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帮小孩入党政审孩子的政审材料一材料盖章,怎么说谢谢的话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内容的教育。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才可列为发展对象。这是根据多年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和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的一般规律提出来的,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义务和权利;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和审查,保证他们基本具备入党条件。要做好这些工作,没有一定的时间是不行的。从以往的经验看,一些新党员不能很好发挥作用,重要原因是入党前没有进行认真的培养教育,有的连做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都不懂。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促使其尽快成熟。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具有特定含义的三个概念。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这三者是其入党前逐步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同阶段;对于党组织来说,是衡量要求入党的人培养成熟程度的标志。

从发展党员工作过程来看,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入党申请人”。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对他们一般应指定培养联系人,并有具体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列为“发展对象”。

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后,还要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确定发展对象,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入党积极分子一旦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很快就可以办理入党手续,进入党内。如果把不好这一关口,很容易让那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因此,确定发展对象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严格标准。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看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一条一条地对照,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片面地以学业成绩、工作业绩或能人标准代替党员标准。二要严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可列为发展对象。只有认真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才能确保确定的发展对象不出问题。三要严格把关。上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四要严格监督。实行发展对象公示制,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先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这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担负着对入党积极分子直接培养教育的任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最了解。党小组是与入党积极分子接触最近的一个层次,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了解得最全面、最具体。这样做,有助于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看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也可以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个别谈话。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被谈话人一般顾虑较少,容易听到真实的反映。个别谈话如果方式得当,能够听到在一些场合听不到的意见。

2)座谈了解。这是简便易行的听取意见的方法,也是比较传统的方法。根据被听取意见人的情况,邀请熟悉情况的同志参加,会上,可引导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如果对某一问题到会者没说清楚,可随时提问,其他人也可补充。这种方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听取较多人的意见。

3)民意测验。这是一种充分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调查方法。听取意见的对象可以随意确定,也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操作起来简便,结果也比较直观。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时,要根据采取方式的不同,分别注意以下问题:

1)个别谈话事先要做好准备,先谈些什么,后谈些什么, 哪些是谈话重点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谈话时,态度要热情,语气要和蔼,气氛要宽松,讲究谈话的方式和艺术,使谈话对象有话愿讲,真实地反映情况。

2)座谈了解时,首先,要选好参加会议人员,既要照顾到面,更要多请些熟悉情况的同志。其次,会前要让与会人员知道主要想听取什么意见,以便做好准备。最后,会上一定要引导好,让与会人员把话题集中到主题上,防止出现东一句、西一句的问题。

3)民意测验时设定的项目力求具体,不能含糊,避免似是而非。最终汇总的结果要注意保密,不要扩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是前移审查关口、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备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总支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审议。

2)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委的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需要注意的是,发展对象人选只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不能因此放松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而应当对他们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继续给他们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践中加强锻炼,促使他们自觉地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时,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是因为培养联系人最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工作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由党组织指定的,要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

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主要考虑是:

1)发展对象仍处在培养教育和考察阶段,尚未真正参加党内生活,可能对党支部的党员情况不够了解,不知道约请的党员是否具备入党介绍人的资格和条件。

2)由发展对象约请的入党介绍人,有可能碍于情面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从而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

3)入党介绍人如果由发展对象约请,有可能出现一名党员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的情况,不利于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入党介绍人与培养联系人的任务从总体上讲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但是,他们的具体任务又有所不同。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介绍人的具体任务是: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由什么人作为入党介绍人和介绍人什么人入党,是十分严肃、慎重的事。规定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入党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

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本单位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因为同一单位党支部的党员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比较熟悉和了解,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在特殊情况下,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以由其上级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担任。

为了使入党介绍人能够认真担负起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为此,党支部在指定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时就要注意,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这一问题。

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因为预备党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考察教育,对党内有关规定和党内生活尚不够熟悉,在党内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预备党员在转为正式党员前,不具备担任入党介绍人的资格。

党支部书记作为本支部的正式党员,党内生活时间一般较长,表现较好,发挥作用和一般党员相比要更突出,因此,党支部书记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有人担心支部书记担任入党介绍人会影响支部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作用。这也有一定的道理。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办事,接收新党员要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支部大会上集体讨论决定和表决,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如果党委负责同志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比较了解,并且能够切实担负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

在一般情况下,不宜由发展对象直系亲属担任其入党介绍人。这样规定,一是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避免党员和群众误解。党支部应向发展对象及其直系亲属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按党章规定,只要是正式党员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除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外,受其他处分的党员仍享有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他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确能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而发展对象又信任他,就可以担任入党介绍人。但党支部在确定受党内纪律处分的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时,应认真、慎重考虑其能否担负起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如果入党介绍人只是犯了一般性错误,可以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其入党也不受影响。如果入党介绍人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介绍人时,应另换他人。如发展对象入党时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介绍人所犯错误与发展对象直接有关,则应针对具体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工作有了变动,如果未离开同一单位,可以继续担负起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和考察的责任,不必重新确定介绍人。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组织应当重新确定介绍人。

当党组织认为入党介绍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入党介绍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中途更换入党介绍人。中途更换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原介绍人要向新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做好工作衔接。

入党介绍人介绍一个同志入党,对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入党介绍人应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以及党员和群众对他的反映。介绍人应将所了解到的上述情况以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入党介绍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可以采取同发展对象一起工作、学习,进行家访、谈话谈心以及向周围群众了解调查等方法。

入党介绍人应本着对党、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应把在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中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具体地填写出来,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

入党介绍人在填写意见时,应写清以下内容:(1)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2)指出发展对象的缺点和不足,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不要以“希望”“赠言”的方式来代替;(3)表明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态度,如“我认为xxx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愿意介绍其入党”。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xxx同志入党”。

入党介绍人的“现任职务”,既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内职务,也要填写现在担任的党外职务。如职务较多的,可填写最高的和主要的职务。入党介绍人既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又没有担任党外职务的,该项可以不填写。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首先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亲身经历了哪几次重大的政治斗争。然后要调查清楚发展对象在这几次斗争中的政治立场、思想倾向,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认识和言行等。主要看他能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捍卫人民的利益,勇于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能否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自觉清理思想,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发展对象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是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的重要内容。政治审查时,主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是否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是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审查的主要方法是:发展对象如实汇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党组织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审查时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又要突出群众公认。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严重的,经党组织调查属实,不能发展入党。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上、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在接受党组织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忠诚老实,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要对组织说真话,对审查中发现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做好审查工作。

预备党员可以接受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参与做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但由于预备党员入党时间较短,还处于接受教育和考察阶段,一般不宜独立开展政治审查工作,应指派正式党员与其共同承担发展党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经过党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找本单位有关人员了解后,仍有某些重要情况不清的,可以向外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的问题必须是与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密切有关的。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不必要搞清楚的细枝末节,不必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在搞清问题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人力财力,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手续。

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军队团以下的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县(团)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凡符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函调、外调材料的有关规定的,接待单位党组织均应积极配合,主动、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或拒不受理。

受理政审调查中,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提供证明材料前,应经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党组织应在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政治状况和对证明材料的看法。

调查过程中,证明人提供了新的调查线索,或遇证明人工作已经调动时,接待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办理转接介绍信手续。

党组织在受理政治审查函调或外调时,如遇调查内容与政治审查目的不符等情况时,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或向调查单位说明情况。

政治审查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非党群众不可参加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仍处在接受考察阶段,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但本人不能负责自己的政治审查工作。党组织指派发展对象开展政治审查工作,或发展对象携带外调函自行办理政治审查手续,都是不允许的。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必要的政治审查外,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要将其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培养教育和考察等情况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并向他们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历史、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要积极配合、认真负责,主动及时地做好政治审查工作,不得推托或拒不受理。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未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意见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决纠正忽视政治审查,或因为怕麻烦、图省事简化政治审查、不搞政治审查等问题。

1)政治审查应由党性强、作风正、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的正式党员负责。

2)调查证明材料必须通过党组织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索取或提供证明材料。

3)调查过程中,调查人提供一些情况,帮助证明人回忆是可以的,但绝对不得对证明人采取指供、诱供、逼供等错误的调查手段。

4)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得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应在证明材料上注明证明人的职务、政治情况等。

6)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政治审查情况,不得将证明材料交给被证明人看。

7)既要严格,又要从实际出发,不宜太烦琐。通过查阅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和与本人谈话,情况清楚的,不再调查;对与发展对象入党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和一些细枝末节,不必调查;对与发展对象无联系或联系不多、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不用调查。

8)党组织要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形成结论性材料。

一个人在一段时间里,或在某一项工作中,或在某一件事情上表现积极是容易做到的,但这种积极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本质,有的人还可能存有不纯的动机,当其个人目的达不到时,这种“积极”就有可能消失。因此,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要进行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深入的而不是表面的分析,不能只看其一时一事的表现。要采取考察历史表现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法,全面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表现和一贯表现,在此基础上,看清本质和主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一般包括的内容有: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

3)调查结果。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以及还没弄清的问题或疑点。

4)结论性意见。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其情况不了解的,党组织应主动找本人和有关人员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政审对象以前的学习、工作单位(居 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

政审对象接受党组织审查时,要忠诚老实,主动向党组织提供情况和线索,积极配合党组织搞好政治审查,不能回避和隐瞒问题。

政审对象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其政治审查工作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负责。首先,由政审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政审对象基本情况,提供给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其次,单位主管部门或居住地党组织对政审对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后,出具政审材料并盖章。最后,政审材料报上级党委加盖公章后,提供给调查单位。

对私营企业主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领导,基层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吸收有关部门协助配合。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对本人的影响。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要求发展对象提供基本情况;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到发展对象所在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通过统战、工会、工商、税务、人社、质监、公安、环保、 安监等有关部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的合伙人、合作伙伴,发展对象居住的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了解情况;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等。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和依法办事,既要了解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发展对象是孤儿的,应区别具体情况进行政治审查。发展对象有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对其养父母或监护人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发展对象没有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政治审查时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和现实表现,可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向孤儿院、成长地、居住地党组织进行函调或外调。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中有外国人的,党组织要同其他发展对象一样,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发展对象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特别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国亲属的情况。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的个人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政治审查时,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如有必要,可函请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发展对象国外亲属和港澳台亲属有关情况。政治审查应注重个人一贯表现,发展对象同国外亲属的正常往来,是党的政策所允许的,不应因此影响他们入党。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出国(境)学习和工作人员回国后要求入党的,必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对他们进行政治审查时,要注意调查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了解其在国(境)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等。

政治审查时,发展对象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的证明人。党组织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发展对象在国(境)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为了保持党的性质,坚持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了我们党的艰巨任务,必须十分强调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这是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防止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入党内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已接受处罚的人员申请入党,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该同志确实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的认识,一贯表现较好,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对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严格掌握政策,慎重对待。对主动脱离邪教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深刻揭露邪教组织问题的,经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发展其入党,但要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对那些虽已脱离邪教组织,但不能深刻认识邪教组织问题、不能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申请入党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掌握。对于戒毒后表现一般或反复吸毒,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其入党。对那些痛改前非、没有复吸、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的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

党组织对待要求入党的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应当同对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党组织应当热情欢迎。本人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有听力或言语残疾的人要求入党,应按照规定向相关党组织书面提出入党申请。

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要求入党,经医院诊断确已痊愈,本人表现积极,并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吸收入党。由于精神病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一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共产主义,不得信仰宗教。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的,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入党。党组织对那些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作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政治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现实表现来确定。如果本人对所犯错误有正确的认识,在实践中已改正了错误,积极要求入党的,经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严格审查,确已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对于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被判刑的,党组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不能不加分析,不看本人的现实表现,一概以本人家庭有问题为由拒绝吸收其入党;也不能未经认真考察了解,轻率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对这些同志,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考验、一贯表现较好,并且能正确认识被判刑的直系亲属所犯的错误,又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其入党。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拒绝他的入党要求,也不能不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而轻率地吸收其入党。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对所犯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发展党员要强调注意文化素质,这是因为我们党肩负着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共产党员如果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就难以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去实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因此,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注意强调文化素质,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不能把文化程度作为入党的一个先决条件。一些优秀工人、农民虽然文化程度低一些,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也可以发展他们入党,党组织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文化素质。

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从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县(市、区、旗)委党校、业余党校、乡镇党校等为教育阵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基层党委负责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检查基层党委制订和落实培训计划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党组织首先摸清培训对象的情况。在进行培训前,党组织要用召开调查会、座谈会和查阅发展对象考察记录等方法,了解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以使培训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

2)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发展对象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使发展对象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等有深入的了解,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不断坚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3)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训进度和内容安排上,对基础不同的发展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对文化素质较高、自学能力较强的发展对象,可采取自学和讨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文化素质相对偏低的发展对象,可采取集中授课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请一些优秀共产党员、老劳模等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用身边的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激励和教育培训对象。需要强调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4)注意培训效果。培训结束时,要求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同时,可组织必要的考试或考核,检查培训对象的学习效果。党组织要跟踪考察培训对象的表现,了解他们培训前后的变化。要把学习成绩和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能简单地“唯分取人”。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发展对象是否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的情况如何,这是党组织决定是否讨论其入党的依据之一。因此,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原则上发展对象都应参加党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近期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的,党组织要安排其参加以后的短期集中培训。这期间,党组织可安排他们学习好规定的文件和学习材料,并搞好学习辅导,加强督促检查。对极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党组织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党组织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讨论其入党问题。

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与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在总目的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不同:

1)对象不同。经常性教育对象既包括发展对象,也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一般是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同志。

2)要求不同。经常性教育一般包括自学党内有关文件、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社会工作、集中培训以及接受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方式。短期集中培训,有规定的培训时间、学习文件和具体要求,结束时要进行个人总结和考核。

3)方法不同。经常性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比较灵活多样,党委、总支部、支部和党小组都可以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以党校等为教育阵地,主要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

总之,对发展对象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系统培训,是经常性教育所不能完全代替的。

短期集中培训是为了强化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检验其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掌握的程度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一般来讲,只有履行完前面的程序,才能进入短期集中培训这个环节。另外,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角度来讲,如果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都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基层党组织也很难承受。从实际效果看,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接受党组织教育的时间较短,仅靠几天的集中培训,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只有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经过自己,较长时间和较系统的学习,再经过不少于三天的短期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升华,才能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因此,尚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入党申请人,一般不宜参加短期集中培训。

一、入党申请书(撰写规范)
      按照党章规定,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所在单位党组织。
     (一)标题。一般在第一行写“入党申请书”,并居中。
     (二)称谓。即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在第二行顶格写“敬爱的党支部”,并加冒号。
     (三)正文。这是申请书的主要部分,一般写以下内容:
     1.为什么要入党。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2.个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3.努力方向。怎样积极争取入党(主要写怎样正确对待入党问题,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和接受党组织的考验)。
     (四)结尾。正文写完后,一般另起一行,用“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结束语,结尾也可用“此致、敬礼”等词语。
     (五)署名。在结尾的右下方要写上申请人的姓名(必须是本人手写体),并注明申请的日期。
     (一)写人党申请书之前,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提高对党的认识,增强对党的感情,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二)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三)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和伪造。
     (四)入党申请书须由本人书写。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本人签名盖章后交给党组织。

     自传,是系统全面地介绍自己的历史及思想演变过程的书面材料。它是申请人向党组织全面汇报自己情况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组织全面了解申请人的重要途径之一。
     自传的内容,应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点来写: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参加工作年月、专业技术职称、有何专长、从事的职业及担任的职务等。
     (二)自己的经历。经历一般从读小学写起。每段经历都要写明起止年、月,所在地(单位),从事工作及担任职务,主要表现(包括优缺点)。每段经历前后时间要衔接,并要提供证明人。如中间有脱节,要说明原因。历史上曾参加过哪些组织、有何政治历史问题、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都要一一写清楚。
     (三)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每个成员都应写明称谓、姓名、单位、职业、职务、政治面貌、与本人的关系、受其影响的程度等。
     (四)自己思想变化的过程。这是自传的主体部分,应尽可能写得具体详细。特别是对自己思想变化影响较大的主要经历和重要事件要着重写。比如:对“文化大革命”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对1989年政治风波的思想认识和态度;对取缔“法**”的思想认识和态度等等。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要反映历史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自己的评价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写自己思想演变过程时,要反映当时的真实思想,不说假话。
     (二)要忠诚老实。对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以及本人的政治历史问题,要如实写明,不得隐瞒和伪造。
     (三)要突出重点。对自己思想演变影响较大的经历和事件要重点写,切忌事无巨细像记流水账似的写法,力争做到主次分明,简繁得当。
     (四)要总结经验教训。写自传不单单是实录自己的生活经历,而应通过对自己生活经历和思想演变过程的回顾,清理思想,明辨是非,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
     (五)要力求简洁明了。写自传切忌华而不实,空洞无物,要用事实说话,语言要简练,用词要朴实。
     (六)在结尾的右下方要写上自传人的姓名(必须是本人手写体),并注明写自传的日期。

     人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这对入党积极分子来说,是增强组织观念,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帮助的重要途径。对党组织来说,则是及时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加强对他们培养、教育的有力措施。
     (一)思想汇报的内容。思想汇报主要是写自己的思想情况,当然也要涉及到工作和学习等情况。思想汇报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可写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对党在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的认识,包括不理解的问题。
     3.在参加某项重要活动,或学习某篇重要文章等学习教育活动中,或观看某部影视片后,所受到的教育和体会。
     4.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产生的想法。特别是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的思想。
     5.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社会上的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的认识和态度。
     1.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自己的思想。如有思想变化,应写出思想变化的过程。切忌东抄西摘,空话、套话连篇。
     2.不能只写成绩和进步,也要如实反映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及对某些问题的模糊认识与疑惑,以便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4.最后可写上自己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也可进一步表达自己入党的愿望和决心。
     5. 在结尾的右下方要写上思想汇报人的姓名(必须是本人手写体),并注明写思想汇报的日期。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进行定期考察,是保证新党员的质量、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的重要措施。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考察,主要由培养联系人负责。党小组要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并如实填写党小组意见。考察结果要形成文字材料,填入《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培养考察情况栏内。由于受篇幅的限制,要写得简明扼要。将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社会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如实记录下来。要从本人的实际情况出发,态度要认真,内容要具体,分析要深刻,避免脱离实际的空话、套话。要抓住重点,有一件事写一件事,不要面面俱到。要全面考察,不要只听好的不听坏的,报喜不报忧;不要只写优点或对缺点轻描淡写,只简单地提出希望等。

     ×××同志在二00六年上半年,认真、深入地学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体会,注意征求党内外群众对自己的意见。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认真刻苦,严谨求实,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作风严谨,起到了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了同志们的好评。问题和不足是工作中的计划性和细致性仍然不够。

     公示是组织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按照湖南省委《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培训制、票决制、公示制、责任制的意见》(湘发 [2006] 13 号)文件精神,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不断增加党员发展的透明度。公示的基本书写格式及内容通常如下:
     2.公示的基本情况。党员发展公示一般要包括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所在班级(单位)、职务等;
     3.公示的起始及截止日期(以工作日计),意见反馈受理人(应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公布校党委组织部的联系地点和联系方式;

发 展 党 员 公 示

经党组织初步审查,拟发展XXX等X名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现予公示:










     政治审查报告也称综合政审材料,是党组织在调查、考察的基础上,对拟吸收入党的同志作出全面评价的重要材料,也是党委(党总支)审批党员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当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把该同志的全面情况综合起来形成材料,以备讨论其入党时向党支部大会报告。
政审报告的开头部分,简要介绍一下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家庭出身、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等。
     1.本人简历。主要介绍该同志的经历,这一部分材料可根据本人的档案和组织上掌握的情况来写。
     2.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人的情况。主要介绍家庭主要成员和联系密切的社会关系人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政治历史情况。这一部分可通过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取得。
     3.本人政治历史情况。主要写明本人的政治历史表现。尤其是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这几方面的审查,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结论要准确。
     4.本人现实表现情况。主要写其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表现。重点写该同志政治立场以及是否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是否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党员标准衡量,还有哪些差距。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实表现情况不能只写优点、成绩,不写缺点、错误。要通过事例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反映工作实绩和取得的成绩,少用抽象概括性语言。
     2.结论要有证据。特别是关于本人、主要亲属的政治历史和在“文化大革命”、1989年政治风波、反对“法**”邪教组织等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所有外调的证据材料与调查汇报材料要统一。
     3.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已婚人员发展对象至少须审查本人、本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的政治情况,未婚人员发展对象至少须审查本人、本人父母的政治情况。

关于×××同志的政审报告

×××,男,汉族,××省××市人,生于19××年×月×日,本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本科肆业;19××年×月参加工作;19××年×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现任××××。
     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自传,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其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清楚的。
     ×××同志,无政治历史问题。在反对"法**"邪教活动中,×××同志正在读书,没有参与任何不良活动,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了高度一致。
     ×××同志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靠近党组织,于××年×月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多年培养、教育和考察,认为×××同志对党的认识明确,入党动机端正,能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愿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该同志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学习和生活中认真刻苦,不断钻研,作风严谨。
不足之处:工作时缺乏计划性。

 (1)对入党的态度。一般第一段要明确写出自己对入党的态度,即“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2)对党的认识。这部分主要包括;如何认识党的纲领和章程;如何认识党史,尤其是亲身经历过的重大历史事件;如何认识党的领导和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3)入党动机、目的;(4)自己的优缺点。要一分为二地看待自己的优缺点,并深入剖析,要有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的决心和措施;(5)入党的决心。填写入党志愿书只是申请入党的同志入党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在入党志愿中还要表明自己有不被接受的思想准备、进一步努力的打算和入党后的态度或决心等。
     1.入党志愿有规定的篇幅,不能无限制地填写,要注意字数。
     2.入党志愿要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工、提炼,字斟句酌,把自己最想向党组织表达的思想写出来。
     3.入党志愿不另加标题,不加称谓,正文后边不需要署名和注明时间。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的党已经走过了80多年光荣的斗争道路。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从建党之初的50多名党员,逐步发展到今天这一个拥有六千万党员的执政党。并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先后形成了分别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今天我们党正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为把我们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坚强领导核心,实现党和国家跨世纪的宏伟目标不断努力着。
 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辉煌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前赴后继,英勇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切困难,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
 可能是耳濡目染了父亲对党的执著追求的原因,使我从小就树立了一定要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远大志向,并且一直持续到了今天,热情更是有增无减。在高中时,我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当我走进大学校门的时候,作为刚刚跨入高等学府的我再一次向党组织郑重地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为了早日实现这一理想,我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同党员谈心交流思想,使自己能够在正确的引导下更快地成长。从最初的要当英雄的幼稚的感性认识,我逐步形成了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人生目标。可以说在不断追求的道路上,洒下了我无数的汗水,也耕耘出了丰硕的果实。
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自己还是一名学生,学习是十分重要的。共产党员只有精通自身的业务,才能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为此我努力学习各门课程,成绩在班中均名列前茅。此外,我还担任班长的社会工作。工作中踏实肯干,任劳任怨,带领同学共同建设我们的班集体,在班中培养了良好的学习和研讨气氛。同时也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我还利用课余时间广泛传播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和辉煌历史,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我们的党。
     对照党员的标准,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如理论学习过于死板,不能灵活运用;工作中有些情绪化,容易冲动。但我相信在组织的指导和帮助下一定能够及时改进。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我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综合素质都有了长足进步,特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作一名名副其实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我也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一) 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
     (二)入党介绍人意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二是指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三是按照党员标准全面衡量,表明对被介绍人能否入党的态度。
     1.入党介绍人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被介绍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党性原则,把在培养和考察过程中了解的被介绍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一贯表现公正、客观、如实地反映出来。
     2.优点要概括得恰如其分,符合实际;缺点要具体、明确,不要只笼统、抽象地写上几句希望的话,更不能只写“同意入党”。
     3.两名介绍人都要写自己的意见,第二介绍人不能只简单地写同意另一介绍人的意见。

 ×××同志在政治思想上自觉地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对党的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该同志思想品德端正,学习刻苦,团结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为人正派,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在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缺点是:工作中计划性和细致性不够。用党章规定的标准全面衡量 ×××同志,我认为他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介绍 ×××同志加入中国共产党。

×××同志对党有正确认识,坚信共产主义一定能够实现,并决心为之奋斗终身。他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平时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能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表现出了较高的思想觉悟。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给的其它任务都完成得较为出色。缺点是工作中有时有些粗心。总的说来,我认为×××同志已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我愿意作他的入党介绍人。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整理后,及时填入其《入党志愿书》。
     (一)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内容:
     1.准确表达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看法和评价。这是决议的主要部分,应着重写好。填写时应根据党员条件,对其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述。对其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写明,不能以“希望”或“赠言”的方式代替。
     2.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和结论性意见。如:“支部大会于×年×月×日讨论了×××同志的入党申请。大会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
     3.支部大会正式党员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结果。如:“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名,应到会×名,实到会×名。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4.支部大会对被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应针对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此项内容也可以不写。
     (二)填写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填入《入党志愿书》,不能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前,事先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前,支委会可草拟支部大会决议稿。当支委会草拟的决议稿被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应以支部大会的名义填入入党志愿书,而不能以支委会的名义进行填写。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同志于2004年8月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积极靠拢党组织,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多年来,该同志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刻苦,生活作风严谨。担任班长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关心集体,注意团结周围同志,群众基础扎实。主要缺点:开展批评不够大胆。
     大会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
     支部有表决权的应到会正式党员()名,实到会( )名(因事请假〈 〉名)。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发展对象人党前,要派人同他谈话。谈话人(应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将谈话的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经整理后,填入其《人党志愿书》。填写的内容主要有:
     (二)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通过谈话,并结合谈话前对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审阅和调查核实所获得的情况,对发展对象总的印象和评价(应按党章规定的条件全面评价)。
     (三)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主要写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如:“综上所述,我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建议党组织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受院党委(党总支)指派,×月×日与×××同志进行了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该同志态度诚恳,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情况,深刻剖析了自己。
     通过谈话和审阅其入党材料,我认为该同志对党的认识正确,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该同志思想作风正派,对组织和同志忠诚老实,工作踏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志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建议党组织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

 经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二级党委(党总支),在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讨论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将党委(党总支)会讨论的意见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查(审批)意见时,要写明预备期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在审查(审批)意见下方签名盖章,并填上审批的日期,然后盖上党委(党总支)公章。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预备期的起算日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二)对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要进行确认,不能轻易把支部书记在支部大会决议后面签名盖章的日期视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因为有些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的日期常常滞后于支部大会通过的日期;

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年×月×日经党委(党总支)会讨论,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自2006年10月15日起至2007年10月15日止)。
     党委(党总支)会应到会()人,实到会()人(因事请假〈〉人)。会议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整理后,及时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内。填写的内容主要有: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支部大会对其基本看法和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支部正式党员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结果。

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于×年×月×日讨论了×××同志的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同志在预备期间,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注意改进工作作风,工作勤奋,勇于创新,成绩显著,发挥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大会认为×××同志已具备党员条件,同意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支部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实到会()人(()人事假)。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一致同意×××同志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请事假的×××同志会前也以书面形式向支部表示同意×××同志按期转正)。

     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整理后,及时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内。填写的内容主要有: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简要写明其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问题;延长预备期的主要理由及延长的时间和起止日期;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的方式和结果。

支部大会通过延长×××同志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议

支部大会于×年×月×日讨论了×××同志的转正申请。大会认为×××同志在预备期间,能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学习较努力,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但他在最近由于生活琐事与同学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在同学中造成很坏影响。这表明他的觉悟还不够高,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鉴于他对自己的错误已有认识,并作了自我批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延长×××同志的预备期半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支部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全部到会。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一致赞成延长×××同志预备期半年。

     支部大会通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当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会根据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整理后,及时填入其《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内。填写的内容:首先要写明支部大会讨论的日期,接着应简要写明其在预备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理由,然后写明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最后写明支部大会出席情况、表决方式和结果。

支部大会通过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支部大会于×年×月×日讨论了×××同志的转正问题。大会认为×××同志在预备期间,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工作不负责任,学习不刻苦,生活作风不严谨,在同学中没有起到一名党员应有的作用,影响极坏。党组织曾多次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至今无明显改进。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同志已不具备党员条件,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实到会()人(()人外出开会)。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经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二级党委(党总支)接到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填入其《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审批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同意转正的审批意见,应注明党龄的起算日(其中按期转正的,还应加注“按期”二字);同意延长预备期的审批意见,应注明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和起止日期。党委(党总支)书记要在审批意见的右下方签名盖章,并填上审批的日期,然后盖上党委(党总支)公章。

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审批意见

×年×月×日经党委(党总支)会讨论,批准×××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年×月×日起算。
     党委(党总支)会应到会()人,实到会()人(因事请假〈〉人)。会议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年×月×日经党委(党总支)会讨论,同意延长×××同志预备期八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党委(党总支)会应到会()人,实到会()人(因事请假〈〉人)。会议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审批意见

×年×月×日经党委会(党总支)讨论,同意×××支部党员大会×年×月×日的决议,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
     党委(党总支)会应到会()人,实到会()人(因事请假〈〉人)。会议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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