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在学校多次受同学欺凌可以报警吗都是满16周岁的人?

【四川未成年女孩遭7人欺凌并拍】于2020年08月28日,据了解到,你经历过校园暴力吗?我们都知道校园暴力是社会一直关注的,校园暴力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近日,有网友在网上曝光了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女孩被7名未成年人围殴扇耳光,这件事曝光后引起了四川警方的关注。四川未成年女孩遭7人欺凌并拍视频这件事现在怎么样了呢?大家跟着达达搜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哦~

女孩被7名未成年人围殴扇耳光

8月27日,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通报,近日一段“一名未成年人被欺凌”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经过初步调查,涉事人员史者某某(未成年)因前期与丁某某(未成年)发生矛盾,史者某某等7名未成年人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采取辱骂、打耳光等方式对丁某某进行欺凌,并拍摄视频。事后,丁某某未报警。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近些年,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案频发,由于在我国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而14周岁以下是无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很多孩子天真地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反正警察也管不了自己,因此在叛逆期恶意用语言、肢体等对同伴进行精神伤害或者是暴力伤害等等。而任何的欺凌行为都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心理阴影,未成年人不懂法律,年幼冲动,极其容易被煽动情绪从而违法。未成年人的欺凌事件的民事责任应当包括未成年人本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学校等机构的责任。家长、学校、社会都应该关注此类问题,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莫要让孩子被欺凌,也莫要让孩子成为施暴者!

相关案例:河南高中女生疑遭校园暴力跳楼身亡

河南省沈丘县的一名女高中生王宇欢坠楼身亡,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她是河南沈丘县第三高级中学高二学生,其妈妈称孩子此前曾遭遇校园欺凌,请求为女儿讨一个公道。但是王宇欢的妈妈等了半个月,终于等来了沈丘县公安局的消息: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据王妈妈表示:5月29号,她还在郑州那边工作。那天早上7点半,王宇欢的老师突然给她打电话,说孩子出事了,你快回来。她连忙问出什么事了,还连问两遍,他说就从楼上跳下来了,当时王妈妈吓的手机都拿不住了。

随后王妈妈就立即坐了四个小时的高铁,于当天上午十点钟赶到了学校,却被告知孩子已经送往了医院。王妈妈又立即赶往了医院。

"我就去了医院,到了找不到一个人,打老师的电话老师也不接,学校的老师一个都不在。我当时慌了,也见不到我的孩子,不知道她是咋滴了,我就坐在那里哭,哭了大概有一两个小时,然后学校才过来一个人,当时他也没让我去看孩子,就是这样。从那天回来到现在半个月了,我一直都没见到孩子。"王妈妈说,"直到今天我,一眼都没有见到过我的孩子。医院那边给的说法也是孩子已经去世了,不让我看。"

王妈妈表示,我们当时都吓得都迷糊掉了,都没有报警,应该是学校报警了。等了半个月,王宇欢的家属终于等来了沈丘县公安局的消息: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称,关于周口市沈丘县王宇欢死亡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警察局给出的结果是:孩子属于自杀身亡,非他杀。并且否定了王妈妈提供的聊天截屏和语音等证据。表示这些信息并不能确定孩子就是同学害死的。

面对这个结果,王妈妈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孩子一定是遭受了校园暴力才会选择轻生,因为孩子从未有过轻生的念头,在母亲节当天,甚至还给自己打了三个电话,表达她对母亲的想念。但是校方否决了校园暴力的可能,认为孩子死亡纯粹属于自杀。

据王妈妈表示,她和女儿在微信上聊天的时候就发现了端倪,女儿曾经告诉她,每天都有六个人到她的屋子里吵架打架,那六个孩子骂了她的女儿整整三天,她怀疑这也是致使女儿坠楼的原因之一。

在王宇欢与姐姐的聊天记录当中,不难发现王宇欢曾经因为与宿舍的同学相处不愉快而导致宿舍的女生集体孤立她。

王妈妈说:"她是和姐姐说的,姐姐那时候忙着考试,就把微信截图给我看了,让我沟通。本来我们觉得在宿舍发生一点小争执,拌下嘴,也没有什么。就跟她说,能忍一下就忍一下,不要跟别人发生争执,忍一下就过去了。觉得都是小女孩子,也不会有什么危险是吧?而且是在学校里,应该不碍事,但是没想到这个事情发展的那么严重。"

王妈妈也表示王宇欢也在微信里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住校了,希望妈妈能让自己走读。理由是宿舍里面形成了两个小团体,有一个小团体就经常针对她,欺负她。因为她性格比较老实,就成为了他们长期欺负的对象。

但出于安全的考虑,王妈妈却依然坚持让女儿住校,谁知却酿成了悲剧。作为家长和学校,面对孩子的一些心理问题时,也应该及时的站出来,及时地为孩子进行心理疏导,避免悲剧发生。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地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网络上屡屡频现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视频和图片,这种以强欺弱,以多欺少的暴力行为触目惊心,施暴手段伤尽天良,深受其害的学生遭遇看的我是心如刀绞。谁家的孩子不是宝,不知道到做父母的看到自己的孩子在朗朗乾坤和法治社会里,在育人子弟的书香校园里,竟然还在遭受惨无人道的摧残时,将会是这个家庭永远的痛。而那些从施暴现场过路人的冷漠,更是让人心寒。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份沃土,撑起一片蓝天,是社会的责任,也是我们共同的职责。但是,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国各地从小学到中学乃至大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校园暴力事件,并且有蔓延之势,甚至致人死亡等恶性案例有增无减。

反对校园暴力,拒绝社会冷漠。我们都会有孩子,我的孩子也会有孩子,我们应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出发,有责任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倾注我们的爱,在当今青少年人生最重要转折点这个关键性阶段,随时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我们更有义务维护校园平安,让青少年能拥有健康快乐,积极进取的良好心态,安心无忧地接受教育,丰富储备文化知识。

呼吁全民动员,提倡关心关爱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良性发展。灌输引导我们身边的青少年要增强友爱互助意识。提高自身良好素质,热情帮助同学,增强应对困难、对抗邪恶的勇气,形成抵制校园暴力的合力。告诫我们的孩子认清这种暴力摧残同学的行为是可耻的,更是一种犯罪。将来会被社会所淘汰形式。还有更为重要的一个细节投入,就是我们的家长,若有孩子住读在校的,千万要记得,经常电话问候孩子,积极与孩子沟通,时刻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判断是否遭遇校园暴力的侵扰,必要时亲自去学校观察,叮嘱孩子遭遇暴力时,要勇敢地大声呼救,事后火速告诉家长和老师。同样告诫孩子千万远离参与校园暴力行为。

如果我们真的遇到了校园暴力的时候,千万不要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应及时告诉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必要时要寻求法律的保护。

校园,是学习的乐园、成长的摇篮。我们都渴望在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中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让我们一起努力,驱散笼罩在校园上空的黑暗。

以上是【四川未成年女孩遭7人欺凌并拍视频】的详细全文内容,对于四川未成年女孩遭7人欺凌并拍视频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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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周六周日同一时间重播)

地 点:昭通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

嘉 宾: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 张帮俄 律师

右:嘉宾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 张帮俄 律师

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昭通市教育体育局于2018年6月发布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

校园欺凌主要是指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主要以几种形式存在,有肢体欺凌、语言欺凌、网络欺凌、关系欺凌、性欺凌等。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针对10个省市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显示,32.5%的人偶尔被欺负,6.1%的人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最常见的也就是屡见报端的校园欺凌是肢体欺凌,这是最直接、也是伤害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常发生在学生宿舍和监控死角。肢体欺凌作为校园欺凌的一种形式,在校园欺凌中占比不到三分之一。根据2017年5月20日中国应急管理学会校园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校园欺凌调查报告》显示,语言欺凌占比为23.3%,表现为恶意讥讽、起外号、言语攻击。关系欺凌是一群人恶意地去孤立排斥一个人;网络欺凌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软件特意散播谣言、发低俗语言、图片、视频等。这几种欺凌方式,虽然没有肢体上的暴力行为,但对身心伤害是非常深远的,会严重影响学生的社交能力和自我判断。

欺凌学生的法律责任,《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强化教育惩戒作用,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训诫;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对被欺凌学生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侵权赔偿,涉及实施欺凌学生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学生家长应当尽到监护责任,教育好子女。还有就是教育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适用过错推定即教育机构应当来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教育、管理责任,否则即要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是适用过错原则,即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等职责的过错才承担责任。

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一方面,实施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监护人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了,也只是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而已,是不能免除的;

另一方面,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就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被欺凌学生作为受害人,同时将加害人(即实施欺凌学生及其监护人)和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加害人和教育机构二者之间承担的就是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侵权责任”)。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要按照过错程度来予以确定,但通常,法院会要求教育机构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实施欺凌学生的监护人承担相对较少的责任,法院还往往令受害人自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李某与王某、张某、刘某、赵某系初中同班同学,在课间,王某、张某、刘某、赵某将李某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李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学校对王某等四人开展批评教育。就李某的损失,责任是如何承担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等四人共同对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对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等四人均属未成年人,其行为后果由监护人承担。李某受伤是在学校授课期间发生,该学校疏于管理,以致发生了学生伤害的后果,学校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男,16周岁,与15周岁的赵某均系在校学生。2017年4月1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赵某等人殴打了王某。同年4月21日,王某到网吧找赵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赵某等人听说后即追赶,王某被追上后,见赵某一人上前,即持匕首捅刺赵某,赵某亦持小刀将王某面部划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赵某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王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由受害人沦为被告人,不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反而触犯法律,造成更大损害结果。如果王某在被殴打后,及时向学校、家长反映情况,及时报警处理,就能够避免发生后面的损害结果了。本案也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主父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的典型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结合《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来看,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刘某某严加管教是其家长的责任,学校对其严肃处理也坚持了教育为先的原则,如果刘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恃强凌弱,必要的时候,也是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开展教育矫治。而被告人主父笑某、主父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结合《综合治理方案》的规定,校外成年人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案是典型的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有6人归案。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本案是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也是高中学生容易引发的案件类型之一,“约架”“摆造型”,成为高中生解决矛盾纠纷的常见手段,且往往发生在校园附近,对此类情况,教育机构应及时予以排查,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并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这点也是《综合治理方案》在“治理内容及措施”中明确了的。

受到校园欺凌侵害的同学,应在学校、家长的帮助下,制止暴力,绝不能独自忍受或以暴制暴;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一定要讲策略,运用智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地避免正面的直接冲突,必要时就尽量满足对方提出的要求,与此同时要记住对方的体貌特征,及时向老师、家长寻求帮助,及时报警。要增加法律意识,当冲突发生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一是学校加强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二是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校园欺凌”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多个方面,需明确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多方的责任与义务。希望大家都能处理好关系,让大家的学习生活阳光、美好、安全,让我们的校园、社会更和谐。

地址:昭阳区二环南路186号附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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