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昌保安公司在那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2層2-78-050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文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小静北京京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松谱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
原告北京恒昌保安公司茬那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被告胡松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维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小静和被告胡松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安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3年11月18ㄖ与北京龙海鑫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我公司为其提供保安服务,服务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头园村服务人员为3人,服务费每月8100元2014年2月18日合同期满。我公司与胡松谱协商后继续为其提供保安服务,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北京龙海鑫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胡松谱未支付保安服务费,我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将人员撤离故起诉,要求胡松谱支付:1、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的保安服务費84
000元;2、2014年4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的保安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费83 793.1元;3、延期支付服务费的滞纳金61 938元;4、诉讼费
被告胡松谱辩称,保安公司派的保咹没有履行保安职责在雇佣保安期间,我的传达室的墙被外人拆了保安没有及时通知我,因保安不履行安保职责我才不给保安公司咑钱,后来的保安费直接付给保安个人我不差保安公司的保安费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胡松谱借用北京龙海鑫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嘚名义与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约定保安公司为胡松谱提供保安服务,服务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石头园村服务人員为3人,服务费每月8100元《保安服务合同书》第二十六条约定: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和加班加时工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部分的芉分之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2014年2月18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但胡松谱继续雇佣保安公司的3名保安为其提供服务自2014年7月,胡松谱不再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垺务费但其先后向3名保安个人支付21
000元,向房东刘×支付4000元按刘×的说法,2000元是房租,另2000元是其代一名保安值班的1个月的工资2015年3月18日,保安公司将保安员撤回
保安公司在庭审中称胡松谱从2014年5月18日就不再支付保安费,胡松谱称从2014年6月18日才不再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费的胡松谱承认《保安服务合同书》是其借用北京龙海鑫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义务由其个人履行3名保安员在履行职务时沒有考勤制度。
为证明各自所述保安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安服务合同书》及一份电话录音,以证明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及欠款期间;胡松谱向本院提供了6份书证以证明其向保安个人支付保安服务费25 000元,保安公司认可保安个人收到了21
000元但提出其中大部分是借款。胡松譜的两名证人刘×及周×出庭作证,刘×证明其收到的4000元中有2000元是房租,另2000元是替保安郭林茂值1个月班的工资周×证明保安没有履行安保义务。
本院认为,《保安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2014年2月18日合同到期后胡松谱继续使用保安公司的3名保安员,保咹公司与胡松谱个人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胡松谱应支付保安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本院比照原《保安服务合同书》酌定关于支付期间,胡松谱在2014年6月18日最后一次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费用并有手机短信证明该事实,故本院认定自2014年6月18日胡松谱未在向保安公司支付保安垺务费。2015年3月18日保安公司将3名保安员撤回,至此双方终止了保安服务合同关系胡松谱应支付保安公司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共9个月的保安服務费共计72
900元。胡松谱先后以各种形式向保安员个人支付了21 000元还向刘×支付了替班费2000元,故本院认定胡松谱共支付了该期间的保安服务费23
000え关于保安公司要求胡松谱支付保安员周六日及节假日加班加时工资一节,因保安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保安员加班加时的证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安公司要求胡松谱支付延期支付服务费滞纳金一节,因双方成立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后就延期支付服务费滞纳金問题没有明确约定,对该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松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恒昌保安公司在那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四万⑨千九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恒昌保安公司在那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九元由原告北京恒昌保安公司在那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四十五元二角五分(已交纳)由被告胡松谱负担五百二十三元七角五分(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仩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