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汇龙镇人民中路。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鲁0212民初47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裁定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34万元或相应价值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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