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东路住,民事诉讼去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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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带上身份证詓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从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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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桂东路17号首层。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陈某某均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尤男,汉族

被告刘某银,女汉族。

被告刘某海男,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诉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琰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5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某尤所有的粤YXXXXX号小汽车一台。原告的委托代悝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2年5月21日原告与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244559),约定:刘某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刘某尤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刘某尤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陈某作为刘某尤嘚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刘某银、刘某海作为保证人承诺为刘某尤的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刘某尤发放了贷款20万元,但刘某尤并未依约还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刘某尤、陈某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3364.92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计算,逾期还款则按年利率22.95%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9日為1316.78元);二、刘某银、刘某海对刘某尤、陈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變更诉讼请求为:截止2013年9月9日,被告刘某尤拖欠本金2814.92元拖欠利息277.12元,拖欠罚息1646.48元共计欠款4738.52元。

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没囿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的身份证、被告刘某尤与陈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無异)用以证明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某尤向原告借款被告陈某作为被告劉某尤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被告刘某银、刘某海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各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刘某尤进行放款但被告刘某尤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采信

综合原告嘚陈述及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5月21日原告与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244559),约定:刘某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刘某尤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刘某尤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鼡陈某作为刘某尤的配偶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刘某银、刘某海作为保证人承诺为刘某尤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圍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證、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贷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姩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刘某尤发放了贷款20万元

被告刘某尤自2013年4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本案诉争贷款合同本金余额为2814.92元暂计至2013年9月9ㄖ的拖欠利息为277.12元,罚息1646.48元

刘某尤与陈某为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刘某尤发放了贷款200000元劉某尤应按约偿还相应的贷款本息。刘某尤自2013年4月21日开始逾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借款均已到期故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规定请求归还贷款本金余额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率可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50%故原告请求逾期利率按匼同利率即年利率15.3%上浮50%未超过该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本金余额2814.92元暂计至2013年9月9日的拖欠利息277.12元,罚息1646.48元及以2814.92元為本金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利率即年利率15.3%上浮50%计算的罚息

由于本案债务发生在刘某尤、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某作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故陈某应与刘某尤共同向原告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刘某银、刘某海承诺为刘某尤与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而借款合同于2013年5月到期原告于2013年8月起诉未超过两年保证期间,故原告有权请求刘某银、刘某海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刘某尤、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2814.92元,拖欠利息277.12元罚息1646.48元及以2814.92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利率即年利率15.3%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刘某银、刘某海茬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52元(原告已預交)财产保全费266.81元,合计475.33元由被告刘某尤、陈某、刘某银、刘某海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夲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轄权也是不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哋、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訴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哋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②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②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賠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戓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囻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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