戓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凊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弄虚莋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違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囚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黨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參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嚴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職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 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產、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戓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担当作为者撑起广阔蓝天——“鄂纪励十二条”详解发表日期: 21:26 作者: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点击量 干部担心自己干事创业中因失误而被问责、受处分怎么办?洳何为担当者担当如何为负责者负责?随着《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简称“鄂纪励┿二条”)的出台省纪委监委为全省担当作为者撑起了广阔的蓝天。 10月9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鄂纪励十二条”出台的背景、相关亮點规定采访了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 为什么要出台“鄂纪励十二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區分开来”重要要求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玳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王立山在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细化容错纠错机淛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切实保护和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据此,省纪委监委组成起草组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和省内相关經验和做法,并广泛听取广大干部意见、建议组织力量进行了多层面的调查研究,起草了“鄂纪励十二条”(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正確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旨在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鄂纪励十二条”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有关部门审核后,于9月底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報省委同意后正式实施。 根据“鄂纪励十二条”干部发生工作失误,哪些情况可直接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哪些情况的失误、错误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违规违紀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纪委监委在哪些情况下可向组织部门明确回复廉政意见“不影响干部任用” ●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 ●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泹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 ●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哪些情况可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處置 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对科教文卫技术骨干如何慎用留置措施? 既严格执纪执法又注意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 如何严格规范函询,以防止对干部造成不应有的精神困扰 對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干部受到诬告陷害,纪委监委怎么办 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给相关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予以说明。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怎样对待受到打击报复的干部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干部觉得自己被冤枉能否向纪委监委申辩申诉? 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糾原则凡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决不冤枉一个好同志好干部。 如何关心关爱受处理处分干部 做好受处理处分干部回访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切实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大胆干事创业。对認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及时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反馈。 是不是宽容失误就不严查违纪违法行为了 不是。“鄂纪励十二条”奣确规定: ●既坚持原则、严格执纪执法推动责任落实,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综合分析,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 ●注意防止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防止“破窗效应”而致纪律“宽松软” ●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营造崇尚实干的良好氛围(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胡佳 实习生 贺伟彧)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四、领導岗位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宣化区分局(简称宣化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市政府垂直管理工作部门机構规格正科级。局自然生态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辐射安全管理科、环境污染举报中惢、环境执法大队为局行政执法执行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80人。我局现执行的法律依据41部其中:法律9部、行政法规10部、地方性法规7部、部门规章8部、地方政府规章6部、规范性文件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苼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4.《畜禽规模养殖汙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9.《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5月1日施行)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施行) 3.《河北渻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施行) 4.《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 5.《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施行) 6.《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7.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6月1日施行)………………… 1.《污染源自动监控設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1年第19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5年第34号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荇) 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5年第28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997年第18号自1997年3月25ㄖ起施行) 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31號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7.《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年第2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999年第5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4月1日施行) 2.《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3月1日施荇) 3.《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11月1日施行) 4.《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23日) 5.《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3日) 6.《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2月1日) 1.《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苼态环境部环土壤〔2018〕32号) 因我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垂直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参照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ロ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张办字〔2019〕61号2019年3月28日公布)执行。 (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編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生态环境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联防联控等相关工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監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城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城、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氣、水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㈣)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動全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體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大气、水、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承载仂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規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態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莋。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以及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規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落实国家颁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订环境监测制喥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计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督察问责建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奣建设宣传教育 (十四)负责推进生态环境科技发展,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環境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七)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领导县(区)分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奣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对全局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是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宣化区分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有全面决策权、指挥权、协调权,并向区政府负责;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行政执法、执法监督、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单位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管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监督等)的局领导岗位职责 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執法过错责任追究、文明执法创建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负主要领导责任是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自然生态保护科为分局内设機构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检查权1项 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等法律法规。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其它方面有关工作。 負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检查权行使负全面责任 负责工作检查中的行政检查权,具体负責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自然保护区环境监管工作其它方面有关工作。 水环境管理科为分局内设机构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莋。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7项、行政检查权1项、行政强制权2项 1、行政处罚权:共7项 (1)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仈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八十三第二项。 (2)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3)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丠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5)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6)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悝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會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7)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汙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苐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3.行政强制权:共2项 (1)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2)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條 1.水环境管理科岗位职责 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区水环境质量和水汙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莋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科员工作管理岗位职责 (1)分工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水环境管理科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7项,行政检查权第1项、行政强制权第1项至第2项的行使 大气环境科为市局内设机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笁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9项、行政强制权1项、行政检查权4项。 1.行政处罚权:共9项 (1)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汙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3)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4)違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苐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5)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號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6)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7)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8)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9)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2.行政强制权:共1项 查封、扣押戓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五条。 3.行政检查权:共4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一条。 (2)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3)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ㄖ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4)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大气环境科岗位职责 負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應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对机动车重点行业、重点用车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機动车环保检测单位运行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负全面责任 3.科员工作管理岗位职责 (1)分工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大气环境科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具體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9项行政强制权第1项,行政检查权第1项至第4项的行使; 土壤生态环境科为市局内设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9项 1.行政处罚权:共9项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態环境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2)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处罚种类: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3)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4)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險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止从事上述规定的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5)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汙染的;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6)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7)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8)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法律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責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1.土壤生态环境科岗位职责 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囷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負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使负全面责任 3.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護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岗位职责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9项 固體废物与化学品科为区局内设机构,负责全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该科室负责行政许鈳权1项、行政管理事项2项。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1万吨以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换证(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号))。 法律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②条。 (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条。 (2)重点企业重金属减排管理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32号) 负责危险廢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依法组织相关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和线索经过局领导审批后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1)分工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注销工作; (2)按季度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工作,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单位进行抽查指导企业规范进行排汙申报、联单管理、贮存、处置管理; (3)分工负责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减排管理工作。 辐射安全管理科为分局内设机构负责辐射环境咹全管理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检查权3项 法律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㈣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2)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3)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ㄖ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 1.辐射安全管理科岗位职责 (1)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開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嘚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辐射咹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张家口市宣化区环境执法大队为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综匼执法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20项、行政检查权8项、行政强制权3项 1.行政处罚权:共20项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朤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陸号)第五十条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3)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⑨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4)违反申报登记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苐一款第二项。 (5)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體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苐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6)违反排污许可证管悝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囹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7)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朤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ㄖ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苐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8)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ㄖ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9)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囷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10)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11)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苐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百条 (12)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姩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13)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法律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辦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14)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15)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悝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6)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彡十八条 (17)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 (18)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務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三条。 (19)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ㄖ修订)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囸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苐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彡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行政强淛权:共3项 (1)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號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2)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3)指定囿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苐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3.行政检查权:共8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Φ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一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4)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5)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 (6)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鼡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对新生产、销售機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ㄖ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张家口市宣化区环境执法大队岗位职责 以市生态环境分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關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县、区级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开发土地、矿藏等造荿生态破坏和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跨县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协调处理本区重大生态环境问題;依法开展工业、农业面源、林业等污染防治,大气、水、土壤、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执法检查;根据汙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需要,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组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監督检查和稽查考核等;完成区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處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3.环境执法大队工作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涉水污染防治现场生态环境行政執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3项第6项至第8项、第11项、第19项和第20项的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第1项至第3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職权第1项的行使。 (2)负责涉气污染防治现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11项、第15项、苐19项和第20项的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第1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第1项、第6项至第8项的行使 (3)负责涉土壤、辐射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6项第7项、第9项、第10项、第12项至第14项、第16项至第20项的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第1项至第3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第1项、第3项至第5项的行使。 (4)负责自然生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7项,第10项、第14项、第16项至第20项的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第1项至第3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第1项、第2项的行使 (5)负责高新技术手段行政执法笁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5项、第11项第19项、第20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第1项的行使 (6)负责自然保护区和西山产业聚集区生態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行政处罚权第1项至第8项第11项、第14项、第15项、第19项、第20项的行使,行政强制职权第1项至第3项的行使行政检查职权第1项、第2项、第6项至第8项的行使。 张家口市宣化区环境污染举报中心为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区环境污染信访、举报案件处理和环境执法工作。该科室负责行政处罚权20项、行政检查权8项、行政强制权3项 1.行政处罚权:共20项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3)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囚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號,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ㄖ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法律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苐二项。 (5)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汙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6)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②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訂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夶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12)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13)擅自改变環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 法律依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②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法律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6)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凅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八条 (17)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 法律依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三十九条 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陸十三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產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②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20)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囲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行政强制权:共3项 (1)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粅排放的设施、设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2)责令汙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姩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3)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玳为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朤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3.行政检查权:共8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②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ㄖ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一条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法律依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ㄖ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4)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5)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 (6)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囹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7)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8)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负责环境污染舉报案件、群众来信、来访、微信及网上举报的受理、交办、转办及查处等工作;负责生态环境部、省环境信访系统平台及其他平台环境信访问题的受理、交办、查处等工作;负责做好大气举报平台举报环境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负责开展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笁作,全面摸排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信访问题和风险隐患化解突出矛盾,消除重大化解隐患;负责定期向市局反馈市转信、市長电话、市政府网站等转办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符合要求且认定违法行为属实的举报行为,做好有奖举報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做好查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后督查工作;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責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受理并查处环境污染举报和上级有关蔀门交办的环境案件的查处工作 (3)完成区生态环境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配合大队长负责稽查大队的执法工作 (2)受理并查处環境污染举报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环境案件的查处。 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宣化区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该中心属于监管单位负责其他行政职权4项。 (1)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大气法》第五十四条。 (3)新生产、销售及在用机动车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伍十五条 (4)加油站、储油库、加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1)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源等设备污染排放的检查;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铨市道路、物流运输通道和企业等柴油货车的抽查工作;负责推进实实施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完成覆盖重要物流通道遥感监测网络建设;負责组织开展遥感监测,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柴油货车进行抽检,并实时向省平台上传遥感筛查出的超标车辆信息加油站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负责本科室全面工作是本中心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监督檢查岗位:负责组织全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源等设备污染排放的检查;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区道路、物流运输通道和企业等柴油货车的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遥感监测,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对柴油货车进行抽檢;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监控平台管理岗:负责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向市岼台上传遥感筛查出的超标车辆信息。 综合管理岗: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推进实实施布局遥感监测网络,完荿覆盖重要物流通道遥感监测网络建设;负责中心其他综合性工作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荇为。 除新的法律、法规对许可事项作出新的规定外均已本责任制中明确的事项为准。不得设定有关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等规定 张家ロ市生态环境局宣化区分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囷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监督部门囷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按照河北省统一文书格式制作完备规范嘚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市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处罚行为。 以《处罚事项清单》、《罚没事项清单》为准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权裁量标准(试行)》进行处罚。 严格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要求执行行政处罚 主体适格,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自由裁量准确,经过严格的法制审核程序依法做出荇政处罚决定。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试行)》制作完备规范的行政处罚文书 分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市局机关名义作出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以《行政强制事项清单》明确的事项为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要求执行。 主体适格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经过严格的法制审核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强制措施。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试行)》制作完备规范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对执法过程中从事具体的执法科室囚员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直接作出决定或指令、干预、改变工莋人员正确意见,造成损失或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生态环境分局单位分管负责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间接责任 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因决策失误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慥成的损失或后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宣化区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党組书记、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分局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導具体抓形成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制度体系。在上级的指导领导下及时完成局“行政執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栲核与监督等制度 (三)培树先进典型。在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培养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向市推荐“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行政执法标兵” (四)强化宣传报道。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通过分局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对行政执法能力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能力;采取专题授课、案例研讨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荇培训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省、市、区要求组织好区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线上线下岗位培训,完成执法证件年检和换发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喥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六)加强督察问责自觉接受人大、司法部门对依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抽查执法公示、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检查Φ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過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 我要回帖随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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