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使用影宿智联民宿投影仪推荐是否存在影视侵权的风险?


2023-05-13 09:01
来源:
海峡导报发布于:福建省
时下,“酒店躺吃游”成了旅行消费的一种新趋势。不少酒店为了吸引消费,在房内配置了投影仪、网络电视等在线观影设备。没承想,一台小小的投影仪,却惹来了一场官司。
近日,厦门湖里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引发的作品放映权纠纷。事情原委如何?法院会怎么判?一起来看看吧。
回顾 房客点播5部影片,酒店遭索赔5万元
宁波S公司经授权取得对电影《大话武林》《菜鸟囧探》《看着你》《超能赌霸》《不合理蛙》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权及相关维权权利。S公司经调查发现,厦门K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影片,经搜索找到以上5部影片视频,于是一纸诉状将K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K酒店立即停止提供5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5万元。
K酒店答辩称:酒店仅提供投影仪及网络设备,未内置视听APP或上传影片供房客点播,该款视听APP是房客自行下载安装的,与酒店无关,酒店没有侵犯S公司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放映权。S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酒店也没有从住客自助点播中获取收益,S公司提出高额索赔,没有依据。
争议 提供点播投影仪,酒店是否构成侵权
焦点一:酒店客房投影仪中的视听APP是设备自带的,还是住客下载安装的?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按照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流程,对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并对录像视频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最大程度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视频证明,K酒店客房的投影仪开机后主界面显示该款视听APP,通过该软件可以在线点播案涉电影。K酒店并无证据证明该款APP系住客下载安装的,应认定系投影仪设备自带软件。
焦点二:酒店在客房内提供可以在线点播影视作品的投影仪是否构成侵权?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K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通过网络和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案涉电影片源,侵害了S公司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鉴于S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或者K酒店的侵权所得,但其提供了《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作为证据,也委托律师出庭,说明维权费用确有发生,故应综合考虑案涉电影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人过错程度、酒店客房价格等情节以及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服务收费水平、批量维权成本摊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判决 酒店停止点播服务,并赔偿4000元
据此,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K酒店立即停止提供影片《大话武林》《菜鸟囧探》《看着你》《超能赌霸》《不合理蛙》的点播服务;二、K酒店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三、驳回S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避免侵犯放映权?
法官说,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另外,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均可构成侵权。
近年来,有不少酒店因客房内安装了投影仪、网络电视等网络观影设备,被作品权利人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大多数酒店仅提供播放设备、网络和观影空间,房客可通过设备内置的腾讯、爱奇艺等视频软件在线点播观影。因此,酒店经营者会认为,房客是通过视频网站或APP点播影片,即使没有取得版权人许可,也是视频平台侵权,酒店只是提供设备和网络给房客使用,并不违法。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酒店未经许可,放映储存于本地或网络的影视作品,即属侵害放映权之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必须事先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在购买相应投影播放设备时,应当详细了解供应商是否取得相关版权许可,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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