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囲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
    全省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简称縣级),各乡、民族乡、镇(简称乡级)应于2021年6月中旬完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21年6月30日前召开新一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选举产生乡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2021年7月31日前召开新一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縣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