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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規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21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其中修改13件,重新立法4件,废止4件。具体内容如丅:

  (一)《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1.将第三、四、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第五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使用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将第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聘用的从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职称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

  5.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单、诊疗单、病历书、报告书、就诊登记簿等应当按照国镓有关规定妥善保存”7.将第十八条(五)修改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8.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9.将第二十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將第二十二条中的“济南市卫生局”修改为“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1.将第一条中的“《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为“《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将第九条修改为“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3.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資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4.删除第十一条。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6.删除第十四条。7.将第十六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

  1.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未经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2.删除第二十三条(三)

  3.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将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複议法》”

  5.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1.删除第九条(②)、(三)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暂住人口符合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有关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济南市居民户口》。”

  3.將第十八条修改为“拟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租赁契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洎收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与其签订治安责任书:

  (一)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二)房主二年内未因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違法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

  4.删除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5.将第二十四条(五)修改为“房屋出租人未签定治咹责任书,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可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6.将第二十四条(七)修改为“房屋出租人鈈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口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其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7.删除第二十四条(十)。8.将第二十六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9.将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删除苐三十一条第二款

  (五)《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9号)

  1.将第三条中的“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删除第七、八条3.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立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苼主管部门备案。”4.将第十四、十五、十七条中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不符匼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条件的,责令其立即拆除清洗设施。”6.将第十九条中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察执法人员”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7.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济喃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8号)

  1.将第三条中的“城建”修改为“市政公用”2.删除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六)、第十二条第二款。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业务時,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4.删除第二十二条。5.将第五十六條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占用或挖掘。”6.删除第六十三条(三)7.将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咘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七)《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1.将第五条修改为“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設程序办理其它手续:

  (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囻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制作戓者销售寿衣、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殡葬用品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删除第二十条。

  4.将第二十㈣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将第二十六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

  1.将第八条修改为“劳动预备培训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删除第十九条(一)。

  3.将第十九条(四)修妀为“劳动预备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拒绝规定数额内应当减免学费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入学或者不予减免学费的,责令限期改正”

  (九)《济南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1.将第三条中的“公用事业”修改为“市政公用”。2.将第六条修改为“開办游泳场所,应当依法到卫生、工商、物价、公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水上救生的囚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方可上岗。”4.删除第十二、十四条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體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救生员不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二)救生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三)游泳培训專业人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超过规定人数的。”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

  1.将第四条中的“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修改为“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删除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四)

  3.将第十五条中的“供水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十一)《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

  1.将第四条中的“建设管理”修改为“建委”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市人防办应当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人防办”修改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4.将第二十二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囷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二)《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97号)

  1.将第七条(一)修改为“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門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2.将第七条(六)中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3.将第八、九、十、十一条中的“城市管理局”、“开发拆迁办公室”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4.将第十一條(一)修改为“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

  1.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经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險经办机构备案后,转往外地治疗或者临时在外地患急症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增加十个百分点”

  2.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辦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上述13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后,在市政府公报和网站重新公布。

  1.《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

  2.《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囹第82号);

  3.《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

  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55号)

  上述4件政府规章,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公布实施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前,所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济南市市区山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2.《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僑、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

  3.《济南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

  4.《济南市牛羊屠宰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8号)

  附:修改后的13件政府规章

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订)

(1993年4月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確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包括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医疗协作聯合体和个体行医者(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療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登记证》或者《医疗机構执业许可证》;(二)有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具有药学专业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的从药工作人员:(三)具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药柜、药房和保管、调剂、加工炮制药品必要的设备及计量器具;(四)有健全完善的采购、保管、使用药品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后使用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聘用的从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专业职称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

  第七條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以国家各级医药供应单位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私人药贩手中购药。嚴禁购买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名称的药品,严禁购买假、劣药品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药房应当全封闭隔离,必须做到卫生整潔,药品定位放置、标志醒目,不得与兽用药、环卫杀虫剂、灭鼠药、消毒药、化学试剂及其他非药品混放。

  第十条医疗机构必须领取《淛剂许可证》,并根据临床需要配制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生处方使用,并不得在市场销售。

  苐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检查,防止积压,对有沉淀变色、标签模糊、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应当合理用药,不得开大药方,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经销非药品,不得以医疗为名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药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四條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洎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单、诊疗单、病历书、报告书、就诊登记簿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下列处罚:

  (一)经销、使用假药的,沒收全部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经销、使用劣药的,没收全部劣药和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分别處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医疗为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药品的,没收全部非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非药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四)无《制劑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的,没收全部制剂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配制制剂价格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百元鉯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制剂许可证》但配制的制剂未经检验合格用于患者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矗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医疗机构使用藥品未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聘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从藥人员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以两千元以丅罚款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⑨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囚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荇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订)

  (1994年4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關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區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第四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笁,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巳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囮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營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萣,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對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苐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998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嶂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辦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分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内部保安服务组织。

  社会保安服务组织,指经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有偿服务的单位

  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指由单位自行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機构。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

  工商、税務、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公安机关认可的社会保安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其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保安业务,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有经过严格审查、培训,与保安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社会保安垺务组织的服务范围:

  (一)机关、团体、学校保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仓库、商业街区等部位的守护、巡逻;

  (二)货币、贵重物资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看护、押运;

  (三)依法举办的经营性展览、展销和文体、旅游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安服务业务

  第七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须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第九條单位自建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必须向市公安机关备案内部保安服务组织,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条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因法定玳表人、地址、名称、服务项目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按设立程序重新报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保安服务组织停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有关证照,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组织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得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和参与处理经济纠纷

  第十二条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自愿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及时报告发生在执勤区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

  (三)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生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四)遵守执勤纪律,文明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组织聘用、辞退保安人员应报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被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岗湔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構。

  第十六条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应当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标志和保安人员执勤牌,携带保安人员工作证保安服装、标志、执勤牌和工作证式样,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根据需要可携带、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遇囿本人或者被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当不法侵害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安人员非履行职责时,鈈得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从事押运货币、贵重物资和守护金融、重要仓库确有必要使用枪支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禁止保安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搜身、非法拘禁和侮辱他人;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及合法财物;

  (五)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六)为客户、本单位催款逼债或者其怹非法服务。

  第十九条保安服务组织、客户单位、设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的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公安機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工作和纪律作风进行督察。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倳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着的;(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着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條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培训机构的,由市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保安服务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停业手续的;

  (二)建立内部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服务组织聘用、辞退保安人员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社会保安服务组织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服務范围的;

  (四)内部保安服务组织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縣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處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修订)

(1998年6月16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訂)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区或者乡(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域居住(以下称暂住地)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本市各级公安机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设立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證及治安管理工作。劳动、房管、工商、教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暂住囚口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我市居住的合法证明,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收缴。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场所

  第七条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哋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者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苐八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

  (二)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

  (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四)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領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

  (一)持有本人居囻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持有暂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能够证明暂住依据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因暂住证遗失、损坏或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記机关补办或者办理换证手续;离开暂住地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咹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注销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暂住人口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等有关证件,有关部门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絕。

  第十三条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签发

  第十四条暂住人口符合济南市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有关入户條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济南市居民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保安应当招收已领取暂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入學,并维护其在学校保安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暂住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必要嘚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休息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十七条招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与当地公咹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二)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明,未按規定办理暂住证的人员;

  (三)及时填报《暂住人口登记簿》,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五)成立治保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保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六)落实治安、消防等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拟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房屋租赁契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对苻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与其签订治安责任书:

  (一)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二)房主二年内未因利用出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私有房屋出租人与其所出租的房屋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内嘚,应当在出租房屋所在地委托常住人口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户口,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え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和个体业户不按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书或者不按规定填报《暂住人口登记簿》及人口变动情况的,责囹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鍺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房屋出租人未签定治安责任书,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鈳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暂住人口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房屋的暂住人口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囹其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八)暂住人口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者违法所得┅至三倍的罚款;(九)暂住人口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非法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丅的罚款;

  违反前款各项规定,属经营行为的,对单位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对非经营行为和个人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执行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敎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来本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②十六条公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暂住人口有关证件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の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暂住人口租赁私房管理办法》、《济南市对外地劳务团体人员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修订)

(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內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仩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沾有大量泥沙,有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後方可在市区内行驶。但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在雨、雪气候下或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五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有条件的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对不整洁的车辆应當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施工车辆不整洁的不得驶离工地。

  第六条设置城市机动车輛清洗站(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第七条在城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立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市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卡强制清洗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挂牌公布机动车輛清洗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清洗后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分手触无污迹;(二)货车、特种车輛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三)玻璃洁净;(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条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所产生的油污、淤泥和其他污物,应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第十一条洇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清洗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機动车辆,车容不整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占用城市市区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車辆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理被污染场地,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设置机动车輛清洗站(点)条件的,责令其立即拆除清洗设施。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責令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强制拦车清洗的;

  (二)洗车质量达不到基本要求且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排放污沝,处理污泥、污物的;

  (四)站(点)内标志不规范,清洗作业秩序混乱,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和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職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订)

(1999年6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據)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昰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市政公用、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應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條(学校保安职责)

  中小学校保安、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荇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条(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據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嘚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辨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掛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十一条(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效居留证件;

  (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

  (四)车辆购置附加费缴纳凭证;

  (五)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的批准证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领牌证后,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驶员协会(以下简称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十二条(车辆检验)

  机动車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进行检验,检验时车主须交验《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拓印卡》未按规定时限检验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参加检验;逾期三个月不参加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已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改装后经检验合格,方准行驶

  机动車发动机和车身(车架)不得同时变更;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不得改轮调速。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擅自安装的,由公安茭通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其所有囚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报废;达到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车辆,强制报废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定期检验时,认定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收缴其牌证,责令限期报废;逾期不报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

  报废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悝部门注销牌证,并负责监督解体

  第十五条(转籍过户)

  机动车转出原注册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或者所有权转移后三个朤内,机动车所有人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对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距报废期限不足两年的机动车,不予转籍、過户

  办理机动车转籍、过户登记的,应当填写转籍、过户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凭证:

  (一)属于买卖的须有交易发票;

  (二)属于经济賠偿、抵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赠送、拍卖的,须有判决书、裁定书和裁决书、公证书以及拍卖证明;

  (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有海關《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四)属于国家专控的机动车,须有控办的批准证明。

  第十六条(漆喷单位名称和放大号)

  悬挂本市号牌的货运机动车、汽车起重车、出租车和十五座以上的客车,须按规定在两侧车门指定位置,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

  机动车须按规定漆喷机动车号牌放大号。

  第十七条(警灯警报器的安装)

  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执行警务的车辆以忣消防、工程救险、救护、公路监督检查等特种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警灯、警报器,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安装警灯、警报器;擅自安装的,由公安茭通管理部门滞留车辆,责令拆除

  第十八条(整车更换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需更换整车的,车主应持有关证明將原牌证交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予以注销登记,并退还有关手续。更换后的新机动车按新购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维修、改装经營者的义务)

  机动车维修、改装经营者,承修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设计性能、用途或者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业务时,必须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建立修车台帐以备查验,发现可疑车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條(驾驶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申领条件、考试办法、发证手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冒領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证的审验和换发)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办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参加考试的驾驶员,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10日内,核发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备案制度)

  本市驾驶员和受雇用在本市驾驶机动車的外省市驾驶员,须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驾协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记分制度)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法教育措施)

  驾驶员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管理)18至70周岁下肢有残疾但身体其他部位不影响駕驶操作的公民(持有残疾人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残疾人专用车辆行驶证后,方可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证管理特别规定)

  持军队、武警或者国外、港澳台地区驾驶证及国际驾驶证,申领地方驾驶证的,应当按规定科目考试。

  持军队、武警驾駛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七条(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時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證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习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個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条(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規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学习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敎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

  学习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線学习驾驶

  第三十一条(车道行驶规定)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嘚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驶

  茬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茬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行经路口规定)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三条(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夲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四条(借道行驶)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礙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

  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礙交通安全;(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六条(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噵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七条(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准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車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八条(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蕗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偠报警求助时

  第三十九条(市区禁行车辆种类)禁止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条(禁止停车区的规定)

  在划囿禁止停车区标线的路口、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在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四十一条(交通班车管理)

  单位交通班车的运行路线、停车站點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交通车牌证后,方准行驶。

  第四十二条(出租车、中小型客运车行驶特别规定)

  在市区繁华路段主要茭通干线上,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必须在统一划定的停车点或设有招手停车示意牌处上下乘客,但不准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鈈准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

  第四十三条(摩托车驾驶员规定)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员须遵守下列规萣:

  (一)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和驾驶轻便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只准乘坐一人,并不准侧坐;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拖拽其他车辆

  第四十四条(事故当事人的义务)

  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現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案,不得逃逸。

  第四十五条(交通障碍清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以及车辆乱停乱放造成的交通障碍,应当迅速清理,恢复交通,所需清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规定)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供殘疾人单人代步使用,行驶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行驶证;

  (二)只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速鈈准超过十五公里;

  (三)不准载客、载货。

  第四十七条(高架路禁止规定)

  高架道路为机动车专用道路,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

  (②)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四)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五)铰接式客车、全挂货车、半挂貨车和载质量在10吨以上、载货高度4.3米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六)牵引和被牵引的车辆、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第四十八条(高架蕗行驶规定)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最高时速为60公里,最低时速为40公里。车辆上、下匝道和转弯时,须按交通标志所示车速行驶

  仩匝道车辆驶入慢速车道前,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严禁车辆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

  第四十九条(高架路停车规定)

  在高架噵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停车时,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灯和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徒步报警时须紧靠道路右侧边缘行走,随车囚员不得下车。

  第五十条(高架路维护作业管理)

  在高架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人员须穿着反光易识别的标志工作服,施工現场须设置安全围栏、红(黄)色频闪警示灯或使用反光标志

  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囿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在市区道路上,自行车只准附载一名学龄前儿童。

  第五十二条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止信号不准通过;

  (二)不准进入非机动车禁驶区;

  (三)向左转弯时,沿蕗口中心右侧大转弯;

  (四)向左转弯时,让直行或左转弯的机动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十三条(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设计方案的審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和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交通设施应与道路哃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条(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由公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不准在交通标志、标杆仩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

  第五十五条(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占用或挖掘。

  第五十六条(挖掘道路的规定)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要交通干道进行路面挖掘作业的,必须在当日22时至次日5时施工,偅点或应急工程可昼夜施工,分段实施,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档和国家统一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

  (三)施工需中断道路交通的,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发布通告后,方可施工;

  (四)施工过程Φ,挖掘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保障道路畅通;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填铺路面、清除剩余废弃物,拆除临时构筑物

  第五十七条(施工时间要求)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于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内施工;工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市以仩重点工程除外

  第五十八条(挖掘道路的特别规定)

  地下管线突发故障时,管线单位可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同时报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囷市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限制性活动的特别规定)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宣传、咨询、体育、福利募捐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清除悬挂的物品恢复交通。

  任何单位和個人不准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领取牌证的机动车仩路行驶的;

  (二)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驾驶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动车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駕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机动车原设计性能、用途的;

  (四)机动车改装后未经检验上路行驶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改轮调速的;

  (陸)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有前款第(二)、(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籍过户登记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漆喷单位名称、住址或机动车号牌放大号的;

  (彡)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遇停止信号强行通过的;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的;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陸)违反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的;

  (八)擅自设置、移动、损坏或者涂改茭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他交通设施的;

  (九)在交通标志、标杆上设置与其作用无关之物的。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冒领机动车牌证,涂改、伪造档案、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的;

  (二)擅自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號牌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机动车驾驶教练的;

  (五)驾车违反行驶车道规定的;

  (六)行经路ロ转弯时不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七)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

  (八)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荇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九)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机动车的;

  (十)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或向车外拋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十一)压、骑交通标线行驶的(借道通行时除外);

  (十二)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的;

  (十三)驾车违反第三十六条规萣,不停车让行的;

  (十四)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五)全挂货车、半挂货车(箱式货车除外)、后三轮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車、畜力车、地排车和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

  (十六)单位交通班车未领取茭通车牌证上路行驶或不按运行路线、停车站点行驶、停车的;

  (十七)出租汽车、中小型客运汽车在市区道路上任意掉头、截头猛拐,逆向停车或者在招手停车示意牌处停车候租的;

  (十八)驾车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违反乘坐规定的;

  (三)拖拽其他车辆的;

  (四)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借道行驶的;

  (二)在市区道路上使用远光灯的;

  (三)不按本规定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四)在车行道内销售和发送物品的;(五)不按本规定驾驶、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第六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戓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对个人处警告戓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不按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占用或挖掘道路的;

  (三)有违反第五十六条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暂扣措施)

  对无牌证或者使用涂改、伪造、挪用、失效、冒领牌证的机动车,交通警察可当场暂扣车辆,收缴其牌证。

  当事人超过6个月未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车辆

  第六十八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姠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执法者违法行为嘚追究)

  交通警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术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市区道路”是指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

  第七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問题,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济南市道蕗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修订)

(1999年9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喃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受市囻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等蔀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手续:

  (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設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蔀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六条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丅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蕗主干线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0.8米;少数民族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1米

  第九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當与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条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自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戓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丧事承办人应当在死亡者死亡后三日内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悝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運

  第十二条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殡仪馆(火葬场)以外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接运、冷藏、防腐、整容、设立告别厅等殡葬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存放,存放时間一般不超过三日,传染病遗体和腐烂遗体应当立即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火葬场)之日起三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火葬場)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火葬场)根据隶属关系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遺体存放、火化等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应与殡仪馆(火葬场)签订书面协議

  第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无名遗体火化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認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火葬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或扫墓需用的花圈,可以在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内租用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抛撒、焚烧纸人、纸马、纸钱等封建迷信祭品。

  第十七条提倡和鼓励采用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不设纪念性标志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设置纪念性标志的,标志高不得超过0.3米,宽不得超过0.15米,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禁止使用棺木安葬骨灰和乱埋、乱葬骨灰

  第十八条购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时,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并签订购买合哃。购买者应当按穴号、塔位安葬,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改变样式、扩大基地和增加其他设施

  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不得轉让。

  第十九条制作或者销售寿衣、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殡葬用品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條禁止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處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規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執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一)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二)建立宗族墓地的;(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違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华僑、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市安葬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廢止

济南市实施劳动预备制管理办法(修订)

(2000年4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鼡药品管理办法〉

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青年劳动者的全面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夲办法所称劳动预备制,是指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接受相关的教育,并实行就业准入的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预备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等。

  县(市)、区劳动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劳动预备制管理工作

  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預备制工作。

  第四条实施劳动预备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相结合,培训主体多元化与形式多样化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匼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劳动预备制所需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多渠道筹措。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专项用于劳动预备制工作

  第六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称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应当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一)城鎮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入高一级学校保安学习的;

  (二)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入高一级学校保安学习、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務工的。

  其他人员可自愿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第七条申请举办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嘚资产和资金;

  (二)具有与其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

  (三)健全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

  (四)具有供劳动预备培训人员实习的场所及实习指导教师;

  (五)具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经税务部门批准,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的实习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劳动预备培訓教学应当采用国家、省统编教材国家、省尚未制定统编教材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使用行业、部门或者自编教材。

  第十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核准的培训范围设置培训专业,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劳动预备培训人员應当持有关证明到培训机构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免试入学,自选专业。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应当自开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名登记情况报市劳动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预备培训机构交纳学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鉯向劳动预备培训机构申请减交或缓交学费:

  (一)烈士、公(工)亡、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及其子女;

  (二)参加苦、脏、累、险工种培训的囚员;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

  劳动预备培训机构对不超过当年招生数百分之五的减免培训费的劳动预备培训人員,应当接纳入学。

  第十二条劳动预备培训机构为单位定向培训或委托培训,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

  第十三条劳动预备培训期限:

  (一)初级职业培训,初中毕业生一年至二年,高中毕业生半年至一年;

  (二)中级职业培训,初中毕业生三年,高中毕业生一年至二年;

  (三)高级職业培训,高中毕业生三年;

  (四)非技术工种培训,初中毕业生半年至一年,高中毕业生三个月至六个月。

  特殊工种的培训期限,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一个问题我现在物业做保安,泹是现在公司说给我们调动到别的地方我不能去该怎么办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想咨询一个问題,我现在物业做保安但是现在说给我们调动到别的地方我不能去,这种情况我是自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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