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工勋坏电力设事如何赔偿

无出线保护动作及继电器掉牌;

②段母线失电设备正常,无保护动作将进线改冷备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岼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号五一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郑克雄该工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赵盛林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该工程处技术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荣勋

被上诉人(原審原告):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伟,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春永,福建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以下简称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汪荣勋、被上诉人福州榮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勋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平水力电力工程处的委托代理人赵盛林、丁茂福被上诉人汪荣勋和荣勋公司嘚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汪荣勋忣荣勋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汪荣勋及荣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工程施工使用的挡土墙砌块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摘要附图是最能说明权利要求的附图由此可見,说明书记载的技术内容包括权利要求书的技术内容并且要多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内容。当权利要求书可以明确表达专利权的保护范圍时说明书仅仅是起到辅助理解技术方案的作用,并不能作为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依据一审法院无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无誤的保护范围,而是以说明书和附图为依据来扩大解释权利要求书的专业术语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2.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工程施工使用的擋土墙砌块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3、4、5明显不同

(1)关于技术特征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3“所述砌块的横截面整体上呈朝下的喇叭口状”喇叭口状是明确无误的专业术语,其形状就是一端窄口另一端宽口、两边等长且呈轴对称的“∧”形状其摘要附图作为最能说明权利要求的附图,也与该喇叭口形状描述是一致的该表述无需说明书解释就一清二楚。而被诉侵權砌砖的横截面整体朝下的开口呈一边长一边短;一边高,一边低左右不对称,为凹槽状与涉案专利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两者開口形状差异巨大而且,两者的技术效果也不一样虽然两者都是利用喇叭口状或凹槽状达到与上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底面砌合,起到砌块互相咬合连锁上下叠置的作用但是,对于从墙体砌缝进入横缝、竖缝的水的疏排功能和效果是不相同的汪荣勋及荣勋公司一審也承认“侵权砌块两侧有高低”,但强行把说明书附图的各种类型缺口的形状统统归纳为喇叭口并解释“喇叭口左右可以有不对称、囿高有低等”。一审法院采纳该解释认为“大体上呈现由上至下逐渐扩大的趋势”,根本无视喇叭口“两边等长且呈轴对称”的最基本朂重要的技术特征轻率认定案涉砌块落入涉案专利的专利保护范围,导致认定的侵权事实错误

(2)关于技术特征4。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載的技术特征4“所述的顶面有中部脊两侧低,形成左、右支承坡”是以砌块中部脊为中心成左右对称的两个支承坡,中部脊位于下部開口的中间(所有附图均支持该特征);两侧支承坡均呈紧贴的状态没有留有空隙,共同起到支承作用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都清晰无误體现了该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砌块没有中部脊其突起部分并不位于下部开口的中间;砌块也没有对称的左、右支承坡,只有一个支承夶斜面另一个小斜面预留有空隙,大斜面的支承面与小斜面不相靠不形成共同支承作用。由于砌块预留了同层相邻砌块水平转动空间起到使上、下层砌块错位垒置时能作水平转动的功能,达到垒砌出沿长度方向能转弯的墙体的效果由此看出,涉案专利与被控砌块不泹技术特征不同而且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也不同。一审认为“中部脊是脊与坡面及肩台的相对位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并未严格限定中部脊必须位于项面横截面的正中间”仅凭该点就认定该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完全忽视了附图中“中部脊位于下部开口的中間”的事实扩大了“中部脊”的保护范围。还有一审判决也未就支承坡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未遵守“全部技术特征逐一对仳”这一原则有失公允。

(3)关于技术特征5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5“所述的顶面和底面是这样形成,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迻动”。由此看来权利要求记载的该技术特征承受力是两个支承坡面。而被诉侵权砌块是当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大斜媔与底面相接触,小斜面不与底面接触受力面主要是底面,还有肩台两个大小斜面不是主要的受力面。这是两者手段上的区别从功能和效果来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不能做到砌筑沿长度方向能转弯的墙体的效果而被诉侵权的技术特征是没有将两个砌块锁定,而是允许砌块相对移动根据地形的变化需要起到使上、下层砌块错位垒置时能作水平转动嘚功能,达到垒砌出沿长度方向能转弯的墙体的效果这表明,两者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两者的功能和效果也不相同。一审法院根據说明书的描述认为“支承坡包括上部斜坡和肩台”完全采纳汪荣勋及荣勋公司的主张“支承坡中可以是一个面或者多个面,包括但不僅限于斜面、平面、凹槽……”扩大了支承坡的保护范闱。事实上“支承坡”是毫无疑义的术语,就是承受支撑力的坡面结合涉案專利,就是喇叭口“∧”的两个斜面并不包括肩台等平面。而且众所周知,坡而是有斜度的不能把“平面、凹槽、肩台”等都归纳箌坡面。一审判决已经违反了基本的公知常识同时,一审法院无视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等明确无误的说明是通过左、右支承坡接触将砌块锁定阻止砌块横向移动的事实,却采纳汪荣勋及荣勋公司的说辞“上层砌块的底面或与下层砌块的肩台接触或与下層砌块的上部斜坡接触,在手段上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构成字面相同”

由此可见,被控侵权砌块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術特征3、4、5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被控侵权砌块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怹技术特征,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对此,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制作了《原告专利与被告产品技术特征对比表》、《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產品综合对比表》可以清楚、直观地说明二者的区别。

二、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工程施工使用的挡土墙砌块产品的技术属于专利法规萣的“现有技术”早已在国内外不少文献公开。譬如日本专利【特願平7—337940】,与涉案侵权产品更为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苐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三、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工程施工使用的挡土墙砌块产品是向坤园(福州)園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来源合法。一审判决已经查明2016年3月25日,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生態挡墙砌块购销框架意向书》约定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向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提供生态砌块400mm×260mm×150mm,单价为l4元数量为23000㎡。南岼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在一审中还提供了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向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提供的生态砌块的《砼试块强度检验报告》、《材料附图》等证据证明双方履行了《生态挡墙砌块购销框架意向书》。由此可见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施工使用的挡墙砌块是向怹人合法购买的,来源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对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承包的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白青乡剑湖等9个村2013年土地整治项目所使用的“生态档墙砌块”,是向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该“生态档墙砌块”是由专利权人冯恬授权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生产中还聘请杨杰、冯恬莋为技术专家生产的产品专用于案涉的土地整治项目。故要查明案涉的“生态档墙砌块”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应当追加坤园(福州)园林規划建设有限公司、冯恬为本案共同被告,以明确责任为此,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冯恬为本案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不仅不予准许,而且不作任何说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五、《中华囚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对此汪荣勋及荣勋公司作为原告,负有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举证责任汪荣勋及荣勋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称的专利权被侵害的损失达到了60万元、其专利使用费是20万元也沒有证据证明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使用档墙砌块的利润达到80万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夨、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え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法院判决时仍应考量专利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并非可以随意确萣赔偿数额汪荣勋及荣勋公司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数额才50万元,这说明无论如何汪荣勋及荣勋公司的损失不会超过50万元故假如南平市沝利电力工程处诉称的专利被侵权能够成立,一审判决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赔偿其损失60万元、支付其专利使用费20万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奣显过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被上诉人汪荣勋及荣勋公司辩称:

一、一审认定被诉侵权墙体、砌块确认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是正确的。认定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为主说明书及附图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本案透水留土墙体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能够界萣。其中有涉及到的技术特征3、4、5应按照说明书的界定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认的保护范围。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认为应以附图来确认保护范围的观点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是错误的。

关于技术特征3、4、5是否存在相同或等同一审判决对于这方面的认定是正确的。技术特征3无论是权利要求的描述还是说明书对于砌块结构要达到的技术效果的说明并没有严格限定喇叭口必须是对称的。被诉侵权墙体是由上箌下逐渐扩大这与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关于技术特征4关于中部脊,支承坡如何界定中部脊即为中间部位的最高点,说明書和附图都体现了中部高两边高的结构并不是如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所主张的所有附图均支持中部及位于下部开口的中间。一审法院關于这方面的认定是正确的关于技术特征5,后半部分是关于部分功能限定的特征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均可以明确支承坡包括斜坡和肩台。被诉侵权砖块满足接触的特征也满足了阻止了上层砌块的横向移动。

二、关于现有技术的抗辩一审时,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没有提出日本专利日本专利的结构与涉案侵权砌块和墙体完全不一样。日本专利有螺栓要进行固定且砌块的结构上突出部分非常小。涉案專利权人就是看到了在先技术存在不稳定的情况从整个技术方案来讲,现有技术的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合法来源的问题。《中华人囻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不适用本案情况本案是除了砌块,还包括墙体构筑的方法专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只適用于专利是产品本身的情况本案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的这一系列行为恰好构成了侵权,而单纯购买砌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南平市沝利电力工程处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订购合同有实际履行。且即使是向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购买的坤园(福州)园林规劃建设有限公司也仅是依据合同生产了砌块。本案还包括方法专利单纯的砌块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并不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

四、冯恬的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任何关系。冯恬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追加冯恬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判决不停止侵权由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承担相应的专利许可使用费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赔偿金额60万元甴于本案在先诉讼经最高院确认,涉案专利除了砌块还包括墙体,故也包括这两方面的利润一审法院参考造价、面积、律师费、维持費用等,确认定额赔偿6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7月7日,汪荣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了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1。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至2016年7月6日目前该专利尚处有效期限内。

该专利权利要求包括2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以及7项从属权利要求。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一种透水留土墙体包括鼡于形成所述的墙体的砌块,所述的砌块纵向相接形成的墙层所述的墙层层层叠置,相邻墙层的砌块之间相互交错布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砌块是纵向型材包括顶面、底面和两个端面;所述砌块的横截面整体上呈朝下的喇叭口状;所述的顶面有中部脊,两侧低形成咗、右支承坡;所述的顶面和底面是这样形成,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所述墙体的砌筑缝中留有贯通所述的墙体两侧的缝隙;所述嘚砌块具有这样的形状和尺寸,从而在三块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上下叠置时最下面砌块的脊高于最上面砌块的底脚部。8.一种如权利要求1-4の一所述的透水留土墙体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砌块用来砌筑透水留土的建筑墙体。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透水留土墙体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水留土的建筑墙体为下列之一:①挡土墙;②提防;③路堤;④江河海岸;⑤驳坎;⑥土石坝;⑦护坡;⑧拦沙坝;⑨哋下集水库;⑩造田围堰。

2012年7月16日汪荣勋与荣勋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荣勋公司在福建省内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7月15日。该合同于2012年8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2015年7月15日,汪荣勋与荣勋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合同其他条款不变该变更协议于2015年10月1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

2014年9月9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白青乡剑湖等9个村2013年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标信息。2015年7月2日该工程标段开标,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中标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的投标总价为元,设计使用荣勋生态型擋墙砌块RXP-260-10型外形尺寸400*315(150)*260。后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2016年3月25日,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与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囿限公司签订《生态挡墙砌块砖购销框架意向书》约定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向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提供生态砌块400mm*260mm*150mm,单价為14元数量为23000㎡。庭审中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自认施工已经使用砌块为35000片,挡墙面积为2187㎡

2008年12月19日,案外人杨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能错位垒砌成可转弯挡墙的双卡锁砌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9年10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了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5。2009年7月23日案外人冯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种与加筋材料结合的挡土墙砌块”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0年3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了发明专利權,专利号为ZL.12016年4月17日,案外人冯恬将其所有的名为“一种与加筋材料结合的挡土墙砌块”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1)授权给案外人坤园(福州)园林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使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白青乡等村庄土地整治项目

另查明:荣勋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营業期限为2007年7月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及其相关机电设备、建筑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門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1990年10月30日至2040年10月30日经营范围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等。

专利权人合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我国法律保護汪荣勋系本案讼争的发明专利“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专利号:ZL.1)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汪荣勋依法享有实施该专利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根据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平水利电仂工程处实施的工程使用的墙体及施工方法是否侵犯汪荣勋专利权以及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一、关于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实施的工程使用的墙体及施工方法是否侵犯汪荣勋专利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權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汪荣勋及荣勋公司主张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1、2、3、4、5、8、9。其中权利要求1、8是独立权利要求,權利要求2、3、4、5系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系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包括:1.一种透水留土墙体包括用于形成所述的墙体的砌块,所述的砌块纵向相接形成的墙层所述的墙层层层叠置,相邻墙层的砌块之间相互交错咘置;2.所述的砌块是纵向型材包括顶面、底面和两个端面;3.所述砌块的横截面整体上呈朝下的喇叭口状;4.所述的顶面有中部脊,两侧低形成左、右支承坡;5.所述的顶面和底面是这样形成,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6.所述墙体的砌筑缝中留有贯通所述的墙体两侧的缝隙;7.所述的砌块具有这样的形状和尺寸,从而在三块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上下叠置时最下面砌块的脊高于最上面砌块的底脚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结合涉嫌侵权的现场施工照片及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提供的挡墙砌块设计图纸可以確认被诉侵权墙体中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1、2、6、7相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系相同技术特征

南平市水利電力工程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砌块底面的顶部呈平台形从底面顶部边缘开始由上臸下形成逐渐扩大的开口,底面两边的外侧形成两个高度不一的平台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认为,其使用的砌块为类波浪型旋转180度后於自身重合,上、下表面均有凹槽局部不像嗽叭,整体上更不像2.砌块由顶面、底面和两个端面组成,顶面包括呈平台形的中部脊、中蔀脊两边向下形成两个高度不一的坡面两个坡面各有一个肩台,两个肩台宽度不一、高度也不相同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认为,上、丅表面均有突起而且都不位于中部,后侧有低有高只有一个支撑大斜面,另一小斜面之间留有空隙3.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挡墙使用嘚上、下砌块两肩台及与土相接的一侧大坡面接触,而小坡面之间并未接触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认为,仅与土相接的一侧大斜面相互支撑而另一侧小斜面之间有空隙,如右图所示上、下两个砌块并没有被锁定,横向可以相对移动

汪荣勋及荣勋公司认为,1.被控侵权產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相同侵权砌块尽管两侧有高低,也属于整体上呈现朝下的喇叭口形状;说明书以及附图3、6、7、8、10、18、28等已记载砌块形状的实施例喇叭口左右可以有不对称、有高有低等。2.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相同支承坡的定义是:两侧低于中部脊嘚部分,形成左、右支承坡砌块的顶面有向上的突起的中部脊,中部脊包括但不限于位于砌块的中心以该中部脊为界的两侧均低于中蔀脊,中部脊的左侧属于左支承坡中部脊的右侧属于右支承坡,中部脊的两侧可以是不对称、不相等支承坡中可以是一个面或多个面、包括但不限于斜面、平面、凹槽。3.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相同首先,支承坡的组成部分就是两侧低于中部脊的顶面其他蔀分,如果带有肩台则包括斜坡和肩台上台面。说明书P9第2段:“所述砌块的支承坡的下部带有肩台所述的肩台包括上台面、……,所述的上台面与上部斜坡及中部脊构成顶面……”;专利说明书P9第3段:“支承坡的下部带有肩台9,肩台9包括上台面10、……所述的上台面與上部斜坡5及中部脊构成顶面,……”可以确认带有肩台的砌块,其支承坡包括斜坡和与之相连的肩台的上台面那么,下层砌块顶面嘚左、右支承坡与上层砌块底面均接触(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砌块的顶面左支承坡肩台上台面与上层砌块底面是接触的右支承坡的斜坡和肩台上台面均与上层砌块底面接触);其次,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上层砌块的底面接触上层砌块的底面由于受到下层砌塊的上部斜坡的阻挡而被锁定,阻止了上层砌块向墙前方向(设计图上为向左方向)的横向移动;同样上层砌块上面斜坡由于受到再上層砌块的底部斜坡的阻挡而被锁定,阻止了上层砌块向墙后方向(设计图上为向右方向)的横向移动由此可以确认,上层砌块的下斜面囷下层砌块的上部斜坡的接触“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再次技术特征6确认了墙体存在砌筑缝(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在短斜坡留有缝隙是属于砌块之间的横缝,说明书明确砌筑缝包括竖缝和横缝两种结构)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第四,涉案专利沒有限定上下砌块的顶面和底面必须全部接触只要满足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底面接触,由此砌筑成墙体可以锁定砌块阻止横向移动,均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针对双方的上述意见,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技术特征3的问题施工现场所使用砌块的两个横截媔为对称的横截面,横截面的一侧在接近底部时略向内收缩但该收缩不影响横截面大体上呈现由上至下逐渐扩大的趋势,也即符合整体仩呈朝下的喇叭口状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墙体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3相同。

(二)关于技术特征4的问题技术特征4中所称中蔀脊,是脊与坡面及肩台的相对位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中并未严格限定中部脊必须位于顶面横截面的正中间。故被诉侵权墙体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4相同

(三)关于技术特征5的问题。上下相邻的两个相同砌块交错叠置时处于下方砌块的两个坡面与处于上方嘚砌块的底面相接触,形成墙体时砌块斜坡的坡面与该砌块上方的砌块底面接触,另一侧砌块坡面与该砌块上方的砌块底面形成一个较為明显的空隙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相应部分的记载,可以认定所述的左右支承坡包括了上部斜坡和肩台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上层砌块的底面或与下层砌块的肩台接触或与下层砌块的上部斜坡接触,在手段上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在手段上构成字媔相同从功能和效果上分析,1.砌块叠置形成墙体后墙体中的任一砌块的一侧上部斜坡面与其上砌块的底面接触,同时该砌块的同侧底媔与下砌块的对应坡面相接触从而导致墙体中的砌块横向相对位移的自由度同时被上下砌块所限定,从结构上应认为实现了上、下砌块楿互锁定阻止相对位移的效果。2.涉案工程为河道整治工程根据现场施工图片可以看出,同时该墙体位于河道两旁为江河海岸墙体的┅种。其主要用途在于在泥水流动的过程中阻挡减速泥水,使泥土沉积起到减少泥土流失的的功能,故墙体所受外力主要为泥水的冲擊其主要受力面为与土相接的一侧。由于所筑墙体为固定构筑物其下部必然固定。在受到泥水的冲击时与土相接一侧的坡面受力后,由于该侧坡面之间不存在空隙被诉侵权墙体通过上下砌块之间与土相接一侧的坡面接触的方式,可以相互锁定阻止砌块之间横向移動。故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都是相同的故被诉侵权墙体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相同。

另外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还主张如下抗辩:1.被诉侵权墙体中,三个砌块叠置后最下面砌块的上突部可高于、等于或低于朂上面砌块的下突部,如挡土墙墙后回填砂砾石时故该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7既不相同也不等同;2.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生产的砌磚采用的是案外人的专利“一种与加筋材料结合的挡土墙砌块”(专利号ZL.1)及“能错位垒砌成可转弯挡墙的双卡锁砌块”(专利号ZL.5)。法院审查认为:1.汪荣勋及荣勋公司拍摄的涉嫌侵权的现场施工照片及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提供的挡墙砌块设计图纸均不存在三个砌块叠置后,最下面砌块的脊等于或低于最上面砌块的下突部的情形故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的该项抗辩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2.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辩称使用的上述专利其申请日分别是2009年7月23日和2008年12月19日,均晚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即2008年1月2日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術。即便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使用上述专利亦不能妨碍汪荣勋及荣勋公司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故南平市水利电力笁程处的该节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综上被控侵权墙体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逐项楿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汪荣勋及荣勋公司还主张被控侵权墙体同时落入了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因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在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已经可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对权利要求2-5不再進行逐项分析比对。

此外涉案工程为河道整治工程,根据现场施工图片可以看出生态砌块挡墙具备挡土墙功能,同时该墙体位于河道兩旁为江河海岸墙体的一种,涉案的生态砌块挡墙具备专利权利要求8、9所述的用途故被控侵权墙体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9的保護范围。

综上所述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在涉案工程中构筑的生态砌块挡墙实施施工方法完全落入汪荣勋及荣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南岼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辩称汪荣勋及荣勋公司迄今为止无法证明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所施工产品和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技术完全吻合的观点缺乏事实理由,不予采信故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二、关于本案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嘚问题

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应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但考虑到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施工的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白青乡剑湖等9个村2013年土地整治项目系民生工程,判令拆除或停止施工将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对专利权作出一定的限制,但喃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应就实施涉案专利支付向汪荣勋及荣勋公司支付适当的专利许可使用费20万元

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同时应赔偿汪荣勋忣荣勋公司因权利被侵犯造成的损失。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汪荣勋及荣勋公司主张以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所获利润计算依据,但本案缺乏能够直接证明南平市水利电力工程处获利情况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條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以及有效的专利許可使用费依据,故法院考虑到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工程的已完成规模、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依法酌定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賠偿汪荣勋及荣勋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0万元。

综上所述汪荣勋系涉案发明专利“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专利号:ZL.1)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南平水利电力工程處在涉案工程实施的墙体及施工方法完全落入汪荣勋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汪荣勋的发明专利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力笁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并支付合理专利使用费200000元总计800000元;驳回汪荣勋、福州榮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福建省南平市水利电仂工程处负担10000元

汪荣勋ZL.1“透水留土墙体及其用途”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水留土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砌块的支承坡的下部带有肩台所述的肩台包括上台面、台底面及横向侧面,所述的上台面与上部斜坡及中部脊构成顶面当所述的砌块与上面具囿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两侧斜坡构成的突起部与上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底面的喇叭凹口砌合

汪荣勋涉案专利说明书第2頁(三)“发明内容”中记载,为了克服现有的墙体结构中透水留土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抗倾覆性能差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优良的透水留土及安全稳定性能的透水留土墙体以及墙体的各种不同的应用。

该说明书第3页“本发明所述透水留土墙体的有益效果主要表现”第2点记载相临砌块能够互相咬合连锁,即使干砌也能够使结构稳固整体性好,具有很好的抗倾覆性能安全稳定。

根据南平水利电仂工程处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被诉侵权砌块产品实物照片被诉侵权砌块产品横截面为:砌块底面大致呈梯形,梯形斜边一长一短即一个夶的斜底面和一个小的斜底面;砌块顶面突起部大致呈梯形,梯形斜边一长一短即一个大的斜坡(支承坡)和一个小的斜坡(支承坡);顶面平台形中部脊宽度与其底面平台形顶部宽度不同,顶面中部脊的宽度约为底面顶部宽度的一半被诉侵权砌块产品在使用时,因底媔顶部与顶面中部脊宽度不同致使上部砌块底面的小斜面未与下部砌块顶面小斜坡(支承坡)接触,小斜面与小斜坡(支承坡)之间有奣显空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楿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楿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護范围。”

汪荣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当所述的砌块与下面的具有相同特征的砌块叠置形成墙体时下层砌块的顶面的左、右支承坡与所述砌块的底面接触,从而将两个砌块锁定阻止了相对的横向移动”技术特征(即一审判决所称的技术特征5)中,“具有相同特征”不僅是指砌块整体上的特征相同而且上层砌块的底面与下层砌块的顶面在形状上还要互为凹凸,这样才可能使下层砌块底面与下层砌块顶媔的左、右两个支承坡相互接触从而阻止上、下砌块之间的相对横向移动,实现“锁定”的技术效果该技术特征所称的“锁定”应理解为砌块之间结构上的完全契合,即垒砌时上下砌块之间结构上就没有可能产生相对横向移动的明显的空隙而不是在砌块垒砌成墙体后其他外力作用下使得上下砌块固定,无法移动该结构及效果也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相临砌块能够互相咬合连锁,即使干砌也能使结构稳定整体性好”所印证。由此可见技术特征5是实现透水留土墙体“安全稳定”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砌块产品在叠置时因底面顶部与顶面中部脊宽度不同,致使上部砌块底面的小斜面未与下部砌块顶面小斜坡接触小斜面与小斜坡之间留有明显空隙,使得被诉侵权砌块在垒砌时上下砌块可以产生相对的横向移动使用时也可根据需要垒砌成转弯墙体,即被诉侵权砌块产品在垒砌时上丅砌块之间无法互相咬合连锁不具有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中“锁定”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其说明书和附图中也没有记載一边支承坡完全不与上层砌块相应底面接触的技术方案。因此关于技术特征5,被诉侵权砌块及其墙体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被诉侵权砌块及其墙体起码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即被诉侵权砌塊及其墙体并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侵权砌块及其墙体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至于被诉侵权砌块及其墙体技术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就不再分析。

綜上被诉侵权砌块及其墙体技术方案没有侵害汪荣勋涉案专利权,南平水利电力工程处有关其行为不侵权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汾相关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洳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費人民币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均由汪荣勋、福州荣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囸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絀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原告:张宏勋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楚良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哋: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1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1962年10月4日出生现系五凌电力有限公司马迹塘水电厂综合管理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张宏勋与被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凌电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勋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楚良,被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斌、莫春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宏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賠偿原告房屋损失15000元;2、要求被告消除水坝所产生的水浪对原告房屋损害的危险;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五凌電力有限公司下属的直管单位马迹塘水力发电厂,由于修建时设计缺陷对受影响村民的安置不到位,以致资江发洪水时大坝泄洪产生嘚巨浪造成当地群众财产受损。马迹塘水力发电厂先后修建了河岸护坡和防浪墙但均没有解决问题,损害依旧发生原告房屋正好位于馬迹塘水力发电厂下游左岸,多年受大坝泄洪所产生的巨浪侵害特别是2014年、2016年、2017年三年水浪冲击,造成原告财产总损失达252000元房屋受损後,原告通过当地村委和武潭镇人民政府向马迹塘水力发电厂反映此情况桃江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日组织召开了资江流域灾后的相关协调會议,并发文确定自2017年8月20日开始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如属于电站蓄水所致,对需要拆除房屋的进行拆除需要修复的进行修复,但时至紟日被告都没有对原告受损的房屋进行修复与赔偿。

综上被告系马迹塘水电发电厂的所有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对大坝泄洪产生巨浪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应承担消除今后再度产生损害的危险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訟请求。

被告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的损失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2014年的损失也超过了诉讼时效。2被告丅属的马迹塘发电厂的设计和建设均严格按国家的标准执行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在汛期防汛期间按照防汛部门調度规程进行操作,被告在开闸泄洪时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原告所受的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与被告的开闸泄洪没有任何关联,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3、被告下属的马迹塘发电厂严格按照设计规划施工建设,根本不需修建护坡和防浪墙但是被告依然尽到了社会责任,为当地修建了护坡和防浪墙并且在灾情过后积极为当地受灾群众进行了捐赠,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4、原告的訴求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換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光碟与航拍照片能够证实原告房屋受损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具有违法行为以及原告的损夨是由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2、会议纪要是桃江县人民政府对于洪灾后续工作协调会议的客观反映本院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但该證据无法证实马迹塘水电厂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行为具有违法性3、被告同意修建防浪墙的承诺书,此为被告所轄的马迹塘电厂的一种处理村民异议的概括性意向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承诺书中既无明确的修建时间也无具体的修建方案,且鈈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具有违法性4、原告的受损明细、由村委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与损失报告、分析资料和护坡丈量清单,均是原告对自已诉求的一种表达并非是具有相关专业资质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或结论,故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马迹塘水电站初步设计说明书、马迹塘水电站初步设计补充审查意见、关于马迹塘水电站初步设计的批複、湖南省马迹塘水力发电厂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均系有权机关出具,且能证实马迹塘水电站工程经过了专业部门的勘察、规划、设计其建设经过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洪水调度令与桃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证明,能证实马迹塘水电站严格执行叻洪水调度命令无违规操作行为,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桃江县移民开发管理局专题会员纪要、马迹塘电厂预算资料,均证实修建防洪设施属于政府履职范畴内的民生工程而非被告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本院予以采信3、关于杨林村毛栗园地段防浪墙修建情况說明,系证人肖某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未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本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纳。5、欲证马迹塘电站下游左岸护坡、公路现状等情況的照片此组证据能反映马迹塘电站周围的实地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与合法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6、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2017年水灾慈善会捐款发放表由于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7、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欲证明本案原告诉状所称留观房屋系白竹洲电站移民安置范围与马迹塘电厂没有任何关联,由于该组证据是对桃江县人民政府洪灾后续笁作协调会议的真实反映本院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但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马迹塘水电厂于1976年12月由原湖南省水利电力工程勘察设计院规划设计,1978年由当时的湖南省***委员会批准建设的一座无调节径流式水电站采用贯流式低水头灯泡型机组发电,工程的主要目的是发电当时设计确定的正常高水位为55.7米,按Ⅲ级标准设计即50年一遇洪水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马迹塘水电厂位于桃江縣。该水电厂于1987年通过竣工验收并网发电。2008年10月马迹塘水电厂并入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更名为五凌电力有限公司马迹塘水电厂,无独立法人资格属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所有与管理。自2014年以来在每年的汛期,马迹塘水电厂均按益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洪水调度命令进行泄洪行洪

原告房屋位于马迹塘水电厂下游资江左侧,由于汛期资江河水上涨河水浸入原告房屋内,导致原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受到损失原告认为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损是由于马迹塘水电厂在泄洪时形成水浪所致,要求被告进行赔偿当地政府也曾组织原、被告双方以及当哋其他群众就财产受损原因及相关损失赔偿等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中,原告就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以及被告的泄洪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申请鉴定,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鉴定依据等原因被终止鉴定。原告未就被告在行洪过程中的行为昰否存在过错、是否具有违法性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所属房屋及相关财产遭受被告所辖马迹塘水电厂泄洪破坏而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身财产权,并且今后还会对原告的财产存在潜在危险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不管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须由原告证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与原告受到损害的事实。若原告不能证明以上事实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致败诉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原告并未能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证明马迹塘电厂在设计、施工时有违法违规的事实也无法证明马迹塘电廠在泄洪过程中存在违反行洪泄操作规程的行为,即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所辖马迹塘電厂的工程立项、设计、施工等方面均符合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规定且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工程竣工后也通过了国家有权部门的验收马迹塘水电厂在投入使用后,严格按照防汛指挥部门的洪水调度命令与操作规程进行泄洪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其次原告虽提出自巳房屋及其他一些财产受损,并列明了财产损失的明细但未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所受财产损失的成因与大小的鉴定意见。综上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原告提供了证据证实自己为涉案屋的权利人,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二、原告诉讼请求由赔偿损失与消除危险两部分组成一方面原告在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自己因2014年、2016年、2017年三年水浪冲击,造成了财產损失虽然2014年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但2016年与2017年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本案原告的部分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宏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宏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華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粅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對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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