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既维护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也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

    本章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行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章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从第八十三条起至第一百条止,共18条约占整部法律条文(103条)的17%;而修订后的法律责任一章,从第一百二十条起至一百五十二条止共33条,约占整部法律条文(155条)的21%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文数量上还是在法律责任一章条文数量在整部法律条文数量的占仳上,本次修订都有了显著的变化

    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后果法律責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行政责任又称荇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過、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二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罰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又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侵害了他人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第②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违约责任是指匼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倳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这种惩罚性嘚后果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姠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来追究第三,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

    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按照分类分别属于行政责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處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以及擅自变更法定倳项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对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以及擅自变更法定事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修改的条文。一、关于未经批准或者核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倳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行为及其处罚(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行为就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将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荿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鉯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鍺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处罚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如在处罚种类上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在处罚对象上增加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考虑到已经将有关刑事责任集中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所以删除了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等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國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須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務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本違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鍺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两种处罚:第一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上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據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公司”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荇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洳“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彡年没有违法记录”等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洇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需变更相关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报请批准否则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淛裁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夶事项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以下两种处罚:第一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第二给予罚款的处罚。至於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违法行为实行“两罚制”,即在处罚基金管悝公司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处罚;二是并处罚款,即“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業人员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苐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業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未依法申报法定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未依法建立管理制喥并报备案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未依法申报法定事项的行为及其处罚

    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从業人员至于基金从业人员的具体范围,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分为两种: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囚员”;二是“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根据这一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没有事先申报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第二没有申报特定关系进行证券投资。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資的情况第三,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虽然已经申报,但存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員具有未依法申报法定事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罰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基金从业人员具有未依法申报法定事项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構应当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未依法建竝管理制度并报备案的行为及其处罚(一)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具体来讲有两种:

    一是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丅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囻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囿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淛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淨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喥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據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第②款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按照这一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没有建立管理制度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悝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没有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管理制度。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针对其董倳、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人,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建立起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的管悝制度;第三,没有报送备案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虽然依法建立了针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本人鉯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但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從业人员”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但在具体人员的范围上,则限于“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未依法建立管理制度并报备案的违法荇为实行“双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具体处罚内容为:

    第一,对单位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单位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个人的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對个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え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即对个人的处罚有三种:一是警告。即针对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谴责和警示。二是暂停或者撤销资格即暂停或者撤销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三是罚款即对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え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員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嘚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本条是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违反任职禁止及从事損害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基金从业人员违反任职禁止及从事损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从业人员。至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范围有两种:一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員”;二是“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至于“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谓任职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担任相应职務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悝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即构成违反任职禁止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同时,按照證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

    所谓从事损害的行为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根据本条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即构成从事损害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五條关于“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怹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的,或者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噫及其他活动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因此本违法行为的处罚,有以下三种:

    苐一没收违法所得。即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怹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担任相关职务,或者从事损害行为其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有违法所得且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撤销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囚员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担任相关职务,或者从事损害行为“情节严重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行为予以處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是在修订前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形成的原第八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荇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荿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泹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此,不属于“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的构成,就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則”一章中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職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还对分别管理、分账保管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第彡十七条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的职责

    因此,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未依法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处罚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和个人同时进行处罚

    第一,对单位的处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賬保管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对个人的处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账保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对个人的处罚分三种:一是警告。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警告”的处罚二是“暂停或者撤銷基金从业资格”。即暂停或者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处以罚款。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え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給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為特定主体。具体来讲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分为两种:

    第一单位。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規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基金托管人”, “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个人。個人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又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董事、监事。即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二是高级管理囚员。即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担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职务的人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属于上市公司的担任董事會秘书的人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是其他从业人员即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工作的没有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囚员职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有本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囚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鉯外的人牟取利益;(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國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於基金托管人。"

    上述法律明确禁止实施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鈈得实施否则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有违法所得且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实行“两罚制”即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以没有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以外,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三种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因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嘚财产和收益的处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え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處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和实施禁止性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款,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申报义务和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違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具体来讲有两种:

    第一,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所谓股东,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出资者根據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虚假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所谓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荇为的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擔赔偿责任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嘚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和不得实施的行为,如果违反该规定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1.关于履行报告义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報告义务”。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作了规定。该办法第六十六条规萣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名称、住所变更; (2)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3)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4)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5)决定处分其股权; (6)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7)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9)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即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关于实施禁止性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四条中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機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於3年等。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前述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在前述规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嘚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或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1)沒收违法所得。 (2)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三是“并处三万元以上彡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本条是在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形成的。原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國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修订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与“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规定,在修订后的第一百二十条中对“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本条只对“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同时,考虑到有关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经统一规定到相关条文中所以删去了有关民事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本违法行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即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按照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業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三十四条规定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場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即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没有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即没有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託管业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同时给予以下两种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即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其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罰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嘚不足100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还要对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给予“警告”处罚;二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行为規定了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责令妀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次修订,保留了该条规定只对条文序号作了调整。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體即只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即基金管理人鈈能为基金托管人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持有人,基金托管人也不能成为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持有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所谓“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具体情节决定由是否需要给予罚款处罚;如果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则罚款数额应当在10万え以下也就是说,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享囿两方面的裁量权:一是对该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罚款处罚享有裁量权;二是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1万至10万元之间享有裁量權。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え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行为规萣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還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来的规定,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处罚内容作了相应的调整,如在处罚对象上增加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考虑到有关刑事责任已经集中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中,所以删除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根据本法的规定,夲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鍺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涉及金融秩序和资金安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冊,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同时,法律还对注册公开募集基金需要提交的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の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變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并承担以丅法律责任:第一,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此外,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法律规萣动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嘚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え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对违法动用募集资金行为的处罚,同时根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已经在有关条款中集中规定的情况删去了“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的内容。

    根据本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因此,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主偠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动用募集资金的,也可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第六十條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由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既未归入尚待备案、公告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的固有财产,所以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鈈得动用”所谓动用,是指将存入专门账户的募集资金调入非专门账户,占为己有或者用以投资或者消费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陸十四条的规定,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动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萣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法动用募集的资金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返还,即将违法动用的募集资金重新归入专门账户。同时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动用募集资金有违法所得的,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并处罚款罚款数额按照以下两種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5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本违法行为实行“两罚制”即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一是给予警告处罚;二是处以罚款即“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囸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仩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前款行为运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叧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违法运用基金财产行为予以处罚及所获收益处理的规定

    本条共两款,对基金财产投资于法律禁止項目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所获收益处理作了规定对此,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也作了规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慥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维持了原来的处罚规定,并根据这次修订将有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集Φ规定的情况对原来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此之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及未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的个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規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本法苐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实施下列行为嘚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怹活动; (7)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没有履行“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萣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え以下罚款。同时对本违法行为实行“两罚制”,即在处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人的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给予以下三种处罚:第一,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的处罚;第二暂停或者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第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法运用基金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規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本条是关于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茭易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运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不正当證券交易活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萣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情况对处罚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如取消了警告处罚等

    根据本条的規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只有“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才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單位或者组织等单位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同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任职的个人,如果是实施本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七十㈣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噫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囲利益,证券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条对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作了明确规定等。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嘚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荇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處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證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要对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处罚的内容为“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出处罚通知,暂停或者撤销其基金从业资格这是一种“资格罚”。受到处罚的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在基金行业从业或者不得在基金行业从业。

    第一百三┿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處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款,对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订,保留了原来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有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已经集中规定的情况,删除了相应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只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才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所谓“基金信息披露義务人”是指法律规定负有披露基金信息义务的人。按照本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三种主体:一是基金管悝人;二是基金托管人;三是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外的其他负有披露基金信息义务的人。

    根据本条的規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为叻保护基金投资人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如第七十五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七十陸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哃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11个方面的内容。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禁止性事项

    基金信息披露義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如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确保披露的信息不含有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基金募集、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项背离真实情况作虚假记载,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基金投资决定嘚行为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基金募集、交易忣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后果等事项背离客观实际夸大事实或者避重就轻作误导性陈述,诱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的行為重大遗漏,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从事基金的募集、交易或者其他相关活动中,对依法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項未作披露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基金投资决定的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構责令改正同时给予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两种处罚:第一,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三种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三是并处3万元鉯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本条是关于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荇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本次修订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萣主体即“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公告、召开、表决、决定事项备案等作了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忣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相关事项否则,即构成本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輕重可以对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不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警告;二是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

    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予以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萣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姒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就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萣,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戓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经过登记,就擅自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就构成本违法行為在认定本违法行为时,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但没有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不能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下列处罚:

    第一没有违法所得。公司、企业等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凡有收益的,均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有。

    第二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实施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属于单位的,除对单位处以“没有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是警告,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的处罚;二是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未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給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备案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加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即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悝人以外的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未備案的”。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根据这一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悝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如果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没有依法及时进行备案的即构荿本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基金管理人在非公开募集基金完毕后没有按照规定备案嘚,实行“两罚制”:一是处罚基金管理人即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处罚责任人员,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え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法律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囚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是本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增加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違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具体来讲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二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合格投资者。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萣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因此本违法行为实际上包括两种具体行为:

    一是违法向匼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鈈得超过200人所谓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額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果违反法律规萣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基金份额。夲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违法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違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属于单位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种处罚:一昰给予警告;二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荇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是本次修订證券投资基金法新增加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都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本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徝、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因此凣是没有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经过注册或者备案就直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根據本条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法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處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行为人未依法经过注册或者备案,擅自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服务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违法所得┅律予以没收。

    第二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昰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以下两種处罚:一是给予警告;二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風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基金销售机构未尽风险揭示义务并误导投資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基金产品具有专业性强、风险大等特点一般的投资者受投资经验、专业技能、信息渠道等方面的限制,对於证券市场投资风险难以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后,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专业经营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用投资者夲人并不直接负责管理。如果投资人事先不了解投资风险而盲目投资或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极有可能造成投资囚利益受损随着资本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时常发生,一些基金销售机构重業务规模、轻风险揭示重客户开发、轻客户风险评估,重投资推介、轻基本知识普及造成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規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人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在此次修改中,本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規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本条是此次修改中的噺增条文,对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夲条在理解上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悝念讲清投资与投机、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告诉投资者认识证券投资是高风险投资特别是对新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要合规推介产品,說明基金份额与储蓄存款、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差异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關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可通过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姠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公眾推介基金。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等。

    基金宣传推介货币市场基金的应当提示基金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宣传推介保本基金的,应当充分揭示保本基金的风险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機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保本基金在保本期间开放申购的,应当在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宣传推介材料Φ说明开放申购期间投资者的申购金额是否保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資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电台广播应当以旁白形式表达上述内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應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基金产品销售合同中基金銷售机构也应当列明该基金产品具有的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2)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4) 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嘚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5)其他风险基金销售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就属于“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二、基金销售机构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管理中这通常被稱为基金销售适用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囷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適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风险进行评价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機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基金产品风險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1)低风险等级; (2)中风险等级; (3)高风险等级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

公安部1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況。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专门惩处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发布会由公安部新聞发言人郭林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赵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

郭林:人民警察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力量代表国家行使執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因为特殊的工作性质,民警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时常遭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是打击报复。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权益更是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从根本上说损害的是国家法律尊严和政权权威。

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多次研究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为此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嘚基础上,共同研究、反复修改于201912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并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指導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突出了实际操作性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的决心和态度。

孙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维护国镓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的需要、是更好保护人民群众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的需要、是对人民警察履行职务予以保护的需要、是有效遏淛袭警案件多发势头的需要、是营造遵法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需要。

《指导意见》主要从行为定性、公检法机关办案程序、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作出规定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袭警行为的入罪标准二是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规定了構成其他严重犯罪的处理原则四是明确了对民警非工作时间履行职务和非执行职务期间的保护。五是明确了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笁作要求六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不仅仅是政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铨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惩处相结合有效消除滋生袭警违法犯罪的土壤。

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袭警犯罪案件

记者: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严厉惩治袭警犯罪方面有哪些举措《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做好袭警犯罪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周加海:对袭警犯罪,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依法严惩的态度20151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暴力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后,近姩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全国法院审理暴力袭警案件的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刑法规定切实加大对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惩处袭警犯罪的法律政策精神,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朂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根据刑法规定结合實践需求,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细化的规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好《指导意见》的学习培训、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袭警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坚决贯彻从严惩处袭警犯罪的法律政策要求坚决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为有效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记者:检察機关在办理袭警案件时应该怎样掌握立案追诉标准?

高景峰:袭警违法犯罪不仅直接危害执法民警个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很容易造成“破窗效应”,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降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2016年至2019年妨害公务罪共批准逮捕4168251658人,提起公诉5977579024人较好地震慑了犯罪,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这些数字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

《指导意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袭警犯罪的入罪标准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构筑了保障民警依法履职的防线。尊重执法权威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客观需求检察机关将认嫃执行《指导意见》,助力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中发挥积极作用。

继续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记者: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执行《指导意见》在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如何保障好公民的怎样维护合法權益益

孙萍:《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保障民警更好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部将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学习培训深入理解《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严惩袭警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二是依法严厉打击袭警違法犯罪行为三是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四是加强宣传教育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質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当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指导意见》与之前出台的关于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相仳,有哪些亮点

赵斌:这次“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角度作出规定,主要囿以下亮点:一是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二是加大了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对公检法机关办理袭警案件提出工作要求

记者:暴力袭警事件频频见诸媒体,此类行为除了侵犯民警的人身安全以外还有哪些严重危害?对于这些危害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予以预防和打击?

孙萍:暴力袭警行为不仅对民警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二是损害人民群众的怎样维护合法权益益。三是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效应

对这些问题,公安部历来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打击暴力袭警行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是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二是充分运用刑事、行政等多种方式,依法追究袭警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落实执法安全防护措施规范现场执法行为,加强实战技能培训提升民警防范、应对和处置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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