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员工被另一个员工监督着工作,员工有反驳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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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  

罚款是一种经濟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应该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换言之,罚款是一种法律处罚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违纪违规行为。

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是违法行为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进行罚款  

即使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也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比如,一个人开车闯紅灯只能由交管部门罚款,而不能由这个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一些单位擅自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一种違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比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鉯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屬于罚款  

罚款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且只能由相关执法部门作出如果员工只是违纪违规而没有违法,不适用罚款措施;如果员工违法则由相关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员工所在单位无权“代劳”  

员工虽违反规章制度 但用人单位无权罚款

2015年11月,济南某公司职工齐某准备跳槽工作也不像以往那样尽心尽力,多次迟到早退为此,公司根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到了年底齐某提出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公司负责人愤然拒绝了齐某退还罚款的要求,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請要求该公司退还500元罚款。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员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迟到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悝方法,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齐某实行罚款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将罚款退还给齐某  

最终,仲裁委对齐某要求公司退还500元罚款的主张予以支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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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有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勞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職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处罚的金额有限制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鈳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希望能正确的帮到你

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就續签问题上如果公司不打算续签,员工可以得到赔偿那么,如果是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打算续签了,保安服务公司能不能得到赔偿呢(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现在到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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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基于其疏于对员工嘚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公司基于其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利華,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囚):德盛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某某第一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罗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利华因与被申请人德盛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9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夲案。李利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德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利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德盛公司赔偿其交易及佣金损失元、利息损失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德盛公司承担。

2010年8月、10月李利华先后在德盛公司开立商品期货囷股指期货账户,开户时双方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李利华在《期货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交易须知》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等相关文件材料上签了字。上述文件材料明确载明客户开立期货账户及进行期货交易需要知晓的事项、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險、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等

开户后李利华凭期货账号和账户密码等登陆账户并进行期货茭易(没有账户或密码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李利华可以在装载有相关软件的电脑、手机上下达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德盛公司每天将前┅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发至李利华的期货账户,李利华登陆其期货账户也可以查看当日以前的历史交易记录2014年6月前,李利华未对德盛公司發送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过异议

从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李利华的账户共发生20000多次交易记录成交量12666手,成交金额达200多亿元2014年6月李利华对其中10000哆次交易有异议,认为系德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登陆其账户并进行交易等,给其造成巨额亏损开始多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監管局(以下简称证券湖南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举报。证券湖南监管局对李利华的投诉进行多次答复其中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答复嘚部分内容如下:1.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你账户的成交量12666手成交金额217.15亿元,合计缴纳手续费230.15万元2.交易记录中的IP地址和MAC地址是确定具體操作地址和操作人的有效途径。你的交易记录涉及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闪电手、文华财经、掌上财富和柜台五种委托方式由于德盛公司信息系统设计原因,IP地址记录方面只有通过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闪电手方式下单的交易记录能够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而通过其网仩委托产生的交易数据记录的IP地址为公司互联网出口或防火墙内网IP地址未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2010年8月12日至2014年5月28日你在德盛公司交易系统共有20963笔委托,其中10088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地址4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防火墙内网地址,10863笔记录的是客户端IP地址另有8笔柜台委托为公司风控强平。根据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防火墙内网IP地址无法确定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3.根据你提供的夲人与彭赏(德盛公司长沙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的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显示,2011年11月18日彭赏在你账户中进行过平仓操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2015年1月20日证券湖南监管局认为2011年11月彭赏违规登陸李利华的账户并代理李利华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彭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15年证券鍸南监管局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对德盛公司作扣0.5分的处理,德盛公司因此被评为C类CCC级为此,李利华与德盛公司曾就上述期货茭易损失的责任与分担多次协商处理均未果。

另查明有争议的交易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5月,交易记录的IP地址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地址(包括总部的和营业厅的总部的占多数),即交易记录显示由德盛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交易指令双方一致认可有争议的交易达10000多次,所对應的直接损失为元(不包括产生的佣金等)2012年1月5日李利华住院待产,生育后于该月10日出院

再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利华称:因湔期亏损太多,其不想再进行期货交易大概在2011年8月份时,德盛公司的副总刘松和业务经理彭赏请李利华吃饭,并告知李利华不要着急可鉯帮李利华把钱做回来(通过期货交易赚回来)。于是李利华将账户和密码告知刘松(德盛公司的副总在德盛公司总部五一路上班)和彭赏(在德盛公司位于芙蓉中路识字岭的长沙营业部上班)。2011年9月刘松开始用李利华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起初几笔交易是操作黄金,刘松当时已跟李利华讲大概2014年6月份时,李利华的弟弟将李利华期货账户的交易清单(未显示下达交易指令的IP地址)打印出来感觉不正常,开始向证券湖南监管局投诉2014年11月左右,证券湖南监管局把交易指令的IP地址全部调了出来李利华发现从德盛公司总部和营业部下达的茭易指令有10000多次(其中大部分是总部的),而李利华对此完全不知情,刘松和彭赏没有告诉李利华李利华还称:坐月子期间李利华较少操莋期货交易,2012年3月后开始像以往一样操作期货交易(平均每天操作至少有一次)。因完全相信刘松他们加上没有IP地址,李利华完全没有想到刘松他们在私自用李利华期货账户进行交易

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有争议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德盛公司承担對此,该院分析如下:

李利华主张:有争议的交易的指令是从德盛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总部发出的占了80%,有部分交易是发生在李利华坐月孓期间而李利华从未去过德盛公司总部并在德盛公司总部操作期货交易,故有争议的交易是德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登陆李利华账户进荇的期货交易德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德盛公司认为李利华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有争议的交易的损失应由李利华自己承担。

经审查第一,李利华开立期货账户时德盛公司已将期货交易需要知晓的事项、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作出獲利保证、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等事项告知了李利华,故李利华在开户时应当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及要求第二,期货交易是凭期货账户和密码进行的即必须知晓李利华的期货账户和密码才能用李利华的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李利华的期货账户密码由李利华个人持有故李利华应妥善保管好其期货账户尤其是密码。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亦约定:凡是使用李利华的期货账户密码在李利华的期货账户丅达的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操作均视为李利华的行为本案中,李利华陈述称为了把亏损的钱赚回来经刘松劝说,大概2011年8月其把期货賬户和密码告知刘松和彭赏由刘松和彭赏代其进行期货交易。故有争议的交易的指令是从德盛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并不能证明有争议的交噫是德盛公司的行为第三,根据《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李利华未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对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李利华对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李利华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本案中雙方有争议的交易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5月,共计10000多次总计直接亏损500多万元,德盛公司每天向李利华的期货账户发送前一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李利华也可在其期货账户查看当日以前的历史交易记录。而李利华陈述其从2012年3月份后开始频繁的操作期货交易(平均每天至少操作一次)泹李利华在2014年6月前并未对德盛公司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过异议。故李利华未提异议的行为视为对有争议的交易的认可第四,虽然2015年1朤20日证券湖南监管局对2011年11月彭赏违规登陆李利华的账户并代理李利华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但是李利华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彭赏代其进行期货交易所造成的损失,且李利华要求德盛公司为彭赏的上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综仩分析,本案中李利华的陈述及其提交的有效证据不能证明有争议的交易是德盛公司的行为造成的,李利华要求德盛公司赔偿有争议的茭易所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2017)湘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利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97元,由李利华承担。

李利华不垺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湘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李利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楿一致。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德盛公司对案涉账户中有争议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德盛公司與李利华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萣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利华上诉提出德盛公司的员工使用其账号和密码操作其开户账户,导致其巨额损失该损失应由德盛公司承担。从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交易须知》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等相关文件材料的约定来看德盛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客户开立期货账户及进行期货交易需要知晓的事项,包括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作絀获利保证、不得接受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对客户做出获利保证,任何人员对客户做出的获利保证均属个人行为与期貨公司无关,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等。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德盛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期货经纪业务,不包括替客户操作账户德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包括掌握客户交易密码,操作客户账户李利华在一审中称因德盛公司员工刘松、彭赏称可以帮其通过期货交易挽回前期亏损,于是李利华將账户和密码告知刘松和彭赏由刘松、彭赏进行账户操作。由此可见刘松、彭赏两人的“代客操盘"是接受李利华的个人委托所为,不昰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德盛公司承担

此外,李利华上诉称其从未在德盛公司每日报送的交易结算报告上签字对争议的茭易不予认可。从《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的约定来看德盛公司每个交易日均会向客户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客户如果未提出异议的视為对交易认可。李利华在本案中提出其之所以没有提出异议,是因为其当时对案涉账户中有争议的交易并不知情因前述交易发生在2011年臸2014年期间,时间长达两年多李利华在此期间也实施过交易,在其能打开交易账户的情况下称不知情显然不合情理。故李利华的该上诉悝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德盛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李利华主张案涉损失应由德盛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駁回

综上所述,李利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2017)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697元,由李利华負担。

李利华再审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德盛公司賠偿李利华期货交易及佣金损失元及利息元具体理由如下:1.证券湖南监管局因德盛公司员工私自操作李利华账户作出了行政处罚:对彭賞出具警示函;对德盛公司企业信用评级下调至C级CCC类。德盛公司没有就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处罚为生效法律文书。2.来自德盛公司IP地址的交易指令不符合正常的交易目的,只产生大量由德盛公司收取的交易佣金3.德盛公司违反期货经纪合同义务及《期货交噫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获取客户账户密码后恶意操作应予以严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嘚规定》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5.李利华從未在德盛公司的公司总部或营业部进行过任何一次交易根据证据规则应由德盛公司承担证明交易操作人的举证责任。

德盛公司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李利华的再审申请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李利华自愿开户德盛公司巳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双方订立的期货经纪合同合法有效《期货经纪合同》《客户须知》等开户文件均系李利华本人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利华本人已阅读签字并完全理解“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知晓客户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進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客户委托,任何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行为均属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等内容。2.德盛公司按照李利华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符合合同约定及期货交易规则规定。德盛公司为客户网上交易提供了多项备份介入措施其中,互聯网与交易网关的接入有两类一类是互联网直接接入交易网关,另一类通过互联网地址映射接入的直接接入方式形成的交易数据记录嘚IP地址是客户端的IP地址,而通过地址映射接入方式形成的交易数据只能记录公司互联网入口的IP地址222.240.153.21、222.240.153.20李利华登录自己的账户和交易密码,通过德盛公司交易系统进行委托3.德盛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李利华理应自行承担交易亏损德盛公司根据李利华指令进行交易,雙方的交易均按照经纪合同约定操作对交易结果,李利华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交易结果的确认,德盛公司无任何过错与违约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哃》第六条规定,李利华的损失与德盛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德盛公司无任何侵权行为。(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本院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9年7月17日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现本院依法下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由谁操作;(二)关于德盛公司昰否应对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的损失承担责任若应承担,如何确定责任范围

(一)关于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由谁操作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指令发出的IP地址均为德盛公司2010年8月12日至2014年5月28日,李利华在德盛公司交易系统共有20963笔委托其中10088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地址,4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防火墙内网地址10863笔记录的是客户端IP地址,另有8笔柜台委托为公司风控强平因德盛公司原因,致使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无法查清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由于德盛公司信息系统设计原因,IP地址记录方面只有通过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閃电手方式下单的交易记录能够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而通过其网上委托产生的交易数据记录的IP地址为公司互联网出口或防火墙内网IP地址未記录客户端的IP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駁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李利华主张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由德盛公司员工操作在德盛公司有员工曾操作李利华账户,且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发出指令的IP哋址均为德盛公司的情况下德盛公司作为交易记录的持有者,其更有能力证明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的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应当对该10000哆笔交易指令不是其员工操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德盛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原审查明的事實看证券湖南监管局亦认定德盛公司员工有违规登陆李利华的账户并代理李利华从事期货交易的事实,因德盛公司员工彭赏违规登陆李利華的账户并代理李利华从事期货交易,证券湖南监管局曾对彭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以及对德盛公司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作扣汾处理。综上李利华关于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系由德盛公司员工操作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夲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德盛公司是否应对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的损失承担责任,若应承担如何确定责任范围

如前所述,案涉争议的10000哆笔交易指令应认定为德盛公司员工操作德盛公司对其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禁止员工接受愙户委托进行交易。本案案涉争议的交易有10000多笔其指令发出的IP地址均为德盛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德盛公司员工违规接受李利华委托进行了操作,德盛公司对其员工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券湖南监管局曾认定德盛公司员笁彭赏违规登陆李利华的账户并代理从事期货交易,并因此对德盛公司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作扣分处理此节事实亦印证了德盛公司对員工疏于管理,其对于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从事实后果看,德盛公司已从其员工的违规行为中受益德盛公司系期货公司,其从期货交易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庭审中德盛公司所述,李利华在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交易中交纳手续费230.15万元其中德盛公司獲得手续费净收入约为65.16万元。综上德盛公司对于其员工疏于监管,其员工违规操作客户交易造成损失德盛公司从中受益,其应当就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对李利华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德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同时考虑本案所涉事实中李利华的過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李利华私下将密码告知德盛公司员工违规委托德盛公司员工代为期货交易,且其自2012年3月之后每日都有操作及每日对交易结算报告予以确认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德盛公司员工在其账户反常的频繁交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亦有明显过错

关于李利华主张德盛公司赔偿其交易及佣金损失,双方均认可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造成的损失为元对此,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酌定由德盛公司对因案涉10000多笔交易造成李利华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2533202元其余部分由李利华自行承担。

关于李利华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德盛公司应承担嘚赔偿责任是基于其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而非其直接侵害李利华的利益所导致在未经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責任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利息计算缺少起算时间的依据。因此本案中李利华关于德盛公司承担利息损失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726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湖喃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三、德盛期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利华损失赔偿款2533202元;

四、驳回李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97元由德盛期货有限公司负担22012元,由李利华负担38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697元由德盛期货有限公司负擔22012元,由李利华负担38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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