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民商事案件有哪些?


在美国摊上民事官司了怎么办美国民事官司流程全记录
美国民事诉讼程序(CivilprocedureintheUnitedStates)包括管辖美国联邦法院程序、50个美国各州法院程序及美国联邦领地法院等的民事程序规则。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并未在其宪法中保留给联邦政府运作之权限。因此,
美国每个州都可以独立于其姐妹州、以及联邦法院系统而自由运作其自己的民事诉讼制度。
今天阡阡就以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
为例,来给大家讲一讲美国民事诉讼的流程。
首先原告应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Complaint),
起诉状需要包含原告的法律请求和对接受起诉状的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及相关依据的陈述。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
,接待员需要就起诉状的格式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原告或其律师的签名,确保该律师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成员。
因为大部分当地律师只持有处理当地案件的执照,比如你在纽约遇到法律问题,只能找纽约州的律师,加州的律师若没有纽约州律师执业执照,即不满足处理案件的资格。
如果所提交的文件包括
传票(summons)
,书记员则应该在传票(summons)上署名。
传票(summons)应告知被告,如果不及时应诉和答辩,将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之前阡阡就有朋友由于不及时应诉而被警告藐视法庭,可能没办法再回到美国。
传票(summons)是单页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法院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姓名、指向被告、律师的姓名地址、确定被告对于起诉状(complaint)提交答辩状(answer)作出回应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票是由法院发出,然而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传票是由原告律师负责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被告。
在法院立案并发出传票后,原告方就可以安排诉状送达被告。
向美国境内的个人/企业送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亲自递交
2.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3.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美国境外的个人/企业
送达可以采用国际上认同的方式,比如
《海牙公约》
授权的方式。
如果被送达的人所在国没有参与有关国际公约,则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进行:
1.该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2.外国权威机构回应请求书时所指示的方式
3.亲自交付(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外国企业不适用)
4.采用有签名回执的邮寄方式,并由法院书记员寄送(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
被告可以自行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
。大部分被告选择放弃主要是为了
节约成本
预留更多的时间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
原告不得不向被告送达传票
,法院则可以
强制被告支付因送达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
不放弃送达
的被告,可在
送达起诉状后的20天内提交答辩状
但是若是
放弃送达的被告
,可以
从送达放弃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在国外,则享有90天期限)
通常情况下,
被告答辩状可以随着原告的起诉状而提出。
同时,
被告也可以选择通过提出动议(motion)来回应起诉状的选择权。
在以下的一些条件情况下,
被告能够通过提出动议来进行抗辩
,包括:
1.对诉讼标的缺乏管辖权
2.缺乏对人的管辖权
3.审判的不适当
4.诉讼开始文书的非充分性
5.诉讼开始文书的送达的非充分性
6.没有陈述救济可以获得同意的请求
7.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一旦诉状完成送达,
被告方在答辩期限内(联邦法院系统是21天)必须予以回应,否则会有被判决为缺席的可能
。回应的方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答辩(answer)
;如果认为起诉状存在重大瑕疵,可以提出驳回起诉的
动议(demurrer)
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答辩状的格式要求对每一项编号的陈述,以自认、否认或者被告缺乏足够的自认/否认的信息的陈述而一一作出回应。
被告也可以在案件中提出反诉,起诉原告,作为对原来诉讼的回应。
被告可以
请求延展
提出答辩状或对于诉讼答辩文书作出回应的期间。但是,
这类延展请求可能会受到对方的反对,法院有义务保持案件迅速解决来判断是否同意被告延期
。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包括在法院同意的延展期间进行抗辩,原告可以提出要求使法院进行应诉判决的动议。
在开庭审理前需要
遴选陪审团(JurySelection)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
法院有选择权可以向准陪审员提出预先审核
。同时,
法官和律师根据准陪审员的回答来判断他们是否公正、中立
如果任何一方的律师认为某一位准陪审员不能胜任,则该律师可以阻止该准陪审员加入陪审团(“要求陪审员有因回避”)。除了以性别或种族理由外,任何一方的律师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要求取消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资格(“强制回避”)。
该准陪审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
决定完陪审团后就要正式开庭了。在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会先做
开场陈述(OpeningStatements)
。被告律师可以选择在其之后或者在原告律师提出证据后做开场陈述。
开场陈述结束后,就是
披露证据(Presentationoftheevidence)
的阶段了。通常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即
原告律师应提出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不法行为,而并不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未存在违法行为
接着,双方当事人通过传召证人出庭并以提问的方式提供证词。传召证人出庭的律师对任何证人的首次提问被称为“直接询问”,发问的律师不得诱导证人。
当一方律师对于一个问题,或者对方律师表述问题的方式或回答证词的证人提出异议时,法官应决定该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如果法官认为异议有效,将维持异议并要求该律师撤回或重述问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此证言。在对证人直接询问后,对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向证人就其在直接询问中所证明的事项进行
交叉询问
,被告通过提出证据来作为抗辩。
双方就是否对法律请求已经提出足够证据来让陪审团加以考虑的问题已展开补充辩论。
结束证据披露的环节后,双方律师可以在最终辩论环节直接向陪审团发表讲话。双方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概括证据力图说服陪审团,并且从各方提供的证据中得出对其委托人有礼的结论。
在最终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就其必须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原则作出指示(对陪审团的指示)
。审理法官最终决定以何种措辞作出何种指示。陪审团在得到指示后进入陪审团室评,除非双方另行约定,
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一致并且至少有6位陪审员
。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没有达成一致,审判则陷入僵局。法官确认陪审团经过进一步评议后,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可能性时,将宣布审判无效。该案件另定日期,由另一陪审团审理。
陪审团将裁决案件的最终胜诉方,并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并裁决。陪审团无需对裁决理由进行任何解释。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并将陪审团的裁决引入判决文书。
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将得到一份关于金钱给付的判决书。如果被告认为审判结果是错误的,被告可以提出重新开庭审理的动议、提出修正或修改判决的动议或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30天的暂停执行判决的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款或另做打算
。如果败诉方根据5.7.2条做出选择,并不想支付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钱给付,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判决的执行,直到上述动议或上诉作出了决定。
通常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中止执行保证金,从而获得判决的暂停执行。
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必须支付判决书上的金额。如果败诉方拒不付款,原告可凭执行令状强行执行判决。
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到这里就结束啦,看起来是不是很复杂?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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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https://www.
ebay.cn/newcms/Home/aca
https://
zhuanlan.zhihu.com/p/35
8036146
https://
zh.wikipedia.org/wiki/%
E7%BE%8E%E5%9C%8B%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7%A8%8B%E5%BA%8F
你的外国判决书真的能在中国强制执行吗
(本文原创,非经许可不得转载)
——外国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去年年底,有个朋友电话咨询了一个涉外法律问题,国内企业与一日本知名企业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中方向日企供货,中间由于某些原因日企打款进入了错误的银行账户,导致买卖双方发生了分歧,多次商谈后诉讼一触即发,向我咨询本案的诉讼规划。案件的法律关系本身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由于我的TUTOR很早就告诉我,诉讼要充分考虑执行的问题。所以,最先出现在我脑海中的问题是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日本得到承认与强制执行。从客户利益角度的出发,我首先检索了下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书在日本境内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
瞬间,我发现我挖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外国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国外的判决书比较难找,且各国之间奉行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执行。所以,我进行了一个逆向思维,具有相同的效果。)
第一步Let’sturntolegislation
一、中国法律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相关条款
(主要集中于民商事案件,港澳台地区以及涉身份关系不在本次探讨范围内)
1、《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2、《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
第五百四十三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Summary】从法律规定来看,外国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得到承认与执行,首先审查该国家与中国是否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的国际条约;其次,没有以上条约的进行互惠原则审查。有二者之一的还需审核外国法院的裁判是否违反中国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以上情况的,才可能得以承认与执行。最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也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交,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承认与执行。
第二步Let’sturntoConvention
二、哪些国家与中国缔结或参与了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裁判的国际条约,哪些国家与中国属于互认法院裁判
笔者查询了外交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缔结且生效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协定进行了查询,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协定的国家见以下列举(检索时间截止2021.4.24,以外交部网站为准)
经统计,共有37个国家与中华人共和国签署了双边司法协助的协定/条约(已生效),其中与韩国、新加坡、泰国条约/协定中不包括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从条约角度,其他34个缔约国承认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民商事法院裁判。当然,中国也承认与执行以上34个缔约国的生效民商事法院裁判。有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正当理由的情形除外。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新加坡、泰国三个国家与中国虽然签署了双边条约,但是承认与执行民商事法院裁判并不在条约范围之内,中国的生效民商事判决无法根据条约在以上三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
第三步Principleofreciprocity
——互惠原则的适用
互惠原则主要散见于各地法院的裁决,笔者对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检索,对互惠原则就韩国、美国、新加坡三国进行简要列举。
【韩国】
CASE1
崔综元、尹智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裁定书
案号:(2018)鲁02协外认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所以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由于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上述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的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CASE2
彼克托美术式有限公司、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
案号:(2019)沪01协外认17号
审理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由于我国和韩国没有缔结或者参加有关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故对涉案韩国判决应否予以承认和执行,应依据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反映,韩国法院曾经适用互惠原则对我国的民事判决予以了承认,这表明根据韩国法律的规定,在同等情形下,我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韩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据此可以认定中国与韩国存在互惠关系。同时,申请人在本案中已提交了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及执行书的公证认证件,可以认定该判决的真实性,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申请人要求承认上述民事判决并要求执行部分判决内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定:一、承认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二、
执行韩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2011民合6992合同金案件作出的民事判决第1项(涉及本金84万美元部分)、第3项
【Summary】:从以上两个对比案例可见:1、韩国法院的生效民商事裁判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适用互惠原则。2、中国适用该互惠原则检视的是韩国法院是否已经在先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决作为前提,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潍经字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经韩国首尔地方法院于1999年11月5日作出99甲合26523号信用证货款案件判决书予以承认,故中国法院认为中韩存在互惠原则。3、存在互惠原则下,中国法院会继续对裁判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等进行审查,所以,第二个案例的利息因不符合中国法律原则不予执行。
【新加坡】
CASE
董光亮、西海湾国际有限公司、陈通考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浙03协外认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与新加坡共和国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可以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共和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可予以承认。经审查,本院对于董光亮、西海湾公司提出的关于承认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庭于2013年2月15日作出的S138/2012号民事判决的效力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是:其一,该民事判决确定给付的部分款项在新加坡共和国已经予以执行,可以确定该判决在新加坡共和国已经生效;其二,该案系缺席判决,但陈通考、陈秀丹已经得到合法传唤。其三,该案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Summary】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未有双方或者多边的互认法院裁决的协定或条约,应按照互惠原则进行认定,与韩国案例有所不同的是,判决主文并未列举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裁判的先例,中国法院认为既然新加坡的民事判决在其国内部分执行,确定该判决在新加坡已经生效,且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等,予以承认。相比较于韩国,中国法院对于新加坡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宽松。
【美国】
CASE1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刘利诉陶莉等作出(2015)鄂武汉中级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承认与执行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是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商事判决。由于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和湖北平湖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责任损害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民四初字第1号】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650万元美元的损害赔偿。2006年3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依据统一法向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执行中国法院判决,2009年,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裁决,承认和执行该民事判决书。罗宾逊公司上诉后,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CASE2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赫伯特.楚西、玛丽艾伦.楚西申请承认和执行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第一司法区费城县中级法院对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缺席判决和2014年7月8日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金裁定(案号4826)一案,作出(2016)赣01民初354号裁定,认为我国与美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国际条约,亦未建立相应的互惠关系,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Summary】以上两个对比案例可见,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过中国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互惠原则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了美国加州洛杉矶县法院的生效民商事判决。与之相反,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县中级人民法院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同样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阶段,申请人援引了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和湖北平湖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产品责任损害在美国加州地区得到了承认与执行的先例,但是中国法院认为中美两国没有缔结或者参与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仅将互惠原则限于美国加州范围之内,美国采取联邦制,按照两份截然相反的裁定,初步判断,除加州以外的其他州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被驳回的可能性比较大。
全文总结】:
外国的生效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主要检视以下要件:1、属于上文中列举的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条约),并明确将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判列入条约部分的国家的法院生效的民商事判决有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韩国、泰国、新加坡不能援引国际条约承认与执行该国的生效民商事裁决。2、双方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散见于各法院的裁判中,根据笔者目前检索到的裁判文书,韩国、新加坡、美国加州地区的生效民商事裁判会被列入互惠范围之内。3、即使具备以上缔结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中国的法院仍会对判决是否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秩序进行审查。4、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以及在申请强制期限内提交,否则会面临申请被驳回的裁决。
请问如果起诉一个居住在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该怎样起诉呀
你没把问题描述清楚,所以不容易回答……
想得到准确的回答,我要知道你起诉的具体案由,是侵权纠纷,或是合同纠纷,或是身份关系诉讼……诸如此类,民诉法依照特殊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原告就被告,首选是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但这两个标准都是针对国内。
对于长期居住地在国外,但具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你需要做的就是去他在国内的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联系对方当事人,并送达文书。如果你所说的国外是港澳地区或与中国缔结有相关法律协助协议的国家,对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也有义务协助送达。当然,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没送到,法院缺席判决你胜诉。
说一个特殊情况,如果你提起的是身份关系之诉,依据的规则是被告就原告,你只需要到你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你向法院提供一个被告联系方式,其他事情交给法院即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文  号:辽高法[2002]14号发布日期:2002-3-8执行日期:2002-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要求,现将省内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确定如下:  第一条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第二条 第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葫芦岛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区域内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内管辖区域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鞍山市、营口市、辽阳市、丹东市、盘锦市(含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区域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条 有管辖权的第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现行的有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五条 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涉外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二年三月八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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