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的事业编教师怎么处理被判什么刑罚会开除公职?


作者:麴书双 发布时间: 2022-11-20 08:43:01 (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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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教师酒驾会不会开除公职
2、教师酒驾后单位怎么处理
3、高校教师醉驾后怎么处罚?
4、教师醉驾不予起诉的最新处罚
5、教师酒驾会被开除公职吗
教师酒驾会不会开除公职
【法律分析】
公职教师醉驾不会被开除公职,但会降低岗位或者受到学校处分。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酒驾后单位怎么处理
教师酒驾,如果法院判了刑,教育局可以开除。如果只拘留几天没判刑,单位一般不会处理。
高校教师醉驾后怎么处罚?
在法律面前无论是谁违法出现了 醉驾 的行为都是要被严厉处罚的,而某些有特殊身份比如高校教师本来就应该起到示范作用而严格守法却在生活中醉驾肯定会被法律处罚之外还要被额外的加以单位处置。那么,高校教师醉驾后怎么处罚? 一、高校教师醉驾后怎么处罚? 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处 拘役 ,并处 罚金 ;由其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 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 交通事故 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 超载 或者 超速
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 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 刑罚 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如果高校的教师被发现有醉驾行为的肯定要在法律处罚的基础上再加上高校对其违法行为的处分,因为教师本来就应该给学生起到模范作用而更应该遵守法律驾驶汽车而不是反而违法醉驾。
教师醉驾不予起诉的最新处罚
【法律分析】
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一般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才会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4.1 酒精含量阈值
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阈值见表1。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20,0
醉酒后驾车≥80
教师酒驾会被开除公职吗
看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开除。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醉驾涉嫌犯罪(危险驾驶罪),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但尚未达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酒后驾车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驾驶人的视线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2、降低识别能力。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减退,由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降低驾驶人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浓度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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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醉驾入刑 是否开除公职
2、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3、1997年北京市崇文区区长是谁
4、张燕生谈外贸企业出国抢订单小儿出牙期是不是不好睡觉
5、张燕生的介绍
6、张燕生律师为什么会输
醉驾入刑 是否开除公职
醉驾入刑 是否开除公职
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单位有权作除名的处理。
醉驾入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量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释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入刑—处罚条例: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入刑—影响:
一、公务员醉驾可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认为,公务员醉驾如被查处入刑,就面临被开除的处分。《公务员法》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二、企业员工可被解除合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著名劳动法专家韩智力认为,从法律上讲,如果劳动者因为醉驾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可将此作为将其解雇的理由。同时,这一犯罪记录因为要入个人档案,对醉驾者以后的生活和就业都会产生间接影响,比如再就业被淘汰和将来的贷款受阻等,都会多少有影响。而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还要取决于用人单位。
三、律师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昨天,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将被吊销。醉驾应属故意犯罪,即驾驶人明知自己喝了酒不能驾车,还驾驶车辆。张燕生认为,如果律师醉驾真的被定罪,恐怕要被吊销执业证书。
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只要你醉驾,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因此,请为自己的自由与安全着想,勿要醉驾!
公务员醉驾判缓刑是否开除公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醉驾是否开除公职
根据明文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酒后或醉酒驾驶公车的加重处理。
发生酒驾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一年内发现多次或多人酒驾和领导班子成员酒驾的或一年内发现一次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该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这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
醉驾即入罪太过情绪化,在审议中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慎重对待醉驾入罪问题。
人们对醉驾都很气愤,总体上赞成将醉驾入罪,但在情节把握上应要细化一下,从草案现在的表述来看,不管是醉酒驾车刚启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草案的规定有些太硬,建议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一些空间,可单处拘役或单处罚金或两者并处,建议在醉驾和追逐竞驶后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这样在入刑的把量上可能更慎重一些,避免立法情绪化。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还应加大处罚力度
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醉驾的处罚还应加重。仅处以拘役偏轻,建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且他认为,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
对于醉驾当前的实际做法是行政拘留,但目前看来作用不大。达到醉驾程度就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的震慑效果会好一些。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城镇化速度的加快、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醉驾’还是严一些好。醉酒与酒后难判定
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
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单纯规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把醉酒改成酒后,凡是喝酒上路造成损失的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醉驾入刑好不好?
这个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好的,因为前一阵子中国出了不少酒驾导致的恶性事件,老百姓民怨四起,痛恨酒驾!酒驾入刑,可以说是立法顺应了民意。但是,立法不是可以率性而为的事情,必须经过严谨的实证检验与理论论证,这个罪名在实践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举个简单例子,我喝酒了知道自己不能开车,但是我想把车挪动一下位置,然后就开了,没想到此时警察过来逮个正著,说我喝酒了还敢开车,经过酒精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标,我百口莫辩只好认罚;还有,如果有些人酒量很大,酒后开车一点问题没有,但只要拿那玩意一测,超标了!对不起,抓进去!你说这冤不冤!所以酒驾的问题还真不是那么简单地,实践中有好多问题需要法律重新加以解释与明确!单单规定一个危险驾驶罪,很难解决问题!
醉驾是否构成犯罪。你对醉驾入刑的看法?
呼万唤始出来
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罪”近日终于修成正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醉驾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而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更是不断冲击著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成为了司法界和公众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实上,“醉驾入罪”一直顶着很大的压力。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再次醉驾入罪提出质疑。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援“醉驾入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对50位成都市民进行的调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援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而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而记者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援率高达九成。一大型入口网站调查也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援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
不少车主坦言,自己的体检报告并不是很理想,并不适宜喝酒,“入罪”能作为今后喝酒很好的挡箭牌。“再怎样盛行的酒文化,总不能强迫别人犯罪。”不少“不贪杯”的车主,对此欢呼雀跃。
期待出台更多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比此前,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使醉驾违法成本明显提高。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飙车的处罚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什么情况属于“追逐竞驶”,怎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仍期待更多细则,例如通过时速、私人空间违不违规等进行量化,否则,飙车被判拘役将很难界定。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则表示,醉驾一旦入罪,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式需要完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机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民间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不乏争议,最终表决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犯罪。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机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醉驾入刑法怎样才算?
 醉驾入刑的意思是醉酒驾车要判处刑罚。刑罚是强制性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从,可以刑事拘留,在逃的可以进行通缉,没有协商余地。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是否严重?
开除公职已经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了。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法律对公务员依法履行义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是公务员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等同于公务员自己砸掉了自己的“铁饭碗”。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明文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事故真相,妨碍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酒后或醉酒驾驶公车的加重处理。
发生酒驾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一年内发现多次或多人酒驾和领导班子成员酒驾的或一年内发现一次酒后驾驶公车的,一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该单位不能评先评优。
醉驾入刑有何法律意义?
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法制体现,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尊重,
是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引导性,有利于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
有利于实现人车和谐,社会和谐。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念斌
参考资料: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
1997年北京市崇文区区长是谁
东城区历任党政主官
东城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因辖区在明、清北京内城东部,故名。1952年7月,1区改为东单区、3区改为东四区。1958年东单、东四区合并改称东城区,2010年,东城区合并崇文区,成立新东城区。
东城区历任区委书记
苏一夫1区区委书记
周仁 1区代书记
宋国藩3区区委书记
王曾涛 东四区区委书记
魏彬 东城区区委书记
1966— 王俊臣
张忠一
张树藩 东城区代书记
1980.9.9--刘文伯
苏健
1984.12.28--1987.3 林挺
1987.3--1989.07 李铁林
1989.07—1999.1.8许海峰
1999.1.8 —2001.02 连廉
2001.02—2003.01 赵久合
2003.01—2007.02 陈平
2007.02—2009.03 王学勤
2009.03 - 2015.11杨柳荫
2015.11 - 2018.12张家明
2018.12 - 2021.07.24夏林茂
2021.07.24--孙新军
东城区历任区长
1950.6.30--周 仁 1区区长
周克成 1区区长
苏捷 1区区长
1950.8.16-- 马光斗3区区长
宋国藩 3区区委书记兼区长 东四区区长
杨云龙 3区区长
樊志刚3区区长
李锡慈 东单区区长
白文 东单区区长
王曾涛 东四区区长
张国良 东四区区长
刘文伯 东城区区委书记兼区长
--1966 戴镜元
于春开 1966-- 东城区代区长
1968.2.5--孟毅君
张忠一
张树藩 东城区代革委会主任
苏健
陈一如
1986--1993李润五
1993-- 许海峰
蓝天柱
刘晓晨
2000.08—2003.01 陈平
2003.02—2006.07 卢彦
2006.07—2010.07 杨艺文(女)
2010.07 - 2013.11 牛青山
2014.01 - 2015.11张家明
2015.11 - 2018.03李先忠
2018.04 -金晖
崇文区
1950年5月4日,第十区改称第七区。1952年9月1日,第七区更名为崇文区。2010年7月1日,崇文区正式撤销,与东城区合并
崇文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1—1949.5杨浚 第十区区委书记
1949.5—1949.7韩林光 第十区代书记
1949.7-1952.9.1 宋汝棼 北京市第十区 第7区委书记
1952.9.1—1966.8.18吕连英 崇文区委书记
1966.8.18—1972.9.4丁平
1972.9.4—1978.8.21沈澄
1978.8.21—1979.2.28贾星五
1979.2.28—1979.12.26张旭
1979.12.26—1983.5.27李瑛(女)
1983.5.27—1984.12.25梁志华
1984.12.25—1987.6.13盛绳武
1987.6.13—1988.1.23陈广文
1988.1.23—1991.3华森
1991.3--2001.02黄以云
2001.02--2002.06尤兰田 (女)
2002.06—2008.12 李晓光
2008.12—2010.07 夏强
崇文区历任区长
1949.2—1952.1韩林光 第十区区长 第7区区长
1952.1—1952.9 宋汝棼 第7区代区长
1952.9—1956.12.20吕连英 北京市崇文区区长
1956.12.20—1958.6.23; 1979.2.28—1979.12.26 李瑛(女)
1958.6.23—1968.1.27王曾涛
1968.1.27—1972.9.4丁平
1972.9.4—1978.8.21沈澄
1978.8.21—1979.2.8贾星五
1979.12.26—1983.6.16梁志华
1983.6.16—1985.2盛绳武
1985.2—1987.6.8陈广文
1987.6.8—1990.4张国祥
1990.4—1991.2.25黄以云
1991.2.25—秦正安
—2002.06李晓光
2002.07—2006.01 吉胜久
2006.01—2010.07 .01牛青山
西城区历任区委书记 区长
西城区位于北京市中心城区西部。1952年9月,第2区更名为西单区,第4区更名为西四区。1958年5月16日,国务院批准将西单、西四二区合并为西城区。2010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复,撤销北京西城区和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
西城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1.15—1949.4彭思明 第2区区委书记
1949.4—1949.7郭炜 第2区区委代书记
1949.7—1951.3 冀克 第2区区委书记
1951.3—1952.9.10杜若(女)第2区区委书记
1949.1.15—1950.5 张越霞(女) 第4区区委书记
1950.5—1952.9.10 魏彬第4区区委书记
1952.9.10—1958.6 杜若 (女)西单区区委书记
1952.9.10—1953.12.17 魏彬 前门区区委书记
1953.12.17—1956.9;1957.9—1958.6 林彤 西四区书记
1956.9—1957.9 范一三 西四区代书记
1958.5.29—1962.5.17杨伯箴 西城区委第一书记
1966.8.18—1970.3.13 马进
1970.3.13—1983.5.20 刘景平
1983.5.20—1984.9.28 陈元
1984.9.28—1988.3.16 田成平
1989.2.15—1994.02 刘贵岭
1994.02--1998.04李炳华
1998.04-2003.01王长连
2003.01—2006.10 吕锡文(女)
2006.10—2010.07 林铎
2010.07 - 2015.10王宁
2015.11 -2020.10卢映川
2020.10- 孙军民(女)
西城区历任区长
1949.1.15—1949.7郭炜 第2区区长
1949.7—1950.5;1955.3.30—1958.6 秦安 第2区 西单区区长
1950.5—1950.12.30冀克 第2区区长
1950.12.30—1955.3.30杜若 (女)第2区 西单区区长
1949.1.15—1949.7李霄露 第4区 西4区区长
1949.7—1953.12魏彬 第4区 西4区区长
1953.12.30—1955.4 林彤西4区代区长
1955.4--1958.6.26李正宝 第4区 西4区区长
1958.6.26—1966.7.18 杜若 (女) 北京市西城区区长
1955.4--1958.6.26李正宝
1966.7.18—1970.3.13 马进
1970.3.13—1982.2.15封明为
1982.2.15—1983.7.4吴佩申
1983.7.4—1987.6.21赵重清
1987.6.21—1991.9.25衣锡群
1991.9.25—1994.02李炳华
1994.02-1999.01 王长连
1999.01—2003.04 吕锡文(女)
2003.04—2006.10 林铎
2006.10—2011.07 张建东
2011.07 - 2019.01王少峰
2019.05 -孙硕
宣武区
1952年9月,第8区更名为宣武区,第6区更名为前门区。1958年3月,撤销前门区,并入崇文、宣武二区.2010年6月28日,经国务院批复,撤销北京西城区和宣武区,设立新的西城区
宣武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1—1949.5王中 北平市8区区委书记
1949.2—1950.5.4高云超 北平市8区区长 区委书记
1949.2—1953.12李锐 第9区委书记、6区委书记 前门区区委书记
1949.2—1952.8.22贺翼张 第11区委书记 第8区委书记
1949.2—1951.3 崔映国 第12区委书记、9区委书记
1951.3—1963.9 张旭 第9区工委书记、11区委书记 宣武区区委书记
1953.12—1958.6 魏彬 前门区区委书记
1963.9—1965.6刘文伯 宣武区委第一书记兼区长
1965.6—1966.8李恕 (回)
1966.8--1971.1.24;1973.11—1977.6赵明德
1971.1.24—1973.11冯玉柱
1977.6—1978.5陆达
1978.5—1979.3于春开
1979.3—1983.5张惠和
1983.5—1983.12 林挺
1983.12—1991.3李瀛
1991.3—1994.2金松龄(回)
1994.2—1996.3 刘敬民
2001.12—2008.12唐大生(满族)
2008.12.10—2010.06 王宁
宣武区历任区长
1949.2—1950.5;1951.8—1953.12李锐 第9区区长 6区区长 前门区区长
1949.2—1949.2马玉槐(回) 只任几天 第十一区区长
1949.2—1949.7冯新第十一区区长
1949.7—1950.5杨愚震第十一区区长
1949.2—1952.4吴思行 第12,9区区长
1950.5—1951.4高云超 第6区区长
1951.4—1951.8 王宇 第6区区长
1950.5—1955.9;1956.7--1958.6金雅如(回)第8区区长 宣武区区长
1953.12—1956.12 魏彬 前门区区长
1956.12—1958.6 李紫阳 前门区区长
1955.9—1956.7 冯启文(回) 宣武区代区长
1958.6—1963.12蔡平 宣武区区长
1963.12—1967.12刘文伯
1967.12—1977.6赵明德
1977.6—1978.5陆达
1978.5—1979.3于春开
1979.3—1983.6盖双林
1983.6—1984.1李瀛
1984.1—1987.6董质彬
1987.6—1991.2金松龄(回)
1991.2—1993.12刘敬民
1993.12—1997.11 李昭
1997.11—2001.12 唐大生(满族)
2001.12—2003.04 鲁勇
2003.04—2006.04 武高山
2006.4—2010.06 王刚
朝阳区历任党政主官
朝阳区位于北京市的东部。1949年6月21日,第十三区、第十四区合并,称北平市第十三区。1950年8月1日,第十三区改称第十区。1952年9月1日,原第十四区撤销,第十区改称东郊区。1958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东郊区改称朝阳区。
朝阳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2—1949.6.21 赵焕平 第十三区工委书记
1949.2—1952.2 胡楠卿 第十四区工委书记 第十三区委书记,第十区委书记
1952.2--1962.6.23;1962.12--1964.10.9单昭祥
1962.6.23—1962.12 林彤
1964.10.9-- 1966.8.18 邢军
1966.8.18-- 1968.2.4 郭世恒
1968.2.4--1972.9.8由文俊
1972.9.8--1974. 9.2 丁平
1974. 9.2—1977.2 梁家瑞 病逝
1977.2--1977.9.15 刘玉满 代理区委书记。
1977.9.15—1979.3 王占志
1979.3--1983.5.5 李瑜铭
1983.5.5-- 1984.9.1 封明为
1984.9.1-- 1987.3.23 董时中
1987.3.23--1991.9.3 赵诚
1991.9.3--1994.12.8宋维良
1994.12.8-- 2000.07蒋效愚
2000.08—2003.01刘晓晨
2003.01—2006.11 李士祥
2006.11—2012.07 陈刚
2012.07 - 2015.07程连元
2015.11 - 2018.01吴桂英[女]
2018.04 -王灏
朝阳区历任区长
1949.2—1949.5侯树藩 第十三区区长
1949.5—1949.6 于揆一 第十三区区长
1949.2--1958.6.25马海水 第十四区区长
1958.6.25--1960.12.24 刘拓 朝阳区区长
1960.12.24—1967.11 王振中
1967.11--1968.2.4王世勋
1968.2.4—1976.5 由文俊
1977.9.15—1979.3 王占志
1979.3--1980. 8.11 刘永国
1980. 8.11--1983.6.27 尹建华
1983.6.27--1991.10. 31宋维良
1991.10. 31--?索连生[满族]
1999.11—2003.01 李士祥
2003.01—2006.10 陈 刚
2006.11—2012.07 程连元
2012.07 - 2015.11吴桂英[女]
2015.11 - 2018.06王灏
2018.06 -文献
海淀区历任党政主官
海淀区位于北京西北部。海淀区因区政府驻地海淀道镇而得名。1949年1月12日,十七区成立,1949年1月14日,十八区成立,1949年7月3日,十七区、十八区合并成立十六区。1950年8月1日,第十六区改为第十三区。1952年9月1日第十三区改称“海淀区”。
海淀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1.12—1953.10张宗平 17区区委书记
1949.1.14—1949.3马子卿18区区委书记
1949.3—1949.6李瑜铭17区区委书记。
1953.10—1958.5周沛然
1958.5—1964.10.9;1975.8—1983.3张还吾
1964.10.9—1965.11李旭明 海淀区 代书记
1965.11--1966.8.16沈澄
1966.8.16—1971.4.15张树藩
1971.4.15—1973.8于延慈
1973.8—1975.8王家扬
1983.3—1984.12.2贾春旺
1984.12.2—1990.2张福森
1990.2—1993.2沈仁道
1993.2—1998.04李获生
1998.04—2002.05 朱善璐
2003.01—2009.11 谭维克
2009.11—2012.02 赵凤桐
2012.02 - 2015.06隋振江
2015.06 - 2017.06崔述强
2017.07 -于军
海淀区历任区长
1949.1.12—1949.3李瑜铭17区区长
1949.1.14—1949.3郭有义 18区区长
1949.3—1952.9.1荆聿玖 18区区长
1952.9.1—1956.12.23;1958.6.29—1960.12.25;1962.12.27—1963.11.29 郭斐然 海淀区区长
1956.12.23—1958.6.29 1963.11.29—1966.8.16李旭明
1960.12.25—1962.12.27周沛然
1966.8.16—1971.4 张树藩
1971.4—1972.6刘协 海淀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2.6—1973.8于延慈 海淀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3.8—1975.8 王家扬 海淀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5.8—1979.4张还吾 海淀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79.4—1983.6李培山 海淀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83.6—1984.8.19时念畴 海淀区代理区长
1984.8.19—1991.2.7史定潮(女)
1991.2.7—1993.2 胡昭广
1993.2—1994.2.28王纪平
1994.2.28—1997.9张茅
1997.9—2002.04 李进山
2002.04—2007.04 周良洛
2007.04—2011.04 林抚生
2011.05—2012.02 隋振江
2012.02 - 2015.04孙文锴
2015.04 - 2017.07于军
2017.09 - 2019.05于庆丰
2019.06 - 2020.09.22曾劲
2020.09.22--王合生
石景山区历任区委书记、区长
石景山区位于北京市城区西部,
因境内石景山而得名。1948年12月21日,石景山地区划为“北平市第二十七区”.1949年7月1日,第二十七区改称第十九区。1950年8月1日,第十九区改称第十五区。1952年8月27日,第十五区改称石景山区。1958年5月3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石景山区。1963年7月8日,北京市人委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石景山办事处,为市人委派出机构。1967年8月7日,石景山办事处改名为石景山区。
石景山区历任区委书记
1949.1.18--1949.5 李晨 第27区区委书记。
1949.5--1951.1.18常浦 第27区区委书记 19区区委书记15区区委书记
1951.1.18—1958.5.3李瑜铭 第15区区委书记
1963.8.23--1965.6.14 席正平
1965.6.14--1965.11.4;1983.5--1986.1.7杨世明
1965.11.4--1966.8.18;1973.2—1983.5 吕子敬
1966.8.18--1966.11. 26 王凤恩 石景山办事处临时党委书记
1966.11. 26 --1967.8.7 夏恒祥 石景山办事处临时党委书记
1971.1.31—1973.2 梁广仁
1986.1.7—1987.10徐燊
1987.10--1990.12.27欧阳文安
1990.12.27--1993.3.11 强卫
1993.3.11—1997.1程世峨(女)
1997.1—2002.01 索连生(满族)
2003.03—2006.10 张燕生
2006.10—2013.11 荣 华(女)
2013.11 - 2018.01牛青山
2018.04 - 2019.05于长辉
2019.06 -常卫
石景山区历任区长
1949.1—1952.9.5 任克文 二十七区(后相继改称十九区、十五区、石景山区)区长
1952.9.5--1956.11.23 李瑜铭 石景山区区长
1956.11.23—1958.5.3李琏 石景山区区长
1963.8.23—1966.8 马鸣声 石景山钢铁公司运输部党委书记 办事处主任
1966.8--1967.8.7耿天龙 石景山区革命委员会代主任
1967.8.7--1969.11.29 肖化南
1969.11.29—1973.2 梁广仁
1973.2—1979.11 吕子敬
1979.11--1980.12.29 王海
1980.12.29—1984.7.8杨世明
1984.7.8--1986.3.22徐燊
1986.3.22--1989.4.14 张广亮
1989.4.14--1990.4.21 田秉信 代理区长
1990.4.21--1993.3.27 程世峨(女)
1993.3.27--2002.03 陈文占
2002.03—2006.10 侯玉兰(女)
2006.10—2011.02周茂非
2011.02 - 2017.05夏林茂
2017.05 - 2018.06文献
2018.06 - 2019.12陈之常
2019.12 -李新
门头沟区历任区委书记 区长
张燕生谈外贸企业出国抢订单小儿出牙期是不是不好睡觉
请问题主问的是:张燕生谈外贸企业出国抢订单的主要内容吗?内容如下:
张燕生在演讲中援引了IMF 的表述,“2022世界经济是艰难的,2023可能更艰难”,IMF预测今明两年全球经济增长率3.2%和2.7%,2023年全球经济1/3左右国家将发生经济萎缩。
张燕生中国的外贸企业出国抢订单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修复中国和世界的经贸联系,同时,张燕生指出,扩大内需就是给全球创造新订单,重点还是放在扩内需、稳消费方面,这对于走出困境是非常好的。
张燕生的介绍
张燕生,男,汉族,1950年1月生,山西运城人,原北京市政协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年),师从世界发展经济学创始人之一的张培刚教授。曾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现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北京燕雨青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张燕生,1953年生于北京。北京燕雨青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资深文化传媒人、书法家。曾用名张越、唐潮,斋号易人堂、观姝斋、燕雨青风阁。
张燕生律师为什么会输
证据不足。张燕生律师因为在本案中审理的施害人的方面,因为被害人的证据确凿,而施害人在案件方面没有足够的失误导致事故的证明,在证据没有对方充足的情况下,是有几率输导致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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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教师醉驾酒驾会如何处罚?教师醉驾没肇事,被判一个月拘役会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关于更多教师醉驾酒驾会如何处罚酒驾处罚标准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教师醉驾酒驾会如何处罚?
教师醉驾没肇事,被判一个月拘役会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三、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选择购买私家车辆,为了更好的保障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国家也是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就严禁出现醉驾酒驾等行为,如果发生了醉驾也是会吊销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因为了醉驾而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瑞律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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