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工程因建设单位进度款不到位而中途停工多次,且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最后一次停工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六个月。问:施工企业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相关的问题
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和停工通知后仍不能获得工程款,可在停工通知发出7天后停止施工。该条款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关于( )的规定。
被上诉人:济南市某行政单位
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与济南市某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0年3月7日,某建筑公司与某行政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行政单位将拟建工程委托给建筑公司施工,建筑面积为3539m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实行预决算制,执行87定额,工程造价暂定200万元,工期300天。付款方法约定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发包方一次拨付50万元作为开工备料款,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拨付到90%时停付工程价款。工程竣工交验10天内,发包方以决算额为依据,付清尾款。发包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书10日后仍不结算工程款,应按工程结算总额付给对方贷款利息。合同另外约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发包方应赔付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以后在施工过程中,应行政单位要求,增加了修建行政办公大楼工程,但未签订书面合同。1991年7月,因行政单位资金不足,工程停工。停工期间,建筑公司在工地留有少量人员和部分设备。1992年10月,工程复工。1993年9月,工程竣工。同年9月28日,工程未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此后,行政单位根据需要,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更改。该项工程经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审定,工程总结算价值为:元。截至1994年4月14日,行政单位共计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尚欠工程款元。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陆续向行政单位提交施工结算书,于1993年12月3日全部提交完毕。行政单位迟至1995年3月22日才将双方结算书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审核。该行于1995年4月21日作出审定结论。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已实际履行,合同有效。行政单位未及时给付工程欠款,构成违约,除立即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外,还应支付工程欠款的违约金(从1995年4月22日起计算到给付之日止)。行政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不好,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主张,因工程未按程序验收,行政单位即搬入使用,并对该工程部分作了更改,且诉讼中并未提出反诉,故其主张不成立。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支付迟廷给付材料、进度款的违约利息,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迟延给付材料、进度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且建筑公司垫付材料、进度款属自愿行为,故建筑公司此主张不应支持。关于建筑公司主张停工损失问题,停工期间,建筑公司虽有相应损失,但复工前后没有向行政单位提出损失的计算和商议赔偿有关事宜,现建筑公司举证不充分,难以查证具体损失,加之建筑公司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自愿放弃该项诉讼请求,故此诉讼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由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自1995年4月22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止每曰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请求。
(1)行政单位应依约承担逾期给付进度款的违约金元。
(3)行政单位不支付工程欠款,按合同约定应以工程结算总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后起算(即1993年10月8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4)原一审判决没有判令给付欠款和违约金的时间,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答辩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建筑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行政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尾款,逾时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建筑公司提出行政单位应支付迟延给付进度款违约金的请求,合同中对迟廷给付进度款如何计算违约金约定不明,且建筑公司并未因此造成损失,故此请求不予支持。建筑公司要求行政单位赔偿停工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行政单位未能提供资金,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确给建筑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判令行政单位给予适当赔偿。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欠款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以工程结算总额计算,该项约定显失公平,不应保护。原审判令按工程欠款数额计算违约金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日期,考虑到行政单位确有故意拖延审核结算的情节,根据公平原则,以1993年12月3日建筑公司提交完竣工结算书之日扣除建设银行审核结算实际花费的时间(1995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共计30天),即从1994年1月3日起开始计算。一审判决未判令行政单位给予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时间,二审中应予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为:行政单位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欠款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从1994年1月3日起至1996年5月16日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7日至给付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
(2)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鲁高法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上述判决某行政单位应给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60000元均由行政单位负担。
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某冶炼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写明合同条款采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在与中标人进行谈判时要求将如下6项内容写入合同: ①按地方政府要求,工期由22个月缩短为20个月; ②考虑设计单位的现实现状,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能力,当钢结构图纸不能按计划交付时,施工单位要协助设计单位完成该部分图纸,不能因此影响工期,中标人投标时对此做了承诺; ③工程质量标准:创鲁班奖; ④进度款按月支付,工程总量按工程量清单为准; ⑤本工程是政府重点工程,由当地政府担保,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⑥此地每年都有台风,台风影响不视为不可抗力。 问题:上述要求是否合理?各应如何处置?
发生( )情况时,不论建设单位是否要求停工,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及时按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C.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D.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E.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某办公楼工程在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一部分后,业主通过投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尚未全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风险。合同的部分条款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8000㎡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办公楼。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开工日期:2004年2月11日;
竣工日期:2004年10月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30d(扣除5月1~3日)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暂估合同价为玖佰陆拾万元人民币(960万元)
8)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9)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起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总价合同的20%;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为确保工期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有哪些?解释顺序如何?
(2)该合同拟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下列影晌建设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中,属于建设单位因素的有()A 不能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付款
下列影晌建设工程进度的不利因素中,属于建设单位因素的有()。2016监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考试真题
A 不能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付款
B 组织协调不利,导致停工待料
C 由于使用要求改变而进行设计变更
D 提供的场地不能满足工程正常需要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签发暂时停工令( )。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B.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C.施工单位末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D.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进度款
E.施工单位末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和停工通知后仍不能获得工程款,可在停工通知发出,7天后停止施工。该条款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关于( )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和停工通知后仍不能获得工程款,可在停工通知发出7天后停止施工。该条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 )的规定。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如果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发出催付通知和停工通知后仍不能获得工程款,可在停工通知发出7天后停止施工。该条款依据的是《合同法》中关于(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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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来源:广州合同诈骗律师
[导读]: 宋律师,广州合同诈骗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核心内容:工程结算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程序,结算做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纠纷,工程结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那么工程结算流程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工程结算流程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基础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工程任务完成与否要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的工期、质量、建筑材料价格、奖惩等规定要以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或其他形成的协议条款作为依据,而具体施工中的动态进展,局部更改和隐蔽工程等都要有相关的资料佐证才能进入结算。一言蔽之,没有完全齐全的资料所作的结算是不完善的结算,而没有完整齐全的资料所进行的审核就会得出不准确的结论,达不到审核所要达到的目的。
二、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
工程量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1、施工企业为加大费用,有意增加工程量和夸大工程的施工难度;
2、有些变更了的项目仍按原定项目进入结算;
3、多方施工的工程项目,有时会出现各方都把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作为整体工程进入结算。
三、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
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为了提高或降低规格。
2、将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分离,多估冒报或少估漏报。
3、核算时不按规定的定额单价换算。
上述情况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四、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
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
其他费用大体有四类:
1、工中发生的费用;
2、策性规定的费用;
3、场波动产生的材料价差费用;
4、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
对于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材料超距离运输,大型机械使用,高层建筑增加费,远距离工程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对计算中所采用的系数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对于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核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等级的企业要按规定核定,调减系数和调减基数,在审核税金时,除审查是否执行正常税率外,重点要审核某些已含税的项目是否在结算中重复计算。
对于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审核重点是看补差方式是否合情合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三种补差方式:
1、合同订的单价补差;
2、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
3、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
无论采用哪种补差方式,只要双方接受即可。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价、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为计费依据。
未完成的工程如何结算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按照事先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但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或者政府原因导致的未完成工程的结算应当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下面就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导致工程未完成的原因
导致工程未完成的原因有很多,如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政府原因等。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和物力,其工作价值已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如何结算则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物界的难题。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但如何结算工程款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的,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进行结算;
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所面临的一个核心疑难问题是,该工程量应如何确认。一般来讲,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立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间,三是可调价格。
对于可调价格工程款的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照造价鉴定的意见进行结算。
如果采用固定签约,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则另当别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
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但在鉴定方式上应采用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计价来计算未完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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