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負责管理工伤事件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防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職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伤保险條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傷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國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从事法务工作近10年,现在本公司任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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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认定事故责任,按责任来分担赔偿份额但是对于死者,即使没有责任一般也是按工伤的方法赔偿,除非有证据证奣死者生前不接受雇主的安全教育或者有明知故犯,或者有自杀或他杀倾向
至于尚未进行工商登记,进行装修这是不违法的。
不属於工伤因为火锅店没有工商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非适合的用人单位。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情况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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