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建筑师的有效身份是什么?

建造师、结构师、建筑师等执业证书的报考条件一是专业;二是学历证书;三是从事本项工作年限。所考的名称、等级不一样其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也不一样。这些执业证书规定是不能挂靠的,由于有的企业资质要保级或升级,需要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才有挂靠,这种挂靠一是不保险,二是随着每年都要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执业证书,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少,挂靠也越来越没有市场,挂靠费也逐年在降低。
以前有挂职的,现在不能挂职了,都是要本在在公司的,以前有证的人少,一个人可以挂几个公司。

用自己的身份考建筑师工程证件挂到别人公司名下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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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8年第42批一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证书领取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18年度第42批一、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二、地点: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28-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中央在蓉和省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都市所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成都市建委集中统一领取发放。企业应按成都市建委有关要求,于11月9日起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028-)领取。

  (三)其他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所属企业人员的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统一集中领取发放,时间、地点按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通知要求办理;若企业需要自行直接领取的,其提供的单位介绍信上应加盖当地住建部门或机构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四)一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建造师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也可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代为领取发放。

  (五)照片不合格人员,须同时携证书照片粘贴单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领取。

  1.2018年第42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人员名单

  2.2018年第42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照片不合格人员名单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四川2018年第6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领取通知”,希望有所帮助,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本网站的及时更新哦。

四川2018年第6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领取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18年度第6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二、地点: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省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28-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建造师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所属企业人员建造师证书,可按上述有关要求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直接领取,也可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代为领取发放。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来源: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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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8年第5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领取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18年度第5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二、地点: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省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28-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一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建造师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所属企业人员建造师证书,可按上述有关要求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直接领取,也可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代为领取发放。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来源:四川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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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18年第35批一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证书领取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18年度第35批一、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二、地点: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28-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中央在蓉和省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都市所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成都市建委集中统一领取发放。企业应按成都市建委有关要求,于9月17日起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028-)领取。

  (三)其他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所属企业人员的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统一集中领取发放,时间、地点按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通知要求办理;若企业需要自行直接领取的,其提供的单位介绍信上应加盖当地住建部门或机构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四)一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建造师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也可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代为领取发放。

  (五)照片不合格人员,须同时携证书照片粘贴单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领取。

  1.2018年第35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人员名单

  2.2018年第35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照片不合格人员名单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8年度第33批一、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已办结,请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别错过了领取时间哦!具体时间见“四川2018年一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证书领取通知(第33批)”!

  四川2018年一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注册证书领取通知(第33批)

  各有关单位、个人:

  2018年度第33批一、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证书已办结(人员名单详见附件)。请按以下要求尽快领取:

  成都市致民路21号(四川建设人才大楼4楼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28- )

  三、领取方式及须出示或提供的凭证

  (一)中央在蓉和省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成都市所属企业人员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成都市建委集中统一领取发放。企业应按成都市建委有关要求,于8月27日起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建委窗口,联系电话028-)领取。

  (三)其他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所属企业人员的二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统一集中领取发放,时间、地点按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通知要求办理;若企业需要自行直接领取的,其提供的单位介绍信上应加盖当地住建部门或机构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四)一级(临时)建造师证书由企业或个人直接领取。企业领取的,应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企业已办结的所有建造师证书,并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领取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也可联系当地住建部门或有关机构代为领取发放。

  (五)照片不合格人员,须同时携证书照片粘贴单及持证人身份证原件进行领取。

  1.2018年第33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人员名单

  2.2018年第33批二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照片不合格人员名单

  3.2018年第33批一级(临时)建造师遗失补办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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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第二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公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号)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7]7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方飞来等19人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吴申霖1人需核实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张惠元1人不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

  一、公示名单中需核实的相关人员信息,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并将核实情况及需要提供的资料报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间,不同意和核实人员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递交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注册办不受理任何与原申报材料无关的申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办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杭州市教工路140号三楼),邮政编码:310012,联系电话:0/ 。

  浙江省建造师注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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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临时建造师是什么?和一级建造师有什么区别 ?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国家取消项目经理认证后,实行过渡期,原来的一级项目经理可以办理临时一级建造师,过渡期为5年,有些地方因为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人数不够,过渡期又延长了5年。过渡期满后就失效。以后的一级建造师只能通过考试取得。

  有临时一级建造师证考一级建造师时,如果符合下面条件,还可以免考两个科目: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一级临时建造师:通过评审通过的,要有一级项目经理证书及一些工程业绩,有效期五年,主要是照顾一些一级项目经理考不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地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有证书是可以拿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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