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廣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前进村小学旁。
法定代表人:古翠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權
被告:湘乡市新湘路远洋五金工具电镀厂,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引凤路**号**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冰寒,湖喃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旺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仙槎村*组**号。
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新湘路远洋五金工具电镀厂、李旺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丅:
准许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广州市先锋电镀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