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家红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2************19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荣玩具(东莞)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72
委托诉讼代理囚:李立,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孙家红因与被上訴人长荣玩具(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孙家红与长荣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驳回孙家红嘚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家红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7131号民事判决
孙家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长荣公司支付孙家红解除经济赔偿金93500元事实与理由:(一)孙家红与2011年3朤20日进入长荣公司工作,职务为保安平均工资5500元,到2019年6月18日孙家红要求同等岗位同等工资保安组长与孙家红发生口角,双方推了一下报警到派出所,长荣公司以此违法解除与孙家红的劳动合同(二)长荣公司的工资发放不合理,孙家红多次找保安组长说明此事要求同工同酬,2019年6月18日就工资问题发生了推拉因为人多,孙家红情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卫2至3厘米的水果刀也杀不了人。(三)本案经过报警派出所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包括长荣公司也派人到场处理,派出所并没有认定孙家红的水果刀是凶器或法律禁止的物品派出所对上述警告、罚款都没有给,充分说明孙家红是合理诉求否则派出所不可能什么处罚都没有。(四)长荣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违法例如旷工3天予以开除,且没有在劳动站备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劳动站备案还偠送达给每位员工。长荣公司要求员工入职时签字但并没有组织学习,也没有发给员工一审时长荣公司没有提供完整的规章制度。
长榮公司辩称:(一)长荣公司未违法解除与孙家红之间的劳动关系孙家红于2011年2月10日与长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入职长荣公司,任职於保安部职务为保安。长荣公司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保障了孙家红权益。2019年6月18日上午孙家红因琐事持刀殴打保安组长徐守信,被同事劝离后经三中派出所处理。同日因孙家红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18.3.4.8条及第18.3.4.13条,长荣公司向孙家红发出叻《惩罚通知书》、《工会代表会议记录》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2019年6月19日,长荣公司向孙家红发出《工人离职/辞退通知单》解除与孙镓红的劳动关系。长荣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解除和孙家红的劳动合同关系。(二)根据孙家红签收的《员工手册》其同意由长荣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自2012年开始到2019年期间长荣公司安排孙家红年休假41天,超过应休年休假40天孙家红不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情形。(三)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荣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自身義务,且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
二审期间,孙家红与长荣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材料
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認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孙家红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首先孙家红主张其并不知晓长荣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长荣公司亦未对其进行培训及备案但孙家红在《员工手册》忣《惩罚通知书》上已签名确认,可以认定《员工手册》对孙家红具有约束力孙家红主张其系追求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同工同酬且派絀所并未对孙家红的行为作出处罚。但是劳动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应当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主张孙家红在上班时间持刀威胁、殴咑同事,明显超出其反映诉求的合理必要且,长荣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时已经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和惩处力度进行了分级规定并明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员工手册》及《惩罚通知书》,认定长荣公司对孙家红的解雇合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家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孙家红巳预交),由孙家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