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三十六中社团有哪些名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和引导,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繁荣校园文化,活跃学习气氛,促进素质教育,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全心全意服务学生,尽职尽责奉献社会”办学理念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技能和素质,开辟第二课堂,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自愿组织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德育等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全校各级学生社团均由学校团委(归口校团委社团部)统一领导,其中,校级、各专业系学生社团(含该社团各专业部分支机构)由学校团委直接管理。

学生社团必须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指导老师、成员花名册和管理制度。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总则(社团的性质、宗旨、任务),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包括负责人的产生、指导老师的聘请成员的产生方式),活动方式及范围,经费来源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和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的工作计划,组织同学开展各种活动,发挥自我教育主体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引导同学们全面发展;

()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先进文化在校园的传播和承传。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有固定的主管部门(指学校团组织、学生会的相关业务部门)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领取并填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社团终止的程序;

()应当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社团部初审、校团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专业部团总支建立专业型、学术型的学生社团,不断壮大学生社团的力量,促进社团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型较强的学术性社团原则上建立在专业系里,由学校团委直接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社团部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各专业部成立与本专业没有直接联系的社团组织的;

()发起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其他初审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经校团委社团部初审同意筹备的学生社团,筹备期为3个月,自校团委社团部初审同意筹备之日期计算。

初审同意筹备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社团部初审同意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开展初步的活动。

第十六条  担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应该满一学年。社团负责人由各主管部门聘任,受主管部门和社团部门双重领导。

校团委或专业部团总支直属管理的社团享受同一级别学生组织正部级干部待遇,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社团负责人享受同一级别学生组织副部级干部待遇。

第十七条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应当以“社团()”的形式开展活动。

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社团部确定。

筹备期间的社团必须接受社团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社团部的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校团委社团部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校团委社团部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登记,发给《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对不批准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形式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暂不具备条件召开会员大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对于社团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只能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社长、队长、组长),学生社团负责任需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批准,或由社团知道老师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的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由社团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记过及以上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最近一学年由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任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 

第二十六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任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团部检举或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由与本社团相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校团委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财务等相关情况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应当子清算结束之日其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校团委社团部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社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学生社团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校级社团由校团委及其执行部门团委社团部直接主管和指导,面向全校招收会员;专业部社团由各专业部团总支及其执行部门团总支社团部直接主管和指导,主要面向本专业招收会员,经校团委同意或根据该社团章程规定,也可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学校团委可于适当时候建立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八条   指导老师的选定坚持自愿申报和学校总体协调相结合的原则,尽量安排本校教工担任,部分特殊专业可聘请校外人员,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支付报酬的还须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对社团实施定期检查;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对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每月初负责统计各社团指导老师授课时间(课时节数),经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或各专业部审核后提交校人事部门,由校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计酬。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凭经批准的活动方案申请报销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社团部报送本学期的工作计划、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情况。

校级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团委社团部初审,并由校团委批准;各专业部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各专业部社团部初审,经各专业部团总支同意,并由校团委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费、师资等情况进行审核、协调、列入学校社团活动的整体计划进行统一安排;涉及费用及其他校团委无权审批的事项,还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社团所提交的活动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任;

()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校团委或团总支每年度对各社团工作进行评议,评选处该年度“文明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优秀会员”、统一发给荣誉证书或奖状,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校团委报请学校批准,给于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由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理,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职务;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违反社团部的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不按规定定期报送学期计划和组织相关活动的;

()社团执行机构由严重违纪行为的;

()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其他违反社团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校配合相关机关依法处理,并由社团部撤销登记,并根据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社团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   《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的式样由校团委社团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西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处、校团委委员会制定,学生处、校团委及其执行机构团委社团部负责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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