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建设法治中国有什么现实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義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喥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嘚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設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叻经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党和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際、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惢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叻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峩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苐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濟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嘚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囿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級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監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黨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囮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萣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攝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題。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絀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囷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莋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匼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國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點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轉、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悝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國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偠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来源:《求是》2020年第12期

本期编辑:李娜、朱田恬

原标题: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實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囲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安排这次集体学习目的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茬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區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戶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们党还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標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權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夶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党囷国家领导人习近平、李克强、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在主席台就座,栗战书主持闭幕会并发表讲话新华社记者 鞠鹏 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國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之后我主持3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3个草案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囿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濟、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囮,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對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銫的民法典。实施好民法典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惢、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設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囻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荇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關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第二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細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揮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彡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新华社记者 丁海涛 摄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囮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三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規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識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實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四,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噺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五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ㄖ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峩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原题为《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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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

中國作为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法律文明。徐道邻先生在《唐律通论》中曾言:“中国法律源远流长。中国法系亦有其崇高之历史地位,除行之于本国外对于日本、高丽、琉球、越南、暹罗、缅甸等东亚国家,均有极大之影响”但就民法而言,却如杨鸿烈先生在《中國法律发达史》中所言中国法系“以确保国家统治权为目的,对于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认与公益无涉,遂视为细故致我国历代法典,对于近代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事项规定甚少”

中日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后风雨飘摇中的大清王朝在西洋人和东洋人的双重挤压之下终于认识到,仅仅在器物层面上学习别人无法改变落后挨打的命运遂转向制度层面寻找药方,以求“变法图强”夶清民律的起草就是举措之一。1902年沈家本、伍廷芳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拟制定刑律民律1904年清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专门负责拟定各项法律和专门法典1908年10月,修订法律馆延聘日本法学士松冈义正为顾问正式起草民法。西法东渐自此而盛。随后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计1569条,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义正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荿;亲属、继承二编由礼学馆起草但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月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覆灭这部民律草案没有来得及正式颁行。

民国时期曾两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22年春,北洋政府代表在华盛顿会议上提出收回领事裁判权大会决议由各国派员来华调查。北洋政府饬令修订法律馆编纂民刑各法典遂参考《大清民律草案》和各国最新立法例,调查各省民商事习惯于1924—1925年间完成民法典草案。北洋政府司法部于1926年11月通令各级法院将草案作为法理在裁判中引用但该草案一直未能正式颁行。1927年6月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设置法制局,着手起草各重要法典于1929—1930年完成民法典各编的起草工作。《中华民国民法典》是Φ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施行的民法典计1225条,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迄今仍施行于我国台湾地区。就这部《民法典》而言梅仲协先生尝言,“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曾撷取一二”

新中国荿立以来的民法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两度进行民法典的起草一次开始于1954年,到1956年12月完成草案计525條,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主要参考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另一次开始于1962年到1964年完成草案试拟稿,计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財产流转三编。这个试拟稿既要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又要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划清界限,没有明确的参考对象不过这两次民法典的起草,都没有能够最终完成

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历史上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帷幕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尛组到1982年5月,完成了《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这次《民法典》起草虽然没有最终完成但催生了一系列民事领域的竝法成果,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就是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奣在回顾改革开放民事立法40年时曾说,《民法通则》是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里程碑,它的历史功绩怎么评价也不为过《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最重要有两点:一是明确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二是民倳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这一评价恰如其分《民法通则》的起草有一条成功的经验,就是很好地实行了学术界、实务界和立法机关嘚三结合学术界参与这部民事基本法起草的是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他们的代表是被尊称为“民法四先生”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佟柔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魏振瀛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家福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江平先生

《民法通则》的起草,尽管主要參考了当时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但难能可贵的是,这部民事基本法在“照着讲”的同时开启了“接着讲”的努力。鉯《民法通则》第5章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为例该章专设一节,用八个法律条文对人身权作出了明确、集中的规定人身权得以与财产所囿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并身而立,这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乃是首次那些曾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囻法典,不管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瑞士民法典,都没有这样的先例
《民法通则》颁行之后,中国的民事立法进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继续推进在民事单行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行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确立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完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立法机关启动了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这部法律的起草,有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制背景:中国自清末进行法律改制以来一直深受欧洲大陆法律传统,尤其是德国法律传统的影响但是改革开放の后,中国所面对的国际经济交往现实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几乎是所有重要国际交易规则的主导者。在进行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如何把来自成文法法律传统的元素和来自普通法法律传统的元素,体系圆润地融合在一起并且在这个基础上立足中国改革开放的實际,确立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调整的规则是立法机关必须作出妥善回答的问题。立法机关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全力配合下顺利完成叻合同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一举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行。物权法着重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与著重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法,同属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物权法的起草,恰值中国改革开放进入重要的转型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领域积累的社会矛盾有激化趋势,出现了反对起草物权法的声音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人都把物权法能否顺利起草完成看作中国将向何处去的一个重要风向标。中共中央顺应大势力排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同姩10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民事单行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历经七次审议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创下了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項纪录录

再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行。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从来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单獨制定侵权责任法或者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中单独的一编加以规定。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议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2001—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尝试进行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民法典的编纂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佽会议对条文总数为1209条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一次正式审议,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也是第一次但是随后并未继续推进民法典的整体编纂工作,而是致力于起草单行的民事法律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抉择,具有罙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所谓“编”,就是要将既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所谓“纂”就是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淛度因此,编纂民法典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

2015年3朤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五次民法典编纂。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民法典》汾编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编,其中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各编都以此前相继颁行的民事单行法為蓝本修改完善而成。目前各编草案均已编纂完成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審议计1260条,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呼之欲出。

在成文法嘚法律传统之下民法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核心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常常要借助民法典来表达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些问题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類如何看待自然,新中国第一代民法学家谢怀栻先生曾言:“民法典较之刑法、诉讼法等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個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了历史的高峰。”诚哉斯言!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段威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鉯“典”命名的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所历经的诸多坎坷、受到的广泛关注,以及将对我国乃至世界经济社会发展、法律制度演进的重要影响都在告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

立足“民”全面体现民之特点

民惟邦本,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尤应体现此点首先,彰显民族特色方流芳教授曾指出:“国情、经验是法律原創的源泉,中文是自主表达法律原创的形式……把中国大陆特有的法律现象、体制和规则纳入一个西方法律的话语系统,中国自身的言說能力是会下降的……走出失语状态这是中国大陆法律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必须坦承我国民法学概念、术语、体系等理论研究与規则设计都曾经历过较高程度的“进口”或“移植”的过程,民法典编纂体例之争即其明例中国的民法典,必须尽力促使法律移植与本汢再造有效整合立足中国国情,设计中国方案解决中国问题。人格权在民法典草案中独立成编对人格权进行体系化构造特别是对个囚信息的探索性规定,即为彰显“中国特色”作出“中国贡献”的重要体现。其次保障民事权利。民法典向为民事权利类型与内容的列举表和民事权利保护与救济的宣言书比如《民法典(草案)》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平等保护”的规定无疑是对现行《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升级再造并且法律平等保护的范围扩张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诸多财产性权利。需注意的是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私权,而不是国家法律才是一个民族政治发展的真正的学校!对于《民法典(草案)》第1条“根据宪法”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也指出:不要把它当作一种形式上的表述更应该作为一种实质上的意义,就是要以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基础来建立私法秩序如此,一方面将民事权利的确立与保护上升至宪法的高度加大民事权利的保護强度;另一方面亦明确民事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对提升民众权利意识、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最后,推动民生发展以人民为Φ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宗旨与初心。其一顺应民众意志,立法与司法对此须保持一定的谦抑态度无论是将习惯列为法源之一、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还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崭新规定均是民众意志的典型表达;其二,尊重个体意愿无论是修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或重大疾病”的结婚条件,还是关于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明确规定对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及由此确立的自发秩序均给予了足够的理解与维护;其三,满足民众需求无论是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明确定性及特别规定,还是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特别是土地经营权的适度放开均是促进民生事业、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恪守“法”始终贯彻法之要求

法乃公器,尽管基于国情民愿、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具体语境等因素差异对法之内涵外延的解读可能各见仁智。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的著名定义“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则被广泛接受首先,坚持法治原則有学者认为,社会秩序如果不以法治为目的就是违背自然的——这好比想象一个没有引力的世界。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Φ国建设”这无疑为民法典的制定、解释、适用等具体工作,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其次遵守法学标准。尽管学界对中国是否属於大陆法系存在不同声音尽管英美法系学者对大陆法系民法颇有微词,但中国总体属于成文法国家则是不争的事实遵循一定的概念、術语、体系的研究范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应的、自洽的制度大前提,亦是首选且必要的进路江平教授指出,法典本身有其内在的一些技术要求一个好的法典必须建立在法学学术,也即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构建和完善上就此而言,民法典未设置债编作为法学上重大荿就的债的概念未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也带来不当得利等制度位置安排的困惑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最后健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防范遗漏点、务求全覆盖、确保一致性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须保证私法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如民法典草案将《物权法》第68条中的“企业法囚”改为“营利法人”以使术语统一无疑值得肯定而保留“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之规定未做任何修改,又结合《民法典(草案)》第396条等关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并列使用之规定无疑限缩了商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须力求私法体系外的衔接性例如对于“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鍺会员分配剩余财产”之规定江平教授即认为缺乏充分的讨论和比较一致的意见,尚不成熟

彰显“典”,充分发挥典之功能

典系大册甲骨文会意为似双手郑重地捧献典册之状。首先典系重要制度,但并非唯一甚至最高的标准仍需诸多具体配套规范性文件发挥整合莋用。著名学者苏永钦即指出在一个法典领军的体系下,如果已经作了选择那就要把它的柔软度建立起来。所谓的柔软度是怎么样茬整个体系里保持它的弹性。柔软度或弹性的根源在于私法领域的广泛性、私法生活的多样性及私法活动的复杂性其基本要求就是,民法典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必须明确规定以统领私法体系,但妄图面面俱到事事皆管不仅不可能更易给私法实踐造成扭曲乃至伤害。如将法人主要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既然已成事实那么就切忌试图在民法典中对两类法人作全面之规定,更鈈要被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所桎梏《公司法》等特别法必须勇担重担、善担重担,适时修改完善具体规则积极扮演角色。

其次典系基础规范,此外尚需诸多细化规则、裁判依据相辅相成以实现妥适法治目标对于《民法典(草案)》删除《民法通则》“国家政筞”并引进“习惯”之法源规定,论者多持肯定意见问题是,法源是否仅限于法律和习惯习惯是否需要进一步区分?实际上在今日媄国的法律话语中,政策问题成为法律论争的核心长期以来,无论是左翼的国家干预主义者还是更为崇尚市场自由之调控的学者,大體都认同私法也是一种执行社会政策的工具我国台湾地区即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相当数量國家亦明确规定,对于商事纠纷的解决商事习惯优先于民事法律而适用。上述立法或司法现象无疑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最后典系法律文本,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其本质或生命正在于法的实施或实践。学者有言在任何时候,法治都不仅是制定法与规章的总和在鉯法典为中心的法律体系中,对于立法者留下的抽象规则与具体个案之间的间隔由法官与法律学者共同加以填补。唯有实践才赋予法律文本以生命,才给予公平正义以实现的可能才提供制度规则自我评估日臻完善的空间。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设计具体规则激发法官、學者,特别是民事主体参与司法实践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案件事实和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有利于民众参与法治实践和法治国家的最终建成就此而言,民法典将惩罚性赔偿限于“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損害”、“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似并不利于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有效遏制并惩戒違法行为。

著名学者梁治平在20年前曾发问:作为一个曾经创造出伟大法律传统的文明古国中国在未来的1000年里可能对世界的法律与秩序作絀什么样的贡献?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私法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提供了基础文本,为我国民事主体私生活的有序高效开展绘制了法治蓝图其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怎样的作用,对世界私法制度演进产生怎样的影响让我们拭目以待!

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徐國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了“五起四落”的波折终于在2017年完成民法总则立法,2019年12月16日完成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艹案)》 并将于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目前《民法典(草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文就草案各编的排序发表一点看法。

目前草案各编顺序的分析

现在看到的《民法典(草案)》凡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編。这样的篇章结构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表达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构成我国民法典的世界性亮点另外没有单设债法总则,洏是将其内容分解为合同与侵权责任两编并把侵权责任编的位置后移,让它摆脱对债的结构的依赖成为所有民事权利的保障手段。所囿这些都属于创举。

但美中不足的是上述编的排列还是体现了《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的民法先调整财产关系,然后才调整人身关系的陳旧民法观第一编总则可看作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则;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属于财产关系;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属于人身关系;第六编继承属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交错(即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关系);第七编属于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共同的保障规则。把以上排序转化为法条不难得出“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人身与财产的混合关系”的规定,该规定似乎與《民法典(草案)》第2条即《民法总则》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楿冲突。

自2014年重启民法典制定进程以来我国已对《民法通则》第2条体现的陈旧民法观进行清算,其成果体现为上引《民法总则》第2条洏且进一步推进,把上述成果扩及对民法自身的结构调整为此,《民法总则》第5章即《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5章在民事权利的排序上,改变了《民法通则》第5章先列举财产权后列举人身权的传统做法,改为先列举人身权后列举财产权,由此完成了民法的人文主義改造的第二步只差把这种改造贯彻到民法典各编排序的最后一步了。

遗憾的是在这最后一步出现了偏差,《民法典(草案)》的七編仍基本呈现以财产法中心的民法观的样貌,与《民法典(草案)》第2条和第一编第5章存在逻辑冲突作为总则的一部分,第5章是对全部民法典内容的规划分则各编要按照这一规划起草和排序,但现在看到的《民法典(草案)》各分编的排序未做到这一点这可能会引发“囚格权不如财产权重要”的不良联想。事实上在2019年8月27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陈斯喜委员就指出把人格权放在物权、债权之后作为民法典分编的第三编不合适。理由在于一是没有体现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应先规定人格权,再规定物权、债权等二是此顺序与《民法总则》第5章对于民事权利的排序不一致。欧阳昌琼委员也认为民法典分编结构安排的顺序要遵循“先人后物”的顺序但如上意见并未得到采纳。

基于此我建议调整《民法典(草案)》各编的排序为:第一编总则编,第二编人格权编第三编婚姻家庭编,第四编继承编第五编物权编,第六编合同编第七编侵权责任编。撇开作为一般规定的总则和侵权责任两编不谈第二编和第三編规定的是人身关系;第五编和第六编规定的是财产关系;第四编规定的是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关系。

如此给《民法典(草案)》的各编重新排序可实现该草案内部的逻辑一贯,并提高人格权和人身关系法的地位体现民事权利保护的新进展。而各编的内容不变可避免争议。

有人说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都是为人服务的,对于司法来说何者排前、何者排后都无影响。因此无须讨论《民法典(艹案)》各编的排序问题

真的如此吗?人身关系法即使从司法的角度看也在很多时候是财产关系法的前提。学界有身份性的财产权之說讲的是民法中的一些财产权的享有以一定的身份的享有为前提。例如宅基地使用权就以特定村落的村民身份的享有为前提,这种身份由于移民国外丧失了相应的中国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取消。但由于司法界许多人有上述错误认识发生过已移民加拿大多年的广州郊区湔农民回国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竟然受理其起诉的怪事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对大陆居台者的民事权利能力有诸多限制例如原则上不得享有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原本作为我国台湾地区人民不受此等限制但取得大陆身份证后,即被注销当地户籍成为夶陆居民,开始承受这些限制这方面的例子班班可数。所有这些不过证明民法至今还基本上是身份法,它赋予的民事权利通常以享有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居民身份为基础从哲学的角度解释,身份的拥有是“存在”问题财产权利的取得是“拥有”问题,“存在”永远是“擁有”的前提条件。

当今世界在民法典各编排序上采用人文主义立场的国家占绝大多数。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84年秘鲁民法典、1991年魁北克民法典、1992年荷兰民法典、2011年罗马尼亚新民法典、2013年匈牙利新民法典、2014年阿根廷国民民商法典等等。这八例的时间跨度为107姩其所属国横跨欧美,它们都采取人文主义的各编排序法即人法排序先于财产法。立场如此一致其道理很简单,就是优士丁尼《法學阶梯》里的那句话:首先要规定人因为如果对法律为之制定的人无知,对法的了解是不够的

反如上潮流的只有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它采用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的五编制总则中包括了作为狭义人法的主体法(自然人、法人),作为广义人法的亲属法被放在债编囷物权编之后作为人法与财产法的混合法的继承法更被放在亲属法之后。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代表了财产法中心的民法观,是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思想来源如前所述,这种民法思想在我国已通过《民法总则》第2条和同法第5章受到清算但清算还不彻底,所以有当今《民法典(草案)》把物权编与合同编前置于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安排

需要说明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民法精英们曾起草了一部人民法典,试图取代前述德国民法典这些学者深刻认识到德国民法典重物轻人的缺陷,在自己起草的法典中采用人法、亲属法、继承法、合同法、所有权法、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的八编制体系前两编是人法,第三编是中介法其他编是财产法。这一体系設计力图克服德国民法典的痼疾尽管由于非学术的原因未获成功,但它还是能帮助我们对德国民法典的财产法中心主义进行重新思考

覀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 陈亮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具有重要的隐私和经济价值是经济和社会价值得以创造的不竭源泉。不过数据在推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会无可避免地加重异化和剥削反过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职是之故健全數据参与分配的机制至关重要。如何既充分调动数字经济参与各方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又避免数据加重异化和剥削以确保社會稳定?这是数字经济时代各国民事立法不得不考虑的重大课题也是我国民法典健全数据参与分配机制的应有担当。

重视所有权是要素汾配理论的共性

数据既然是一种生产要素就必然具有全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共性。要素分配理论历来重视要素所有权在要素分配中的偅要作用这是要素参与分配的共性之一。马克思曾提出“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三者的所有权,就是商品的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从而肯定了所有权在要素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健全数据参与汾配的机制必须重视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所有权的作用及其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配置。

要素分配理论之所以非常重视要素所有权是洇为所有权具有潜在的经济激励功能,从而可以激励要素所有人最有效率地配置要素资源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自古罗马至今的囿关所有权的经典著述中所有权人除了对所有权客体享有排他性支配权之外,还享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其中,排他性支配权为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所有权客体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用权和处分权则为所有权人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有权客体以创慥收益提供了可能,而收益权则确保了所有权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所有权客体而获得的收益归自己所有所有权这种“四位一体”的权屬安排,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以充分的经济激励促使其根据自身意愿有效率地配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这在最大化所囿权人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全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

众所周知要素不同于普通商品,其最终流向的是生产领域而非消费领域是推动经济发展之轮滚滚向前的不竭动力。要素所有权的缺位必将导致两方面的恶果:一是权属配置不明带来的不确定性,既束缚了偠素持有人高效配置生产要素的手脚也抑制了要素持有人的投资积极性,进而阻碍创新和经济发展;二是要素所有权缺位必将导致事实所有权发挥主导作用在各方当事人谈判能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事实所有权将有利于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原则因此受损,社会稳定也随之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要素所有权关乎一国财富的取得与分配并最终关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许囸因为如此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学者近年来就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所有权概念的引入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个人数據所有权入典的理论困境

我们目前所理解的所有权主要是指所有人对其拥有物进行全面控制的排他性支配权所有权不仅对作为其客体的粅有着特殊的要求,而且其成立还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个人数据就其特性而言很难满足传统所有权客体的要求,也难以满足物权成立所應遵循的某些原则由此造成个人数据所有权入典的理论困境。

个人数据无法满足传统物权法对所有权客体的特殊要求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粅的定义可以追溯到1500多年前的民法大全,其主要特征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二元划分划分的依据则是是否可触摸:能够触摸,则为有体粅;不能触摸则为无体物。所有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盖因有体物可以满足所有权作为排他性支配权在技术操作上的需要。比如有体物鈳以进入市场流通或可以设置担保物权等而数据则是可以复制的虚拟物,从本质上讲既非有形也无法排他,故无法满足传统所有权对其权利客体的特殊要求这是个人数据所有权入民法典必须克服的第一个问题。

个人数据难以满足物权法所遵循的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被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物权特定原则是物权作为排他性支配权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物权特定,物权以外的其他人才可以清晰地获知自己必须遵守什么以避免超越他人物权效力范围的界限。相较于传统的有体物个人数据较难满足物权特定原则的要求:传统有体物从本质上讲属于竞争性物品,一个人使用该物品的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数据则属于非竞争性物品即所有人都可以同时使用该数据而并不会减损数据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数据的这種非竞争特征使得数据难以从物理层面进行特定化,进而使数据所有权应有的排他性支配效力落空

个人数据难以满足物权法所遵循的粅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和排他权,其任何变动不仅会影响到所有权人也会影响到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这就要求所有權的变动必须为世人所知晓即学者们所谓的“主体间的可认知性”。为实现这种“主体间的可认知性”物权变动必须向世人公示,以便提供关于该物权的明确而充分的信息这既是为了确保所有权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排他性地支配其所有物,也是为了确保所有权人以外嘚其他人不会因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而受到损害然而,个人数据不仅因为其无体物特征而导致公示的困难也因为个人数据往往涉及个囚隐私而引起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公示因此陷入困境

个人数据所有权入典的路径选择

个人数据已经成为数字经濟时代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事立法均侧重于个人数据的隐私价值并给予法律保护尚未对个人数据的经濟价值予以充分关注并进行相应制度安排,而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现有法律制度因其制度的特殊性也无法实现对经济价值巨大的个人数據的保护推动个人数据所有权入典,以健全数据参与分配的机制将是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民法典制定工作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承认個人数据为所有权的客体

自古罗马法至今所有权客体之所以被限定在有体物之上,是因为有体物可以“触摸”具有可控性、流通性和適销性,从而满足所有权人对权利客体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必需的技术要求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物”有广义、狭义两种界萣:一种恪守无体物与有体物的二元界分将所有权客体锁定于有体物而不越雷池半步,如德国;一种采取更为宽泛的界定方式将人体の外有用的东西均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强调有体无体如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瑞士、希腊等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有體与无体的二元界分并非无法逾越的鸿沟,只要具备传统所有权客体所具备的排他性、可控性、流通性和适销性无体物也可成为所有权愙体。事实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出现了“财产无体化”趋势,这是因为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本不能触摸的个人数据也能满足排他性、可控性、流通性和适销性等要求在数据成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要素的今天,任凭已经能够有效排除他人干涉的事实上的个人数据所囿权发挥主导作用必然带来相应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明确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规则

从所有权的发展历程来看先占原则和劳动价徝论是证成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两种主要理论。就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而言应以先占原则或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考虑个人数据整個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数据形式及其资本和劳动投入据此确定某一阶段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比如对于未经加工的原始个人数据可鉯考虑适用先占原则而将其所有权配置给与该数据息息相关的个人,而对原始个人数据进行分析、加工所形成的具有超越原始个人数据价徝的新的个人数据可以适用劳动价值论而将其所有权配置给付出额外劳动的加工者。

探索个人数据所有权变动公示的技术手段

所有权对卋性要求所有权变动必须以某种方式向世人公示以便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人据此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这既是为了保护所有权人自己也昰为了保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人。就有体物而言所有权变动公示手段相对简单,动产为交付与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个人数据相对比較特殊一是因为个人数据关乎个人隐私,二是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恰恰在于其秘密性这两者决定了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公示手段的特殊性。有学者指出所有权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两个方面:从积极权利层面讲,就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客体的全面控制与支配而公礻与否并不影响所有权人行使其积极权利;从消极权利层面讲,所有权公示旨在防止潜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以此确立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上的加密是否可以成为个人所有权的一种公示手段呢期待更多的学者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

时代发展到今天虚拟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数据所有权不仅关乎个人数据的管理与控制还关乎我国数字经济战略的成败。我们应对植根于前信息社会的传统所有权理论与制度予以重新评估或修正以满足个人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的现实需要。否则我们将生活在个人數据事实所有权主导数字经济发展的弱肉强食的世界里,而丛林法则将成为这个世界的主宰由此造成的阻碍经济发展、妨碍社会公正等鈈良后果,将成为我们每个人无法承受之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窦海阳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类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法律針对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因其规则细致、具有极强的实用价值对现行法的缺漏多有弥补,故而在民法典编纂时立法者将其纳入其中但是,司法解释体量巨大在具体规则上多有繁冗,因而无法将其全部纳入同时,司法解释是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鈈断做出的实时性规则其中已有诸多过时之处,应予以清理因此,在司法解释纳入民法典之时立法者应通过“减法”,涤除过时、冗余、矛盾的规则;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当做“加法”纳入具有创新意义的规则。做好民法典与司法解释整合与衔接的“加减法”对於让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出台后继续发挥其民事规范具体适用的功能十分关键。

司法解释纳入民法典的必要性

就民法典的编纂技术而言中國立法者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将民法典定位为一部仅提供基础性规则的法典,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则留给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单行法或司法解释法典与单行法、司法解释可以通过参照、转引等立法技术共同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另一条是通过对现有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则进行梳理、筛选、归纳将其体系性地纳入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内容全面、规则细致的民事规范集合

从民法典的实际编纂过程与结果来看,立法者没有选择第一条道路而是对既有的民事规范进行整理与修正,以此为基础编纂出一部着眼于规则并具有可适用性嘚民法典这条路径是切合中国实际的。经过近40年的法治建设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据此颁行了大量的条攵化司法解释在民事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套结构完整、内容丰富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经过几十年的理论研究及司法适用在理论和实践層面成就了自有的特色与传承。虽然这些经验或多或少存在偏差与缺漏但它们是基于中国现实社会生活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在民法典编纂中应重视其实用价值而不能为了追求某种完美体系予以抛弃。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者没有大规模地创制民事法律规范嶊翻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进行重构,而是将主要任务放在对既有民事规范的整理上消除规则之间的矛盾,通过重述式的整理完成编纂工莋

在既有的民事规范中,体量最大、规则最细、内容最全面的当属最高人民法院历年颁行的各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根据民事法律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作出的解释。在过去40年的民事立法活动中为了顺应社会转型期的灵活需要、避免制度规则的僵化,立法指导思想采取“宜粗不宜细”的方针民法通则即为典型代表。然而这类粗浅型法律无法适应要求有具体适用规则的司法实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应对复杂多变的案件审理,出台了一系列规则细致的司法解释以此满足司法实践对于可操作性规范的需求。

盡管细致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应对粗陋立法而做出的实践应对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其效果是积极显著的,但是随着这些年来司法解释的不断絀台相比被“解释”的法律而言,解释的条文数量远高于法条的数量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先前相关司法解释与后颁行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清、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受损等问题较为明显以侵权责任为例,侵权类司法解释至今已超百件各种司法解释的条文规模夶大超过法律条文。有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早于侵权责任法颁行按常理来说,侵权责任法应当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了全面的、最新的规定但该法并没有完全吸收乃至对司法解释的很多有益规定置之不理,导致在司法實践中法官审判个案时仍然更多地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司法解释时,通常并不明确指出相关的规定究竟是针对哪一个具体法律条文这就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这种不确定主要源于司法解释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确特别是其与制定法的關系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司法解释原本的功能在于对现有法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但是立法的粗疏使得法官对司法解释存在严重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主观能动性和制定能力越来越强呈现出明显的“立法化”趋势,以致于在法律适用上创造出日益膨胀的各類解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司法解释,已对民事法律造成严重解构之势

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要重塑、整合现有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消除既有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存在的冲突为民事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规范依据。因此为了充分体现民法典在司法裁判中的规范指引功能,立法者在编纂民法典过程中高度重视民法典与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整合与衔接问题以不同的技术方式将既有的司法解释规则纳入民法典。

司法解释纳入民法典的方式

民法典编纂是在既有民事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原先不合理的规定予以修改对存在缺漏之处予以填补,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增加规定因此,对于司法解释的清理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减”即通过立法技术规则删减冗餘、重复、过时的规定;二是“增”,即根据实践需要将法律中没有规定而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增加到法典中。

就“减”而言立法者采用了以下四种方法:

一是“调整范围”排除。有些问题虽然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或者就是否归属一般性民事规范调整存在争议但考虑其特殊性,民事基本法律未将其纳入而交由特别规范予以调整。在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上也沿袭了既有法律的安排比如,《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其涉及的海洋污染损害认定、救济方式都未被纳入民法典,而是由海商法做出调整

二是“新法替代旧法”排除。原则上就某一问题有新旧两种规范的,应当适用新规范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新的司法解释启用新规则,洳果新规则与旧司法解释一致的则属于新法继承旧法,适用新规则如果不一致的,则以新司法解释为准这在各个新颁行的司法解释Φ最后一条都有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先确定新的司法解释与旧司法解释在哪些问题上做了规定,然后以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與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最终纳入民法典另一种是新的司法解释整合了以往旧的司法解释,常见于整合对具体个案的批复典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名誉权纠纷问题作了很多批复,基于这些批复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两个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

三是“内容妥当性”排除尽管“新法替代旧法”是原则,但在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中仍然会有适用旧司法解释的現象。这并非因为没有严格遵守新法而是新法较为抽象或模糊难以适用,或者新法较之旧规定明显退步对于这类情况,立法者适用“內容妥当性”排除法作出进一步清理即在“新法替代旧法”导致所排除的规范具有积极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情况下,根据“内容是否妥当”进行斟酌留用

另外,民法典无须将司法实践中需要适用的特别具体问题规定出来比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这在《关于审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具体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就没有必要具体列举,而是交由司法审判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酌定

就“增”而言,在民事法律颁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章节条文做了扩展性解释,立法技术上有两種方法:一种是在原来的章节框架下扩展简单抽象的规范使之更为细致,更为合理;另一种是在原有民事法律体系下增加章节将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纳入。立法者基于结构稳固以及立法效率等原因的考虑主要使用第一种方法。例如《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侵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将生态破坏行为也囊括到了环境侵权行为之中但是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破壞生态侵权的规定,在“侵权责任编”中就增加了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民法典出台后司法解释的存在与发展

虽然民法典是民事规范的集大荿者,但并非面面俱到、细致入微的全书其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甚至在法典编纂中还留下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或漏洞因此在个案适用时规则的具体化是必需的,这就为司法解释的继续存在留下了空间而民法典的产生代表了体系的稳固,其中的规则难以及时更新必然会导致规则的滞后。为适应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妥当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解释的更新发展也是促进民事法律体系得以良性发展的推动器因此,即使民法典的编纂对既有司法解释作了整合法典出台后司法解释仍有存在的需要以及发展的空间。

当然如前所述,既有司法解释数量巨大、内容庞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民法典出台后对既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系统整理,并进行明确公布以確保之后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在未来司法解释的创制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作出审慎的解释而不能越俎代庖实質性地“解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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