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派出所做出的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拘留不服,行政复议,拘留中止受理机关为()。

居住在某市 A 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 B 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_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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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11:07  居住在某市 A 区的公民赵某对该市 B 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则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  A 区行政机关 B. A 区人民政府 C. B 区行政机关 D. B 区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 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赵某对 B 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向 B 区人民政府申请 复议。点击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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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东风公司铁路运输处铁路招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 / 502019年东风公司铁路运输处铁路招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公民对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派出所做出的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为属的机关之间的发文,主要是函。故此题正确答案为C。 7、标志着党的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胜利完成的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 单项选择题 A、《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B、《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2019年东风公司铁路运输处铁路招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4 / 50C、《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D、《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答案】B 【解析】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的通过标志着党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胜利完成,它推进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伟大历史转折,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题选B。 8、下列关于我国国土与资源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单项选择题 A、青海湖是我国面积最大的咸水湖B、我国疆域最南端到曾母暗沙C、我国陆地面积居世界第四位D、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答案】C 【解析】参考答案:C答案解释:C。我国的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居世界第3位,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第4位为美国。 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的原则。 单项选择题 A、人民主权B、法治C、保护人权D、权力分立【答案】A 2019年东风公司铁路运输处铁路招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5 / 50【解析】法律常识《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表述,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表现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题应该选择A选项。 10、下列哪个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 单项选择题 A、某甲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任免的决定B、某乙认为民政局发给他的抚恤金数额不够C、某丙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保护其财产D、某丁认为公安局的罚款是违法的【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由此可见,对行政机关的任免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而不能提起复议。故本题答案选A。 11、下列方式中属于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是(
)。 单项选择题 A、完善法律法规B、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C、调整税率D、对银行贷款进行额度控制【答案】D 【解析】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发展计划、调整税率都是国家通过引导、控制经济杠杆的方法,间接地干预经济。而对银行贷款进行额度控制则直接对货币政策进行管控,属于直接调控,直接地对经济进行干预。故本题答案选D。 2019年东风公司铁路运输处铁路招聘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 5012、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多项选择题 A、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B、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不完备C、中华法系也即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法律体系是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索 引 号
H001/2022-66662
成文日期
2022-12-14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1〕515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2-12-14 11:3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萧政复〔2021〕515号申请人赵某。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1]0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期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1.申请人并无主观故意实施猥亵行为。9月4日约15时50分,申请人带着孩子在万象汇某超市门店购物,在石斑鱼鱼缸的过道位置,因思考走神后无意间甩手,左手上戴的苹果手表打到了报案人的腰臀部,当时感觉指关节蹭到了其裙摆。因报案人当时未叫住申请人,申请人当时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未停下来进行道歉,随后带着孩子离开现场。申请人并无有意去骚扰报案人的想法,更没有为寻求刺激或性满足而实施猥亵行为的念头。申请人无猥亵他人这一违法且恶俗的嗜好,33年来无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和案底。当时的环境人流量并不大,申请人深知某超市的头顶上分布着密密麻麻的摄像头,且报案人有陪同人员,从合理性上来讲,更无主动实施骚扰行为的故意可能。2.申请人视力残疾四级,客观上不具备实现猥亵行为的条件。申请人的双眼患有先天性白内障,于出生10个月时进行了晶状体的摘除。现双眼无晶状体,右眼矫正视力仅 0.15,左眼矫正视力仅0.08,并伴有斜视,散光和眼球震颤,申请人于2001年申领了视力残疾人证。因两只眼睛有视力差,无法把握距离。且因弱视,申请人对事物的视力感知,仅限于物体的形状和轮廓,对于抽象的,如面部轮廓、长相及年龄,无法进行准确的辨识。基于这一原因,在当时的情境下,申请人无法看清报案人的长相,无法判断其年龄,走动的时候无法判断自己与其准确距离,申请人未故意对报案人骚扰。3.本案中报案人未在事发时第一时间质问申请人,而是由其关系人事后找到申请人,进行恐吓并试图勒索,在申请人的坚持下随后报警。在申请人左手无意间打到报案人后,报案人未第一时间叫住申请人进行质问,而是告知其关系人有人拍了她的屁股。报案人及其关系人均未第一时间进行报警,而是其关系人找到申请人,进行了“是否碰到了一个女孩”的询问。在申请人告知其无意间手表打到女事主后,报案人的关系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恐吓,并试图进行勒索。申请人随即打断其恐吓并阻止其试图实施的勒索行为,要求其报警。在申请人的坚持下,报案人的关系人最终拨打了110报案。上述情境发生于某超市梭子蟹鱼缸处,时间约为16:00左右。4.被申请人在讯问申请人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向申请人出示关键的监控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无故意违法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某超市的监控录像作为其掌握和认定的足以定案的事实依据,理应向申请人出示。5.被申请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完成后,很久之后再次要求重新讯问,掩盖重要客观因素。在第一次讯问后,申请人核对并签署了笔录。在没有新的证据和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一次内容完全一致的讯问,办案人员给申请人的理由是再给申请人一次机会。在核对第二份笔录时,申请人发现第一份笔录中记载申请人是视力残疾人四级的这一重要客观事实被删除了,申请人询问了办案人员为何删除前一份笔录的备注部分,办案人员回复这没有关系。申请人第二次讯问之前,有听到警员的只言片语,分局要求对申请人的视力情况是否足以实施猥亵行为进行评估。因此,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要求做第二次笔录隐瞒了重要客观事实,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6.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在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建议书后,又改为十日,体现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申请人的人权。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在调查结束后,未听取申请人无主观故意的申辩,认为申请人存在猥亵行为,制作了行政拘留五日的文书,但随后重新制作了一份行政拘留十日的文书让申请人签字。其理由为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了猥亵的处罚标准为行政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对于其他有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严重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事实来确定,如违法行为人当众对被侵害人实施猥亵,给被侵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申请人在走神的情况下左手所戴的手表甩到报案人,不足以构成猥亵,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案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即使被申请人单方面认为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对于没有任何前科的公民,应当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挽救措施,被申请人的办案民警存在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国家公权力的滥用。7.在申请人明确提出要求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做出暂缓拘留决定,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前已做足了将申请人送拘的充分准备,涉嫌违法。在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人表示要进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办案人员告知只能等解除拘留后再行复议,且被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正式下达之前即9月5日早8点左右就押解申请人到萧山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和新冠核酸检测,并随后前往萧山医院进行二次核酸检测。被申请人主观上已提前为将申请人送拘留所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被申请人该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4日下午,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万象汇某超市,申请人以手拍打李某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经调查,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因申请人在某超市内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公共场所,故违法情节严重。同年9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1]092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被申请人经充分调查取证,结合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及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均证实案发时在某超市内水产通道处,在通道宽敞、人员较松散的情况,违法行为人赵某故意用左手对被害人李某的屁股进行拍打,被害人第一时间反应有被拍打到屁股的异常情况,且被害人与违法行为人之间案发前并不相识也无任何矛盾冲突,违法行为人不存在可能被诬告陷害的情形。虽然违法行为人自述眼睛视力低下,但其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并非其自认为的客观不可为。故本案认定申请人存在猥亵行为,并无不当。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在某超市内拍打女性屁股的行为应属于公共场所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综合全案,认定申请人存在猥亵行为,亦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 [2021]092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9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李某报警称2021年9月4日15时50分左右,其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万象汇某超市挑选货品时,屁股被人拍打了一下。被申请人于当日决定受案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2021年9月4日下午,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万象汇某超市超市,申请人以手拍打李某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在公共场所实施,属违法情节严重,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1年9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1]0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残疾人证、病历资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北干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拨打申请人家属电话的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报案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见证人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某超市用手拍打受害人屁股,其行为已构成猥亵他人,且发生在公共场所,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办理此案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9月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1]09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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