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鲁村镇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城荆山路222號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永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城荆山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中儒林村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囻间接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經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案件申請费5000.00元由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兴国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佽。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②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