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需要做文物勘探吗

一、文物建筑勘察的含义与意义   

修缮对文物建筑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当的修缮措施会对文物历史信息的保存与延续造成巨大破坏,这种破坏甚至远大于主动破坏。而文物建筑的日益残破,其载有的历史信息逐渐消逝,制定针对性强、合理可逆的修缮措施仍是挽救文物建筑的不二选择,而修缮措施的制定必须基于科学、严谨、准确的前期勘察研究工作。勘察水平的高低、勘察质量的优劣在对文物建筑实施保护修缮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可以说文物建筑勘察是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

文物建筑勘察是传统勘察领域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文物建筑的信息收集   

2)文物建筑的结构安全检测与评估   

3)文物建筑残损的检测   

4)文物建筑的病害分析与评估   

文物建筑勘察属于文物保护工程的一部分,所以在整个勘察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文物保护意识,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勘察过程要做到对文物基本无影响、无损害或无加剧病害。   

二、文物建筑勘察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勘察虽然是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但由于现实种种原因,这项工作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常给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带来诸多遗憾和失误。   

1. 针对性法规条例标准缺位   

文物建筑勘察应满足一般房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范,还必须遵守国家级别的保护法律与法规(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和地区性的保护法规(如《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但以上诸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中,针对文物建筑勘察,有的基本没有涉及,如《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的虽有涉及,但也缺乏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勘察工作的具体要求反映在第十五条第一项,虽然要求勘察报告要“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但对勘察报告的深度和质量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作为国家标准,虽对古建筑木结构勘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终归反映在第3.1.3条:“……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残损情况勘察,对法式勘察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因为缺少对法式勘察的论述,作为文物建筑勘察标准而言是不完整、不准确的;而古建筑木结构也仅仅是文物建筑类型的一小部分。因此,对我们现阶段的文物建筑勘察而言,此规范不足以作为通行的技术标准。

因此可以说,当下,针对文物建筑勘察的法规条例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是缺位的。勘察准则和技术标准的相当滞后,必然会给后续的保护修缮设计埋下隐患。   

2.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充当文物建筑勘察报告   

房屋质量检测建立行业管理体系较早,全国各地区的房屋质量检测规范和标准可操作性强,以上海为例,2008年修订编制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房屋质量检测规程》对规范房屋质量检测、保证房屋安全使用起到了显著作用。   

检测房屋结构状况,保障用房安全是房屋质量检测的根本目的;而文物建筑勘察的根本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文物建筑的本体安全与稳定,更在于掌握文物现状信息与问题的前提下,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合理制定保护修缮措施,延续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只有“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具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较少,且很多具备资质的单位也只从事设计工作而不从事勘察工作,因此当下很多文物建筑的勘察工作都由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开展,编制的成果报告并非“文物勘察报告”而是“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从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不能满足文物保护工程保护修缮设计的需求。

3.勘察从业人员专业单一   

文物建筑保护本身是交叉学科,而文物建筑勘察涉及到历史、地理、建筑、结构、物理、化学乃至地质、水文、气候、环境等多学科领域,勘察过程需要相互配合。   

但由于现阶段的勘察实质为“房屋质量检测”而非“文物建筑勘察”,且直接参与勘察工作的多为结构专业出身,缺乏足够的文物保护常识和修缮知识。其他专业保护人员介入前期勘察和保护工程实施的屈指可数,学科之间缺乏交叉渗透。故勘察内容和成果重本体、轻环境;重结构、轻建筑;重现象、轻分析。这对以法式和价值并重的文物保护工程是十分不利的,甚至文物保护方案和修缮措施的制定也会因此产生一定的误差。   

4.文物建筑勘察充满复杂性与矛盾性   

文物建筑勘察因为勘察范围及手段的原因,常常会遇到一些无法探察的隐蔽部分,多数情况下是强行打开后会造成文物本体的破坏,不符合文物保护的原则,这就使得文物建筑勘察充满了复杂性。如:勘察时判断墙体内部结构与实际情况有差别;藻井遮挡且无法进入的构架部分等。而建筑和结构上的测绘误差和勘察错误又会对设计和加固计算工作造成很大影响。为了修缮加固措施制定的准确性,就必须反复复核、补勘,因此与一般的房屋质量检测相比,文物建筑勘察的工作难度、工作量和工作周期将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文物建筑建造年代久远,建造时与现行标准差距较大,建筑构造与材料也变化较大,但在进行保护修缮时往往有明确的保护要求,这就使得文物建筑勘察又充满了矛盾性。主要矛盾如下:   

结构问题:结构加固设计中,对基本的构造措施(抗震要求)、结构细长比(结构稳定性)等等与现行结构规范的矛盾。   

消防问题:按现行规范增设的消防系统对文物建筑室内空间造成的影响。消防疏散的垂直交通数量及距离不能满足现行规范。   

可达性问题:对残疾人设施的考虑的矛盾,比如文物建筑中踏步、楼梯无法按新建筑中常规的增设坡道的方法加以解决。   

类似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有很多,需要不断总结。因此,在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文物建筑本身的特殊性,对矛盾和冲突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三、由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引发的思考   

1.完善法规条例、制订行业标准的紧迫性   从文物建筑勘察领域的相关实践来看,以《文物保护法》为大的原则框架,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作补充,还不能有效制约勘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文物建筑勘察可以借鉴现代建筑勘察中的成熟经验,出台《文物建筑勘察管理办法》,尽快制订国家标准的《文物建筑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详细规范对勘察文件编制和深度进行要求,制定关于文物建筑病害诊断的定量标准,明确勘察的监督管理及奖惩,提升勘察质量。   

法规的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的制定可以保证勘察阶段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文物建筑所包涵的历史、科学、艺术信息,进而有效地保护文物建筑,将保护修缮方案与保护工程实施和保护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最终完成理想的保护文物的目的。   

2.配置学科多元化勘察从业人员的必要性   

作为一门交叉科学,文物建筑勘察需要多学科综合知识。要求从业人员精通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不现实的,但从业人员有必要了解各学科常识性的知识。在实际勘察工作中应科学合理配置各学科人员,不仅要有结构工程、建筑设计、考古人员,还要有其他学科保护人员的参与,相互之间补缺拾遗,相互完善。虽然在现阶段较难实现,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采用校企结合的方式,利用前沿的学术研究资源和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配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目标项目,达到产学研成果齐头并进的效果,形成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局面,大大提高了勘察的水平和质量。另外还应组织各学科专家对文物建筑勘察报告进行评审,把好最后的技术审批关。

综上,通过各个层面合理的学科多元化人员配置,编制科学准确深入的勘察报告,进而指导保护修缮方案的制订,最终达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目的。   

3.规范文物建筑勘察行业准入的重要性   

现阶段多是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在从事文物建筑的勘察工作,有的房检单位也取得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更多的是没有取得。房屋质量检测的既定模式对于文物建筑勘察,从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不符合后续保护修缮设计的要求。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勘察单位的审查力度,确保每一处文物建筑的勘察工作均是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执行。那么,没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将不能再从事文物建筑的勘察工作。从法规政策层面上,规范整个行业的准入,确保勘察的质量。

4.丰富和发展无损采集和解析手段的前瞻性   

文物建筑勘察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这三者都是在准确把握文物建筑及小环境现状基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如果通过勘察没有获得准确、充分、深入的信息,那么勘察工作服务文物保护的要求就没有达到。   

在文物本体较为复杂的情况下,文物被遮挡的内部结构、残损信息、病害类型很难判断。采用传统的钻探、坑探手段对文物本体影响较大,会对本体造成一定的损伤和破坏。因此,文物建筑勘察应该向其他科技发达的勘察领域(如岩土勘察领域)进行借鉴和学习,丰富和发展以物探为主,高解析精度的无损检测手段。目前较为成熟的物探技术有地质雷达探测、红外热像检测、高密度面波勘探等,将这些技术手段应用于文物建筑勘察领域具有相当的前瞻性,高科技的检测和解析必将是文物建筑勘察的发展方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地质勘探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