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住建局房屋征收中心工作好干吗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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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乐亭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唐办字〔2018〕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乐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负责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县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拟定住建领域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污水处理体系建设;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八)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拟订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供热、燃气和城市供水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及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的实施;收集、发布工程材料、人工、机械设备使用等市场价格信息。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新型建材、装配式建筑发展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十)负责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指导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等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指导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以及依法应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十三)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党和国家人民防空方针政策,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十五)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十六)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县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十七)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十八)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十九)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二十)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一)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二十二)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二十三)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完成县人防指挥部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

(二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与县行政审批局职责分工。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失,做好本部门的决策、规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行政审批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及监管结果通报制度,实现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确保审批、监管及时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
(二)县行政审批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部门间协商制度。县行政审批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现场勘察、论证、听证等相关资料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将上级对口部门涉及政策、会议培训等相关文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并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审批相关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处理、档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协调办理、机关后勤和机关信息化建设;牵头机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指导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宣传、共青团、工会、妇委会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的有关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研究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综合调研,提出行业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指导监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局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指导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住建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调整;负责局机关的预算执行;监督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的管理;负责全县旧公房出售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战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县人民防空指挥所的生活、物资保障和服务工作。负责编报人民防空经费、物资计划,统一掌握战损情况,协调做好人民防空经费、物资保障。综合协调全县人防系统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县人民防空系统绩效目标管理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综合性政策文件。负责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战时负责组织协调防空袭斗争中伤员救护安置、烈士善后工作,提出县本级人民防空组织干部配备、人员补充建议。

(二)建筑市场管理科。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商品房现售备案等。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指导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政策,指导建筑业的发展改革;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市场,负责进出县建筑企业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拟订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工程建设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工程文明施工和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城建档案管理。

拟订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重大科技课题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管理;指导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 住房管理科。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和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有关事项;拟订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标准;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监督指导;负责全县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城区震后危旧平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监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住房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的管理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指导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建设单位实施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指导全县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县直管旧公房的出售管理;负责县直管房屋经营管理和局管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管理。

(四)城乡建设科。拟订住建领域城市建设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编制、实施县级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指导住建领域城市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指导、监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研究工作;负责全县住建系统城乡建设项目谋划、统计分析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城市(县城)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平状况指标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负责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工作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供热、燃气、城市供水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供热、燃气、城市供水建设项目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建设大型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公用事业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指导行业安全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燃气、城市供水行业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负责全县供热、燃气、城市供水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指导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作。

(五)人防建设管理科。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指导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负责防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平战转换,对遭空袭破坏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等防护设施进行抢险抢修。指导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空袭工作。

负责编制县级人民防空计划方案。负责编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规划。负责县人防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和考核。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整组、训练和遂行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县直机关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承担县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支援任务。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负责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防空警报试鸣和利用警报发放空情、灾情警报。负责指挥动员执法监督和战备信息执法监督检查。战时负责人民防空行动组织指挥保障任务。组织县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开设,协调保障指挥部人员进驻。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集结,做好遂行任务准备。组织开展防空袭斗争宣传动员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实施全县人民防空行动信息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乐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乐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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