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说李庄案为什么平不反摧毁了西政

西政的四个专家(还有一个是重大的)出来说李庄案时歪曲法律,极谗媚之能事,让人感觉西政的学术和良心堕落了。一时心血来潮上西政的网站看一看,果然也不少发言,但长篇不多,这是其中一篇,好像是学生写的,大家看一看,他们的学生是不是也有同感。
   西政的刑诉你让我感到耻辱
   前不久高一飞,在邓玉娇案中为对官方溜须拍马,出卖良心和良知,让全天下人知道西政原来有这个跳梁教师.我以为母校西政可能出了个怪体个案,不在意.
  2日前的李庄案竟然有4位西政刑诉砖家,参与论证.当然学术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所以有人为官方说话,我们并不奇怪,但奇怪的是四人没有一人有脊梁向官方指出案件中的问题,而是全体一致高度拥护....竟然有所谓的教授能把本专业领域的问题搞错..... 当我看了赵秉志,阮齐林,贺卫方等大家对于本案的研讨会纪要后,我真的感觉西政行诉你已经成了我的耻辱!!!!!!!!!!(当然在这里我要向 徐静村老师 等西政刑诉的奠基者致意!)
  重庆晚报:刑法专家解读庭审七大焦点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言效力?
    庭审中,公诉方举示的6个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李庄多次向法庭申请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否则证词不具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实际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中,公诉人依法调取了证人证言,法院也通知证人到庭,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因此,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该教授居然没有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如果该人是民法方面教授而不是刑诉法教授,我还不生气,惯例竟然比法律还大,律师们还要搞什么辩护呢?????这样的教授才能带出么宁这样在法庭上无根据说别人嫖娼的高徒./thread--/thread--/publicforum/content/law/1/194990.shtml

  好、很好、非常好、越来越好、夜

  放心吧、江北区法院会草拟N个判决方案请上边批示、

   证人出庭率确实很低,我经常去武汉基层法院旁听,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公诉人宣读书面的询问笔录。证人考虑因素很多,特别是将来遭受报复的可能。司法现状是这样,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但是不能说证人不出庭案子就不判了。当然证人直接接受质证后形成的证据的证明力要很多。

  五月黄梅天说的是,但现在是个什么情况?不仅全国关注,说大一点这个案子关系到我国律师制度存废和律师法的修改,甚至关系我国法治进程。而且证人都在警方和检方的控制之下,不是证人愿不愿意出庭的问题,而是检方和警方让不让出庭的问题。君不见,不久前龚刚模还频频接受媒体,如中青报、央视的采访,这种采访不见得是他愿意接受的吧?怎么到了出庭时,即到了是真是假拉出来溜溜的时候就都不愿意了呢?是不愿意还是“被不愿意”?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实际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中,公诉人依法调取了证人证言,法院也通知证人到庭,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因此,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该教授居然没有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如果该人是民法方面教授而不是刑诉法教授,我还不生气,惯例竟然比法律还大,律师们还要搞什么辩护呢?????这样的教授才能带出么宁这样在法庭上无根据说别人嫖娼的高徒
  西南政法大学???

  我读书时的老西政有一种最自由民主的学习环境,流传一种刻苦求真知的精神,有一批全国顶级且能耐得住清贫努力研究学术的老教授,现在好多年没有回西政了,不知西政还是这样吗。学子要有独立的思想,这点很重要。

   ——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法学》2010年第2期
     【内容摘要】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关键词】 李庄 法理 证明 程序正当
  在现代刑事制裁体系中,一切犯罪均以证据证明为定罪处罚之前提,因此系证明之罪,而非自然之罪。对李庄案作法理研判的关键也在于此,即分析控方是否有效地证明了指控的犯罪。[1]本文拟对此作一试析,由此考察有罪判决的正当性。[2]起诉指控并经一审判决认定的李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项,伪造证据: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刑讯逼供的供述,同时指使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就此作伪证(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一段);
     第二项,妨害作证:引诱程琪作龚被敲诈勒索的虚假证言;指示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李向法院提交了要求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一审判决所认定犯罪事实的第二段)。对以上指控和判决认定的事实的证明作以下分析:
    一、关于第一项事实的证明
应当承认,要证明李庄编造龚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这一指控,是十分困难的。本罪系特殊主体,李具备身份无疑,而需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李庄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本案中李庄确有要求龚向法庭声明被刑讯逼供以及要求其他人搜集相关证据的事实(对此李也不否认),那么,犯罪能否构成的关键,是在客观上李的行为是否属于“编造”事实,同时在主观上,李是否具有伪造证据的犯罪故意。而这两点均属“要件事实”,因此必须同时证明,否则犯罪不成立。
     (一)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此难以证明李庄“伪造证据”
应当承认,控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说使龚刚模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形式上的证明。所谓“形式上的证明”,[3]是指控方举出了多份证据,来证明对龚的取证是合法的,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主要包括:(l)龚本人供述:公安人员合法取证,没有受到刑讯逼供;(2)医检证明。包括①南川看守所出人所健康检查登记与狱医关于在南川看守所关押期间每日巡诊情况的证明,证明在2(X为年6月19日至8月巧日在南川看守所关押期间没有发现龚身体有外伤;②重庆江北看守所临时羁押点看押人员巡诊登记表证明,2009年8月16日至11月21日,江北区看守所的医生每日对临时羁押点巡诊,龚未诉不适,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较好;③刘刚等3名医生证言证明,龚在押期间没有受伤;(3)专案组副组长和审讯民警两人的证言,证明依法审讯,没有刑讯逼供。
     应当说,上述证据无论从在量上还是相互印证性上,可以认为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的一般要求。然而,对以上证据的质量的质疑以及反证不容忽视。

  专业的证据分析。不过薄王肯定说了这是5%的杂音。

  在中国5%的数值可能比95%还大!这就是我给你的真理!

  龙教授、许章润、贺卫方等西政精英一代的发言,还是有精英一代的风骨

  [陈有西按]龙宗智教授的这篇论文,是从证据学学理上开始审议李庄案的第一篇好文章,也是迄今所见的目前蜀中学界的第一篇真正有理性有份量的文章。我对龙教授的独立慎行的学者精神深表敬意。
李庄案正在向三个方面发酵:一是律师界开始对批李庄的反弹,声音越来越响,可以证明今日中国不会再以权力定是非,想以李庄认罪盖棺定论的目的,肯定是已经失败了;二是学术界已经开始从学理各方面进行冷静思考,开始出现了一些重要文章,甚至国际上都已经产生影响,本文就是一例;三是新闻舆论界为风向标的全国普通公民的思考。随着真相的传播和法律知识的反复辩明,一般公民越来越多地清楚了李庄案的真相和背后的法治意义。已经认识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十字路口,而这种改革已经同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温总理等高层政治家已经明确认识到,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今天,已经必须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否则社会综合症都出来了。这种思考慢慢会重回主流意识。让我们重新关注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改革。这是我们真正的希望所在。
   至于龙教授说到的两点我有不同看法。
一是关于公司股权的妨碍作证问题,李庄没有见过这些证人,没有见控方的180个证人的任何一人,因此,不存在对控方证人的“妨碍”;这是辩方证人的寻找,同时他只是“想找”,只是一种“意图”,不可能构成伪证。同时,李庄从来没有否认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只是说公司登记中龚没有40%股权,无需他转让,由此证明龚的口供是刑逼的假供。这是事实,有工商资料证明。这一情节法院判决书都认可,没有认可检察对该情节的指控。因此,说李庄在这一情节上可能构成犯罪,是不妥当的。李庄在本罪中是完全无罪,不需要“除罪化”酌定。
二是引用《刑法》第29条“教唆罪”来认为李庄对证人可能存在的间接影响也可能构成犯罪。我认为这样引伸是不当的。我国刑法没有“教唆伪证罪”,这样理解会使犯罪外延扩大化。导致所有律师都无法去寻找证人。因为请家属寻找证人很普遍,律师都会告诉家属这样找证人的意图,想证明什么。这不是教唆。是说明证明意图。只有对证人直接引诱、威胁、收买等指使伪证行为,才可以构成306条。29条不能引伸到律师身上。同时,对于已经固定的控方证据,律师不可能影响;对于辩方要出示的证据,本案中李庄还没有取证,法庭还没有开庭举证,因此李庄并没有任何实际行为。因此无论从“制造伪证”而言,还是“妨碍作证”而言,李庄在起诉后、开庭前这一阶段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上述两点,是因为龙教授还是通过间接材料、媒体报道在进行研究有关。但是这无损于此文从证据角度对李庄案评析的份量。鉴于此,特予转发。

  在龙教授还没有发表这篇文章前,贺卫方教授的博客转载了龙教授的《证人作证三怪》,北大法律网在2010年1月还有一篇文章推荐龙教授
  评析“CQJB证据标准”
  【学科分类】诉讼制度
  【写作年份】2010年
   201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因辩护人伪证罪等罪指控,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判决。该判的证据标准,谓“CQJB证据标准”。
“CQJB证据标准”出现在特殊社会情状之下。200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度经济增长中,社会冲突日渐突出。该国领航人在政治演讲中多次提醒积极应对此种严峻局面。这种发展和冲突同步增长的现象,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早有洞察,并指出这是一种快速发展社会经统计学确认的普遍情况。该国杰出法律学家、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将冲突增量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与此同时,从事独立法学研究的法律科学家鲜江临将此种“风险社会”直接命名为“危险社会”。据其独创的交易频度理论和代价学说解释,当社会交易成本准备超出交易规模的情况下,出现代价败坏现象,社会交换发生崩溃;在社会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未有效构建的状态下,社会不得不面临周期性经济与组织体的崩溃危险。为化解社会风险或危险,法律科学家提出合意主义的法律构造原理,辅以合作主义政治理论替代政治对抗理论,提出以代价识别和商议谈判开启和平主义社会的新篇章。但是,这一切都是学者的理论构想,尚未变为现实,在社会盲动之中,还是出现了“李庄事件”及“CQJB证据标准”。
   “CQJB证据标准”乃是未经合理评断即认定口供证明价值的证据标准。这一标准与鼓吹无产阶级继续革命时期政治迫害的证明标准极其相似乃尔。“CQJB证据标准”出现,让人民陷入从2010回到1960的震惊状态,极大地刺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步法治势力。 “CQJB证据标准”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这种风波甚至可能演化为法治主义者和人治主义者之间的战争。这场风波和任何社会大事的出现情形一样,沿袭了“小人物+大人物+发生事件”的社会事件发生模式。这场风波继续扩大,也许在未来可命名为“护法运动”。当然,假如操持社会者以名闻遐迩的“不折腾”原则化解这场潜在风波,“护法运动”也许不会发生。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0年后法律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再是缺乏法律制度体系的社会,一旦“护法运动”出现,而社会公民以维护宪法、物权法、律师法为由引起社会事端,将集合中国社会大量的不满力量,势必造成大的社会动荡。作为法治主义者,总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的发生,他们或许希望在现有的制度架构内,以不损坏整体社会法律秩序的代价条件下,解决社会出现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国家的平稳发展。
引发法律冲突的“CQJB证据标准”,实际明显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制内法律家对证据标准的认识。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龙宗智教授长期研究刑事诉讼证据,他的研究成果或许可为社会舵手化解这场风波提供思想指南。龙教授发表的《试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兼论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对于英美和欧洲大陆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了阐明,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作了理论概述。在龙教授笔触之下,西方法官认证“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中国法官认证“确实充分”、“完全和确定性结合高度的盖然性”、“内心确信和排除任何合理怀疑”,为中外司法者应各自坚守之证明标准。作为著名的证据学家、博士生导师,龙教授不仅从事证据理论的研究,也通过诉讼实践发现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缺失问题,他在《证人作证三怪》一文中,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等现象作出了冷静的理论批判。“CQJB证据标准”,明显未排除合理怀疑,即证人基于自私和损害他人动机作证的合理怀疑并未排除,同时在“口供补强”准则下,无可供进一步查实事实、强化口供证明力的其他补强证据。这就是说,一场可能引发社会风波的案件,源于证据证明标准分歧。无论是从法治国家的证明标准衡量,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取得的证据标准见识上评估,“CQJB证据标准”均具有明显瑕疵。
   “CQJB证据标准”的出现,既关联热点法律事件的处理,也提醒着国家立法机关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的紧迫性。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刑事司法正义的建构,如同国家法制大厦的基石,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范化和确立,乃为大厦基石不可或缺的部份。
   法律科学家鲜江临说――
   “证据标准迷失显然会引致错误判决;如果法官斟断证据毫无规矩,就难以成就司法正义方圆。”

  龙宗智,男,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1954年9月生于成都,法学博士,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所长。多年从事法律工作,曾任大军区检察院大校副检察长,1998年末到四川大学工作。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又返该校先后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2002年至2006年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任职一届后辞去行政职务专事法学研究。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央联系的“国家级专家”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

  陈有西按]龙宗智教授的这篇论文,是从证据学学理上开始审议李庄案的第一篇好文章,也是迄今所见的目前蜀中学界的第一篇真正有理性有份量的文章。我对龙教授的独立慎行的学者精神深表敬意。
李庄案正在向三个方面发酵:一是律师界开始对批李庄的反弹,声音越来越响,可以证明今日中国不会再以权力定是非,想以李庄认罪盖棺定论的目的,肯定是已经失败了;二是学术界已经开始从学理各方面进行冷静思考,开始出现了一些重要文章,甚至国际上都已经产生影响,本文就是一例;三是新闻舆论界为风向标的全国普通公民的思考。随着真相的传播和法律知识的反复辩明,一般公民越来越多地清楚了李庄案的真相和背后的法治意义。已经认识到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到了十字路口,而这种改革已经同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相关。温总理等高层政治家已经明确认识到,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到了今天,已经必须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否则社会综合症都出来了。这种思考慢慢会重回主流意识。让我们重新关注政治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改革。这是我们真正的希望所在。
   至于龙教授说到的两点我有不同看法。
一是关于公司股权的妨碍作证问题,李庄没有见过这些证人,没有见控方的180个证人的任何一人,因此,不存在对控方证人的“妨碍”;这是辩方证人的寻找,同时他只是“想找”,只是一种“意图”,不可能构成伪证。同时,李庄从来没有否认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只是说公司登记中龚没有40%股权,无需他转让,由此证明龚的口供是刑逼的假供。这是事实,有工商资料证明。这一情节法院判决书都认可,没有认可检察对该情节的指控。因此,说李庄在这一情节上可能构成犯罪,是不妥当的。李庄在本罪中是完全无罪,不需要“除罪化”酌定。
二是引用《刑法》第29条“教唆罪”来认为李庄对证人可能存在的间接影响也可能构成犯罪。我认为这样引伸是不当的。我国刑法没有“教唆伪证罪”,这样理解会使犯罪外延扩大化。导致所有律师都无法去寻找证人。因为请家属寻找证人很普遍,律师都会告诉家属这样找证人的意图,想证明什么。这不是教唆。是说明证明意图。只有对证人直接引诱、威胁、收买等指使伪证行为,才可以构成306条。29条不能引伸到律师身上。同时,对于已经固定的控方证据,律师不可能影响;对于辩方要出示的证据,本案中李庄还没有取证,法庭还没有开庭举证,因此李庄并没有任何实际行为。因此无论从“制造伪证”而言,还是“妨碍作证”而言,李庄在起诉后、开庭前这一阶段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上述两点,是因为龙教授还是通过间接材料、媒体报道在进行研究有关。但是这无损于此文从证据角度对李庄案评析的份量。鉴于此,特予转发。

  文品即人品,龙教授是有独立思想的学者,是有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而某些人嘛,不过是打着学者称号的、以贩卖法律知识为生的投机分子。

  文章好,分量重,应当学习强顶!盼望能够带动法学界和支持正义的民众掀起新一轮大讨论!

  文人作为一个群体,自然有自己的风骨。
  法律人作为一个群体,自然有自己的骨头。
  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

  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龙教授的证据学角度的研判文章属于专业教材

  李庄案件导致的蝴蝶效应不知对于今后的中国是得是失,
  我猜中了这开头,却猜不中这结尾。

  顾了这么多代言人,怎么还是有杂音呢?我真TMD纳闷!

  审理李庄案的法官、检察官,他们真的相信李庄犯有伪证罪吗?

  中国还是有理性的敢说真话的人,条分缕析,丝丝入扣,佩服

  请中央政治局常委,尤其分管政法的常委阅读一下,也许受益匪浅。

  政治局也有不懂法的,当时高子程会见陈良宇时,君不见陈良宇用本本记法条吗?封建社会的圣旨,大小官员都要懂,现在 颁布的法律,怎么这些地方官员都置若罔闻,甚至有些地方官还公然违反呢?还说不纳闷,真正纳闷的时候可能还未到。

  希望看到更多理性的辩驳;真理越辩越明。

  对比龙宗智教授,陈忠林是不是有更多通行证的人呢?

我要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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