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中专生现一年级,不想读了,读不下去了,但又想有学历,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报读大专?

校长(章):学校(章):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校长(章):学校(章):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
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月
日出生,系省县(市、区)人,
年月在学校毕业(学制年),原毕业证书号码为,
湖南省中小学生结业(肄业)
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月日出
生,系省县(市、区)人,年
月至年月在学校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备注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填写,
湖南省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备注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填写,
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休学时间复学时间新编入班级
备注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填写,
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基础数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基础数据
1姓名★8身份证件类型★
3出生日期★10港澳台侨外★
4出生地★11政治面貌
5籍贯★12健康状况★
14姓名拼音17户口所在地★
15曾用名18户口性质★
16身份证件有效期19特长
20学籍辅号24入学年月★年/月
21班内学号25入学方式★
22年级26就读方式★
28现住址★32邮政编码★
29通信地址★33电子信箱
30家庭地址★34主页地址
35是否独生子女★41随班就读
36是否受过学前教育★42残疾人类型
37是否留守儿童★43是否由政府购买学位
44是否需要申请资助★
39是否孤儿★45是否享受一补
40是否烈士或优抚子女★
46上下学距离公里48是否需要乘坐校车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一
50关系★56联系电话★
51关系说明57是否监护人★
52民族58身份证件类型
53工作单位59身份证件号
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二
62关系★68联系电话★
63关系说明69是否监护人★
64民族70身份证件类型
65工作单位71身份证件号
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籍号
备注1、本表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负责填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原有关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定具体操
执行。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严防学籍
(三)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非经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切
第四十条学籍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并将证
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
业、肄业)时,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
位管理。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同时保留第五条规定
的纸质档案。电子学籍档案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
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和纠正。教育行政部门和
学校应启动特别监管程序,包括招生计划异常、招生区
域异常、学籍异动异常,
第三十七条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
在籍学生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第三十六条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
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应及时提供学生真实信息,不得重复建立
学籍。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学籍信息采集点国家有规定的,并以国家系统
平台为基础,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建立工作机
制,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
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5.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廉洁奉公;
2.学习理解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负责本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是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学生学籍基本信息,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好学籍信息采集、
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国家系统对所在区域学校进行相
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应用国家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
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其直管学校,加强国家系统省级平台建设,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工作;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属、中央所属单位所办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可由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即义务教育学校由
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高中举办地在县域内的由县级教
2.属地管理原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其他
组织依法主办的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二)学籍管理具体工作按照直管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上报学籍主管教
每年4月份,只能由学校根
据学生档案开具相应学历证明书(附件13),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均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按规定发放。加盖“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省教育行
政部门委托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
市州“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县
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加盖县级“小
学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和毕业学校印章及校长私章后生效。由国家系统自动
高中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经批准同意退学的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未修满规定年限,通过补修达到规定学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3.凡因未修满144个规定学分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学
(二)高中在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毕业一年后
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
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
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学生可根据
残疾类型申请免试体育、外语以及相关科目的考查;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准予毕业。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下同),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阶段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等处理决定
不服的,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对受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且仅
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
(四)对学生给予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⑹对于高中阶段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作出拟
⑷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⑶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⑵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
师、学生家长等方面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
程中及时提出。又不能对
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渉嫌犯罪,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
伤害,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大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适用于偶尔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2.书面警告。应当给予处分。
(四)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的奖励情况记入纸质档案和电子
档案。且上一级奖项须在下一级相应奖项中产
生;对于给有特殊事迹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通过评选产生的,由奖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授予学生
(二)表彰奖励的类型包括口头表彰、书面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等。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下简称奖励单位)应当对全
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一次,班级同学、任课教
师、社区(乡镇、街道)对学生的评价,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载入学生成长和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结合
定成绩、进步等鼓励性评价为主,综合素质评价应由班级同学、任课教师、社区(乡
镇、街道)、家长等各方面人员共同进行评价;
班级、学校、集体活动以及家庭、社区中的表现情况等。
(一)学校应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应汇总上一学年度在校学生的学籍变
动情况,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死亡,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就近入学原则,
(三)服刑期满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凡符合毕
(二)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执行机关所接受的义务教育应由执
第十五条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学生学籍处理
(一)在校学生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准予留级或跳级。上传学
校签章的申请表电子影像件,填写《湖南
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附件9),其父母或监护人可申请跳级。德、智、体、美诸方面特别优秀,但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
级学生总数的2%。在学年
结束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三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应填写《湖南省
普通高中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8),视为辍学:
(1)未办理退学、转学、休学和请假手续连续一个学期未到校上
(2)休学期满应复学而未复学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
末将辍学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就读学校应填写《湖南省外
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7),并利用国家系统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依法督促其入学,依法及时书面报告学生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下
⑴学生户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
2.学校应与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一道对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义
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进行劝学,或未办理转学、休学手续,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视为辍学:
⑴已到法定入学年龄但未入学,准予退学。上传学校签章后的退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
影像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3、普通高中学生退学办理流程:由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可申请退学:
⑴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安排在本级或下一级就读,如2020年秋季开学入学的小学一年级为2020级小学生)就读
(2次及2次以上休学的学生复学时依此类推),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
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又不复学
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即可复学。上传签章后的复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附件4),可在退伍后秋季或春季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直属医院病愈诊断证明;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至年满16周岁止。休学原则上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需提前复学的,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以服役期为准。填
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⑵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核准签章,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
⑵因事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⑶应征入伍需要休学的。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
手续。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
(四)由普通学校转入工读学校或者由工读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的学生,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
(三)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
审核,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2.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转入的区域内只有一所普通高中的,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转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安排,
所有转学流程均通过国家系统核办完成。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
过国家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⑸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⑶转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⑵对于同意接收的,并提供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⑴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变更后的居住地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普通高中学生不在原就读学校
服务区域(即招生区域)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户口迁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强制干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办结,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办结的,
第十条办理升学学生学籍转接,双方对拟录名单认可后,并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6.毕业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学籍转接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招生学校拟定录取名单;
2.招生学校向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拟录学生名单(包括
姓名、毕业学校、学籍号等);
3.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拟录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4.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拟录名单通知
5.毕业学校对招生学校拟录毕业生基本信息进行核准,
第九条升学学生学籍转接
(一)本条所指“升学”是指小学升入初中、初中升入高中。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凭《居民户
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
学籍。向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程度较
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由学生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档案,并保留前款1、2、3、4、5、6项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国家系
统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及信息变动情况的证明
2.学籍异动情况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含转学、休学、复学、
留级、跳级、退学等);
3.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含学期、学年、学段);
4.综合素质发展报告表(含道德品质、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
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及相关佐证材料;
5.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表等;
6.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信息表;
8.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一)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号实
行一人一号,经其审核通过后,经班主任、教务处、学校校长核准后存档。
《学生基本信息表》录入国家系统。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
并将学籍信息录入国家系统。
(一)学校为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后,
(六)学校每学期第一周内为已在校学生办理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又未办理延期入
由学校报告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
(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
注册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的,
在入学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延期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基础教
育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提高
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1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一)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二)入学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延期时间不超过2
周。由学校督促其入学,
(四)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规定入学注册。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五)学校根据招生录取名册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学校及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国家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
(二)学籍信息采集录入流程:
1.学校印发《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1)。签字确
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
(三)学校通过国家系统将学生学籍信息上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国家系统自动为学生生成学籍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六条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进行学籍管理(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
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接收工读学校学生就读除外)。由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按照“以
流入地为主,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按照流入
地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到所
第八条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报学籍主管教
(二)学校招收升学学生应符合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
招生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毕业学
校通过国家系统将毕业学生学籍档案转入招生学校。相关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完成审批。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上一级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又未说明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
2、学生随父母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变更,
1.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
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转入学校依
据规定和学校学位等情况审核,转入学校通过国家系统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
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将学生名单发送
⑷转出学校同意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⑹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
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并责成接收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高中按省级示范性高中转省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转一般普
通高中的原则合理安排。申
请转入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时的文化必修课总分
应达到转入学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地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
转学相关证明材料,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同意的按前款⑶-⑹项流程办理。或普通学校随班
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也
可保留在原学校。其学籍是否转入转出,
(五)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自接到学生转学
申请之日起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转
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电子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
⑴因病经诊断,学生未主动提出休学的,
⑴休学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
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应征入伍的凭县级人民武装部入伍
通知书办理。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
子影像件,即可休学。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批程序
3.学生休学每次原则上要休满一学年,
休学不得少于一个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增加休学次数,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可以复学:
⑴因病休学的经治疗病愈后,期满后提供退伍证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应为学生提出复学申请,
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由学校及时督促学生复学,
4.学生复学时原则上安排到其下一级(“级”是指学段初始入学
年份,提前复学和在学年下
学期复学的学生,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
2.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坚持
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⑵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
自理的(须有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证明);
⑶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填
写《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学校核准签章,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又未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⑵学生休学期满,又不复学的;
⑶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旷课,连续一周
未到校上课的。依法督促其入学;
3.对于经学校督促、劝学仍未入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应填写《湖南省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附件6),以及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
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
⑵学生户籍不在学校服务区域内的,及
时上报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4.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于普通高中阶段辍学学生,报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注销其学籍。第十四条留级、跳级
肄业年级学生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留级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可申请留级,
(二)跳级。且具备超前学习知
识基础和学习能力的学生,
(三)留级、跳级办理流程: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学校核准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四)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
学校及其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注销其学籍。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予认可,应准予毕业。可继续到学校接受义
校就读。学校应当凭法定死亡证明在10个工作日
内通过国家系统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影印件,
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综合
素质评价应充分反映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身心和谐发展情况,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下列原则:
1.民主性原则。综合素质评价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促进学生发展。综合素质评价应根据学生个性特征、潜能,提出教育建议。
手册仅限于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掌握和使用。由班主任负责载入评价手册。毕业年级下期应对学生进行学段整体
性评价。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学生进行书面表彰,凡按标准设定名额,需经民主评议推选、
会议讨论、张榜公示等程序,由授予机关集体研究决
(一)学校对违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生行为守则》
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
(二)处分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1.口头批评。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记过。对他人造成不良后
果,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勒令退学。对他人造成较
大伤害的;或者屡教不改,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适用于口头批评、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勒令
退学和开除只适用于年满18周岁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批评的语言应符
3.给予书面警告以上的处分,应与
⑴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核实学生违纪事实,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学生、家长或
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⑸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须经学籍主管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
上发布。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不得歧视。处
撤销处分后,从学生档案中退出。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学校需
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可在接到正
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准予毕业。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
价合格(具体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准予毕业。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
第二十二条“三类”残疾(智力、听力语言、视力残疾)儿童毕
(一)小学阶段学生修满规定年限,
(二)初中、高中阶段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与学校共同
商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
合格的,考试(考查)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
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原考试成绩
3年内有效,补考合格的可换
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
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
生,学生3年内参加全省统一的学业水平考
试相应科目考试,毕业一年后
应由学生新的就读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
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可由学生
补修学校提供学分证明,
换发毕业证书按毕业证书发放程序办理。本人申请,准予肄业,
第二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和样式(附
件10、11、12);义务教育阶段证书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印制,
(二)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三)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四)初中毕业、结业证书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五)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六)省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毕业生信息网。
第二十六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原毕业、结业、肄业
证书验印机关验印(钢印)后生效。学校应将毕业年级学生情况汇总,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体制
(一)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
1.直管原则:政府主办的学校,
上一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学校也可委托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学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在城市区的,也
可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订
学籍管理办法,委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属、中央所属单位
所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
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
交换。以及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学校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生的学籍
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
(四)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五)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
班主任是班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熟悉学籍管理各
3.熟悉掌握学籍管理系统和省级平台的技术要求,学校应依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计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
籍档案室,完善管理制度,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全省使用国家系统(省级平台)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详见),逐步补充完善省、市州、县级的管理功能。以国家规定为准;国家未做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配合学校建立学生学
籍。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三十八条学籍管理信息出现异常,以及学生数据修改异常等,对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事实进行核实,
第三十九条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转学或升学时,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二)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
(五)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对学生
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谁批准、谁负责”
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越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由上一级学籍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四)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学籍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湖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3.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
4.湖南省中小学生复学申请表;
5.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6.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7.湖南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8.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辍学情况登记表;
9.湖南省中小学生留级、跳级申请表;
10.湖南省中小学生毕业证书;
11.湖南省特殊教育学校毕业证书;
12.湖南省中小学生结业(肄业)证明书;
13.湖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学校审核上报。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学校审核上报。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学校审核上报。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学校审核上报。学生、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各一份。
湖南省中小学生结业(肄业)
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月日出生,
系省县(市、区)人,年
月至年月在学校学习,现发给结业(肄业)证明书。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
学生,学籍号,身份证号,性别,年月日出生,系
省县(市、区)人,年月在学校毕业(学制年),原
毕业证书号码为,特发给学历证明,具有与毕业证书

  宁波市教育局日前发布了《宁波教育政策百问》汇编,针对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焦点问题,以问答形式进行了回应。

  问:幼儿园招生是否有地段限制?

  答:各地情况不同,具体需咨询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及系统办幼儿园一般优先满足本区域(系统)内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

  问: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一年级如何报名入学?

  答: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家庭住宅房一致为主要依据,实行就近入学。

  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根据适龄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定的条件和顺序进行录取。

  具体学区划分和招生办法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一年招生之前制定并公布。

  问:宁波市户籍的拆迁户和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如何入学?

  答: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如果拆迁户在新居住地一次性到位的,其子女凭房产证和户口簿到新居住地服务区学校就读; 如果户口留在原地未迁出,拆迁后未购置房屋或已购置期房而寄居亲戚家的适龄儿童,经确认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户籍所在地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宁波申请入小学一年级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我市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政策。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父母量化积分情况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制定。

  问:义务教育段外地户籍孩子,如何转学到宁波上学?

  答:义务教育段外地户籍孩子转学到宁波学校,要视居住地就近学校是否有空余学额接纳。因各地学额情况和转学条件不同,可咨询暂住地附近学校、乡镇教辅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空余学额可接纳转学。

  问:买好新房后,小学生可否随迁转学?每区各学校在政策执行上是否有区别?

  答:外地的义务教育段学生的父母在宁波购置了房产并迁入了户口,该学生在正常的转学时间内原则上可以转。正常的转学时间是指每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和最后一周,学期中途不能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或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

  问: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该怎么办?

  答:凡户口在中心城区,而在外地就读(包括在中心城区以外的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读初中的,应于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就读小学(含民办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学生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2张,到户口所在区的教育局提出申请,具体办理时间请关注各地教育部门通告。

  问:怎么办理小学入学延迟?

  答:根据有关规定,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新入学儿童,须持有县(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服务区学校提出延缓上学申请,办理缓学手续,并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问:义务教育段的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义务教育段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

  问:普通高中学生能否转学?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

  学生转学一般要遵循学校等级对等原则。非对等学校之间转学,应查验学生当年中考成绩是否符合录取条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普通高中省际转学,在符合转入地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需提交原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习学分认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等材料。

  问:普通高中学生如何办理休学手续?

  答:根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问:在初中升高中时,哪些情况下不能报名?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1)高中段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退学生(不含上年入学三个月内因身体不合格经批准被学校退回者);(2)已初中毕业,仍在全日制学校补习或插班的复读生;(3)不能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非浙江省户籍学生只能报考职业学校,不能报考普通高中学校。①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②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波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③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问:宁波有哪些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答:截至2020年4月,宁波市仅有一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浙江宁波乔治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地址在江北区江北大道377号。

  问:哪些人需接受农村劳动预备教育?

  答:凡是宁波市区域农村(包括村改居等城郊地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应参加劳动预备教育。劳动预备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

  问:劳动预备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劳动预备教育主要内容由公共课、专业课、技能课三部分组成,公共课一般开设语文、数学、计算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等4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发给劳动预备教育合格证书。

  问:宁波有没有专门的消除文盲计划?

  答: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扫盲工作,并有覆盖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扫盲教育网络体系,对有脱盲需求的人群开展免费扫盲教育。

  问:初中学历的市民如何参加成人中专、成人高中教育?

  答:市民凭身份证和初中毕业文凭(或相当学力),向具有开展成人中专、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资质的学校报名,免试注册入学,报名注册一般分春、秋两季进行。成人中专有全日制班和业余班两种,全日制班学制三年,业余班一年半(初中起点)或一年(高中起点);学习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和学业成绩合格,由学校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中专毕业证书。成人高中(双证制)学习期限至少一年,课程由文化课和技能课两部分组成;参加全部四门文化课考试,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合格证书等,总学分达到规定要求,发给由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中(双证制)毕业证书。

  问:成人高校有哪几种学习形式?

  答:成人高校有脱产、业余、函授三种学习形式。脱产学习形式即全日制学习形式;业余学习形式是以夜大学习为主的学习形式;函授学习形式是以函授学习为主,集中少量时间进行面授的学习形式,具体情况可向招生学校了解。

  问:能否适当延长幼儿园的上学时间?

  答: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园放学时间不早于下午4点。如家长有特殊情况,可延迟到园接孩子。如幼儿园存在提早放学的现象,可向属地区县(市)教育局反映。

  问:暑假时宁波有哪些幼儿园托班可以选择?

  答:根据为解决暑期期间家庭照顾学前儿童实际困难问题,在遵循园方和家长自愿原则基础上,允许幼儿园应家长要求适当开设暑假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问:小学生的弹性上学制能否扩大年级段范围

  答:实行弹性学制的前提是学生的学时有空余,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小学一、二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24节,小学三、四、五、六年级的周学时要求是30节,而初中一、二、三年级周课时总量为34节,因此小学中、高年级和初中不适合实行弹性学制。

  问:我市对民办学校财政扶持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以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对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各地要落实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补助标准应与当地公办幼儿园一致。民办义务段学校,应按照不低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民办高中段学校,应根据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收费情况,结合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用地政策方面有何扶持政策?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举办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且保证建筑和消防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对空置办公楼、厂房和学校等场地进行改造,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合格后,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保、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可将上述场地调整为民办职业学校、义务段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老年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等办学场地。

  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税费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举办者以不动产出资,且以原值将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的,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问:我市民办学校收费和退费方面有何规定?

  答: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

  根据《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规定,民办学校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民办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问:民办学校如何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答: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与管理。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现有民办学校,除义务教育段全部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登记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分类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要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继续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申请在审批机关指导下,进行财务清算,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在依法依规扣除财政补助、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形成的资产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的,综合考虑出资者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从民办学校剩余资产中给予举办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奖励采取一次性结算或分期奖励的形式。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清算,依法依规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问:什么时候民办学校开始办学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答: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公示工作安排,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检年报工作安排,每年3月至5月份,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办学许可证年度检查工作。市属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校以上一年度规范办学检查结果为准,由区县(市)教育局日常监管的学校则由当地教育部门出具规范办学证明材料为准。

  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结合上一年度规范办学内容实地评估。市教育局邀请第三方实地对市属民办学校的基本办学情况、内涵建设、师生权益保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主要流程和结果确认是什么?

  答:根据上一年度规范办学结果,直接确认年检结论。

  问:市属全日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如何盖章?

  答:各市属民办学校可将办学许可证副本邮寄到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收到后盖好年检章后,于10日内将副本寄达;也可预约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办理(盖章)等。

  问:在宁波市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在哪里备案?

  答: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成人高等教育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76号),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需要到站点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及市教育局备案。

  问: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学生)如何认定?

  答:其中符合条件的非宁波户籍幼儿特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它证明材料齐全的幼儿。

  问: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施免收保育费和伙食费政策。市级补助标准为每生30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可自行制定。

  问: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公办学校住宿学生免收住宿费。

  (二)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在校期间,由学校每天向资助对象免费提供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午餐,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问:高中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的政策。学杂费:就读公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全额学杂费,就读民办普高学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三)中职学生免学费政策。免收对象为前三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免收标准:公办学校全额减免;民办学校按减免标准进行减免: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学费低于减免标准的,全额减免;高于减免标准的,学生只需缴纳差额部分(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标准根据相应专业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400元、每生每年3200元和每生每年4000元三档)。

  (四)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和住宿费政策。课本作业本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450元/学期,每生4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住宿费: 免收标准为每生最高不超过350元/学期,每生350元/学期以下的,按实免收。

  (五)对一、二年级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职学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2000元/年。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在每生1000元/年-3000元/年范围内分2-3档实施。

  (六)中职涉农专业在校生免收住宿费。

  (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八)中职学生校内奖学金政策。奖励标准为每生1000元/年,受奖面为所在学校学生总人数的5%。面向品学兼优的中职学生倾斜,荣誉记入受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中段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问:特殊教育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全免费教育政策。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中就读的和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实施营养午餐政策,营养午餐的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高于150元/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各区县(市)按实际标准予以补贴。

  问: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实施了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俭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等多种资助政策。

  (一)国家奖学金政策。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颁发浙江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荣誉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学生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可兼报但不能兼得。

  (四)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第一档为家庭经济特困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5500元/年;第二档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2860元/年。发放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额度为本专科生每生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2000元/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还本宽限期为3年。

  (六)提供勤工俭学岗位政策。学校的勤工俭学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岗位工资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公布的当年第一档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补偿或代偿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补偿或代偿的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市属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含)。高于8000元/年的学费由学生自行承担,低于8000元/年的学费按实际缴费对学生进行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等的资助按我市现行市属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九)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研究生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获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资助对象为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获得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2万元/年。获奖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政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8000元/年。发放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数比例将按照在读博士研究生人数的70%和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评定。

  (十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资助对象为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高校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十四)宁波市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政策(含港澳台学生政府奖学金)。奖学金奖励范围为我市所有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正在申请或已在就读的外国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就读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的长期进修生。根据各高校每年实际在校留学生数的15%确定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奖学金分A、B、C、D四类,实行不同奖励标准。

  ◎A类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B类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本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C类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用于资助来甬接受专科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D类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人民币(每人每学期3000元人民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长期进修生。

  问: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何认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规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宁波市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一)本市户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复核合格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家庭的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家庭的学生;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和孤儿;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烈士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持有扶贫部门核发的、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有电子信息档案《扶贫手册》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七)因受灾、患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可酌情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相关学生资助:

  △/)、宁波教育人事网(.cn/)、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以及宁波教育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宁波教育)和宁波教育官方微信(宁波教育)等了解相关需求信息。

  问:哪里可以查到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

  答: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政策可在宁波教育人事网(.cn/)上查阅。

  问:外市教师希望调入我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外市事业编制教师,如果希望调入宁波学校,需经原学校同意调出、拟调入学校考核,并经两所学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

  问:民办学校教师是否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问:民办学校教师是否可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8号)的规定,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以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我市对民办学校的教师权益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校的名优骨干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标准由各地制定,由各校负责落实。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引进的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由各地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2014年10月1日前(不含10月1日)参加工作符合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民办学校教师可由退休时所在学校予以发放,市财政对市属民办中小学校给予50%补助。在农村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津贴等,津贴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并由所在学校发放。

  鼓励民办学校逐年提升教师工资待遇,其中专任教师人均年收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引导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年学费收入5%的比例建立教师专项发展基金,定向用于教师医保、教龄补助等教职工职业激励和待遇保障。

  问: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是否可以从事教师职业?

  答:2008年起,应届非师范毕业生如果符合用人学校需要,可以参加公开招聘。被择优录用后,如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问:非教师从业人员,希望成为一名教师,有何途径?

  答:首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然后参加教师公开招聘,经资格审核合格,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

  问:我市认定教师资格的时间是怎样安排的?

  答:每年春季、秋季各一次,具体时间每次在“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宁波市教育局网站()上公告。

  问:哪些人需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答:浙江省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2年以后(含2012年)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师范类专业学生,所学专业是通过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根据专业认证级别参加相应的考试(一级专业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笔试和面试、二级专业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笔试、三级专业无需参加国家统一考试)。

  问: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按浙教办师〔2011〕124号文件规定: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方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可以申请认定小学资格)。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的可以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可以申请实习指导教师)。

  (二)应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三)应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问:社会人员到哪些部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按照公告说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部队驻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大榭开发区人员向北仑区申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国家高新区人员向鄞州区申请、杭州湾新区人员向慈溪市申请,具体要求详见各区县(市)公告。

  宁波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咨询电话:。

  问:在校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在满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情况下,在校的师范类应届毕业大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所在学校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由学校统一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师资格证。在校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大学生可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

  问:在本地取得的教师资格,在外地是否有效?教师资格是否限定有效期?

  答:教师资格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目前还未规定使用期限。

  问: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如何报考?

  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考试内容与考生所选任教学科对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笔试通过后,方可报名参加相关学科(专业)的面试。

  问: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以下人员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户籍在浙江省内的社会人员;

  ◎在浙江省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我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毕业班学生(师范生可提前到毕业前第三学期)以及在我省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有居住地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

  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学历等要求: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也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答: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笔试报名时间1月、9月,面试报名时间4月、12月,报名以网上信息输入、网上资格审核或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形式进行,届时考生可关注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网站(.cn)和“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了解报名详细信息。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考生的报考信息在报名截止后统一在省级考试机构组织下由地市级考试机构进行审核,在网上信息输入未截止前考生可以通过报名网站登录后自行修改报考信息(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除外);在考生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所填报所有信息内容不得更改(包括照片)。

  考生的姓名和证件号码是考生身份的重要特征,完成注册后不能修改。如考生姓名和证件号码书写有误,可按照正确的信息重新注册即可。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采用什么考试方式?

  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纸笔考试方式。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可从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笔试大纲。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主要考核什么内容?

  答: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可从中国教育考试网()下载面试大纲。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个类别都考哪些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3个科目:科目一均为综合素质,科目二均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三考试内容与考生所选任教学科对应。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笔试为2个科目,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什么关系?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申请人应在教育部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持相关资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 ”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相一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分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与报考面试学科相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与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与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在外省取得的笔试成绩可否参加浙江省的面试?

  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在单科成绩有效期内没有取得所有科目合格成绩的,相关科目需要重新参加考试。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

  笔试成绩全国通用。持外省笔试成绩可参加浙江省的面试。

  问:户口在外地的考生可以在宁波参加中考吗?

  答:根据宁波市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在甬就读的外省籍(澳台户籍的学生除外)应届初中生,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3年的经历和学籍;(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职业(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波开设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父母一方近3年内有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仍可报考职业学校,也可以申请借考,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初中毕业成绩。

  问:户口在外地的考生能否在宁波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答:根据目前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户口在浙江省内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在读书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户口在省外的学生,根据浙江省2012年《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不符条件的则不能在浙江省参加高考。随迁子女按照文件实施。经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考)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者,可在浙江省报名参加高考。

  问:外省籍人员是否可以在浙江报考成人高校?

  答:外省籍人员确需在我省报考的,除有效身份证外,还需提供我省或报名所在地的社保证明。

  问: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是否有学历要求?

  答:报考成人高校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问:专科毕业生跨科类(专业)报考成人高考专升本,政策上有没有限制?

  答:没有限制(报考医学门类专业除外)。考生可以跨科类(专业)报考专升本,但也应该考虑自己的学习能力。

  问:本科毕业,想再学一个本科,成人高考是否可以免试入学?

  答:不可以免试入学,考生必须参加考试。

  问:硕士研究生招生如何报名?

  答:目前,全国硕士研究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线上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网上报名日期一般在当年的10月10日至31日,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校正部分网报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一般在当年的9月中下旬。2020年起我省实现网上提交材料、网上缴费、网上信息审核,考生无须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时间一般在11月上旬(以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为准)。

  问:硕士研究生报名确认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硕士研究生报名确认点一般只接受当地人员(指户口、工作、学习所在地)报考。考生按规定(材料、时间、流程)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照片、学历证书原件照片、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户口本原件照片和社保证明等,详细可阅读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的《网上确认公告》。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自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规定报名)。专科起点本科考生在办理毕业时必须提交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2001年及以前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国外或港澳台获得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怎样报名?

  答:自学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和7月,考生登录浙江自学考试信息网()在线报名缴费。具体报名时间详见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网站(.cn)和“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报名通知。

  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什么时候报名和考试?

  答: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一年两次,具体为:4月份和10月份倒数第二个星期的星期六和星期天。报名时间:4月和10月自学考试的报名时间分别为当年1月和7月(具体时间详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相关报名公告)。

  问:自学考试能授予学位吗?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自考本科专业(除浙江大学外)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各课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排名居本专业前15%,有关学校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由省自考委在每次毕业审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授予条件的考生名单提供给主考院校并告示考生。考生按学校要求直接向学校办理有关手续。浙江大学主考专业的学位由浙江大学直接受理考生的学位申请,具体可登录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

  问:社会人员如何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答: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即原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设计并实施的全国性英语水平考试体系,报考级别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其中五级作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英语水平考试。PETS一至四级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9月,报名时间为12月和6月,其中四级仅于9月开考。考生需本人持身份证在报名规定时间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名。具体报名要求可查看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相关公告。报名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等条件限制,可任选一个级别。PETS笔试和口试单项合格的,成绩可以保留到相邻的下一次考试。此外,宁波市教育考试院还承担了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证书考试服务,该考试于每年3月、9月各举行一次,有关报名要求也可查看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报名公告。

  问:社会人员如何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答: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开考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份倒数第二个周末和9月份倒数第二个周末,确切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决定。报名时间为6月和12月,报名方式为网上报名与缴费。具体报名时间、网址详见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网站(.cn)报名通知。

  问:考生通过何种途径可随时了解到有关高校招生考试信息?

  答:考生可随时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站()或宁波市教育考试院网站(.cn)查询高校招生考试信息。

  问:如何参加普通话测试?

  答:宁波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在每年的上半年2月份、下半年9月份接纳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者可以访问宁波教育考试院官网(.cn)或关注 “宁波教育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公告,报名者可根据公告提示进行报名,报名完成后三个月内不能异地重复报名。

  问:参加自学考试需要多少费用?

  答:参加自学考试所需费用须根据申报专业确定。各个专业设置的课程数有所不同,专科一般设置12-17门课程,专科起点本科一般设置12—18门课程,考务费目前为50元/课次,教材费为国家核准的统一价格。如专业中有实践环节、毕业论文,除了报名费10元/课次外,去主考院校做实践或论文答辩时还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何?

  答:按照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费用为70元/课次,面试测试费用为280元/人。

  问:孩子上幼儿园时间不足一个月,是不是仍然要交一个月的费用?

  答: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保教费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含10日)的,当月保教费减半收取;超过10日的,当月保教费不再退还;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收(每月按21天计算)。

  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义务教育段学生还要交纳保险费和学生服费吗?

  答: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学平险”由学生家长出资投保,以自愿为主。学生装是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文件精神推广,我市在具体征订中采取自愿征订原则。贫困学生的保险费、学生服费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免。

  问:义务段学校是否还能收取诸如体检费等其他项目的服务性收费?

  答:市教育局等7部门联合发文的《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规定,义务段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合理支出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但学生自愿购买学生服、保险等不在此管理范围。

  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学杂费能否相应减免?

  答:在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按照规定可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标准的免除杂费待遇,即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波接受义务教育,是否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和本地学生一样,享受免学杂费的政策。具体的条件(下同)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在我市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他证明材料齐全。享受的标准是:城镇中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问: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宁波的公办学校就读,是否还要交纳借读费?

  答:根据市教育局等7部门《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甬教计〔2007〕154号),从2007年秋季起,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就学的,不再收取借读费。

  问:民办学校是如何收费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实行审批制度,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测算,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自定收费标准,报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无论是批准还是备案,都应向社会公示。学历教育按学期收费,非学历教育中幼儿园按月收取保育费,培训学校按培训项目收费。

  问: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要求退学时,能否退费?

  答:(1)学生报名后,因故不来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2)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如参军、举家搬迁至宁波以外地区、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中途退学的,教育机构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部分学费。具体办法如下: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并符合退费条件,在开学前提出的,全额退还学费和住宿费;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的,退还学费、住宿费的一半;开学1个月后提出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代管费按实际发生的余额清退。②培训机构学生因故退学并符合退费条件,只注册未开学的,应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完成1/3及以下的,核退2/3学费、住宿费;未完成1/2学时的,核退1/2学费,不退住宿费;完成1/2学时的,不退学费和住宿费。代管费按实际发生后余额退还。(3)学生无正当理由,已注册未到校或开学1周内感到不能适应学习的,由学生与校方协商解决。在未取得学校同意,学生自行旷课、退学的,不予核退学费和住宿费。(4)因学校违诺、教育教学管理混乱等原因,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学生不能正常坚持学习的,由审批机关认定责任,核退有关费用,学校负全责的,核退全部费用;学校负部分责任的,核退一定的费用,具体退费细则按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民办学校学生如何办理退费手续?

  答:学校允许学生退费时应履行以下手续:由学生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发给退费登记表,交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并加盖印章及学生或监护人签字后有效。若委托他人领取所退费用的,应有委托人写的书面委托书,验证并记录代领人的身份证。

  问:到大学园区图书馆阅览和借书要办什么手续?

  答:大学园区图书馆阅览无需任何手续,借书凭借书证即可。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等)可即时办理免押金借书证和200元押金借书证;教师卡和学生卡由学校统一办理。(咨询电话:)

  大学园区图书馆读者证可到我市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借10册图书,借期30天。

  问:宁波其它公共图书馆的读者证能否在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使用?

  答:从2015年6月起,大学园区图书馆已加入宁波市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一卡通”服务工程,现在持有宁波全大市各公共图书馆读者证可在该馆进行借书,持该馆读者证也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进行借书;所借图书可在任何一家公共图书馆进行归还。

  问:如何在网上使用大学园区图书馆的资源?

  答:访问宁波市数字图书馆官网(),上面所有的数字资源全市市民在家都可使用,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有声书、统计数据、学术视频、英语学习、多媒体软件学习等等。使用方法:)查询、核对本人的录取情况。也可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联系,协助确认。

  问:哪些毕业证书(学历文凭)属于国民教育系列?

  答: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具有国民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文凭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例如: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录取的普通高校颁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录取的普通高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国家自学考试学历文凭;经教育部批准、教育厅同意招生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颁发的学历文凭;现役军人参加经教育部批准招生或备案的部队院校学习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问:如何向教育部门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答: 目前,市民向市教育局咨询问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拨打教育信访电话:;二是登录宁波市教育局官网(网址/),进入其中“局长信箱”栏目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写信至市教育局信访室。属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应直接向相应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反映或建议。

  问:怎样才能从网上了解宁波教育的相关政策?

  答:可通过互联网访问宁波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其网址为/,在政务公开栏目了解相关政策。也可以关注宁波市教育局的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教育”,查询-微热点-官方微博),了解实时动态和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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