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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原告:四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0楼1007号。

法定代表人:文洪瑊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强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四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送達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㈣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四川优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〇年仈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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