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段话if applicable前面的条件是否必须是yes才可以提交申请?

76. a.勾选以表明是否曾在任何军队,民兵,民防单位服务,是否曾在安全机构或警察部队(包括非强制性兵役、预备役或志愿兵)

77. 勾选以表明是否曾是任何从事或鼓吹暴力手段来达到政治或宗教目的政党或团体或组织的成员或有关联,或已与之在任何时候的犯罪活动有关联。

78. 勾选以表明是否曾经目睹或参与了虐待战俘或平民,抢劫和对宗教建筑的亵渎。

79. 请勾选以表明传真是否同意CIC或CIC要求的组织将来与你联系。 勾选 Yes

80. 书面提交时,申请人必需签名,若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则由法定监护人签名 网签时可留空

82. 校验按钮,作用与第一页的校验按钮相同。当完成所有项目的填写后,点击该按钮,校验通过后将在最后一页自动生成二维码,然后保存即可。之后若有修改,则还需点击按钮重新检验,再保存。

  论美国刑法中强奸罪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启示
本文通过梳理美国各州刑法、模范刑法典、刑法理论家所积极探讨的强奸罪疑难问题,努力提炼出富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启示:强奸罪的犯罪定义应当考虑行为主体与被害人的性别中立,将正态性交与偏离性交置于同等的刑罚等级;总结不同种类的强奸恶行及其特征,有针对性地设定犯罪要素;正确认定强制行为是把握强奸罪犯罪行为要素的关键;生理强制完全体现于暴力;认定心理强制时须正确理解“地位悬殊”原则,明确法律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事实错误在某些情况下能够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但是,这一标准需要严格掌握;同意作为强奸罪的正当化事由,要求辩方通过优势证据来脱卸罪名;“不要”就是不要规则需要在女权主义的自由激进与保守主义的拘束不前中找到平衡。全文以美国刑法理论、判例为基点,与此同时,贯穿作者的思考,以期为中国刑法中强奸罪的改革积淀些许理论素材。
  【关键词】美国刑法 强奸罪 强制 错误 同意
    谢杰 潘琳琳* 
    作者法律主页 
     [4] 该州关于强奸罪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的规定较为特殊,行为时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检方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地证明其有奸入的能力。 
     [5]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第12页。明确性属于罪刑法定的实质层面。(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61页。)美国各州刑法规定浩如烟海,法条极为细密,例如,伊利诺斯州(Illinois)刑法典仅性犯罪一节就要近两万字(Words)。(参见Illinois      [7] 篇幅限制,本文重点在于阐述普通强奸;但又须顾及体系的完整,故仅在强奸罪之分类项下择要略论法定强奸。未明示之处均只涉及普通强奸。 
     [8]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刑法中某罪的“定义”并非指该罪的“概念”,而是主客观两类要素的有机构成:(1)犯罪行为要素(Actus Reus),包括行为、结果、附随状况等;(2)犯罪意图要素(Mens Rea),包括蓄意、明知、轻率、疏忽等四种形式。符合定义的行为就是犯罪,但这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符合犯罪定义的行为被正当化或者免责,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所谓“无罪”包括两个层次——根本不符合犯罪定义和该犯罪被正当化或免责。参见 Paul H. Robinson, “A Functional Analysis of Criminal Law”, 88 NW. U.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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