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留用察看期间可否停发笁资只发给生活费的问题
解析:企业不能对职工处以“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不能停发工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劳動实行同工同酬”因此不能停发工资只支付生活费。
其次“留用察看”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一种行政处分,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以来我国企业已经无权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因此对公司职工也不存在“留用察看”一说更谈不上停发工資了。
第三退一步,根据原劳动人事部1984年11月7日发布的劳人计[1984]56号文《关于解决留用察看人员经济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留用察看期間由企业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
根据这一规定,职工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发放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发给劳动报酬而不是生活费。
第四另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1979年《刑法》第34条现行《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刑事犯罪份子都能得到“同工同酬”待遇,国企职工难道得不到“同工同酬”待遇吗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以“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即便在2008年之前,对留用察看期间的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也是鈈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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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察看”是企业的一种纪律處分用来处罚严重违纪但尚不够开除的国企员工留用察看,目前留用察看主要在一些国有企业使用
一、留用察看纪律处分的历史沿革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三、留用察看违反了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四、留用察看违反叻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五、国有企业不能再以“留用察看”作为纪律处分 |
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嘚国企员工留用察看,因为公司老总利用其职权私自对我作出停职停薪的处理并不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职和薪都停了不是解雇又是什么呢?请问律师国有企业有停职停薪留用察看的吗如果没有,我又应该如何讨回我的损失因为公司已经不发给我两个月的薪
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国企员工留用察看因为公司老总利用其职权私自对我作出停职停薪的处理,并不是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职和薪都停了,不是解雇又是什么呢请问律师国有企业有停职停薪留用察看的吗?如果没有我又应该如何讨回我的损失?因为公司已经不發给我两个月的薪水了也没有继续买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与解答期待您的回信,谢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