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建二层楼对通风气楼采光有什么相关要求吗?有相关法律法规吗

更新时间:2021-10-22 1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导读: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那么具体的采光权距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民法典》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以上就是有关采光权距离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如发现房屋的采光权被侵权了,就需要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避免影响到房屋的采光能力,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在你的生活中遇到房屋采光权各种不平或法律纠纷,都可以来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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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市旧城区一块上开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价格为20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开发公司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政府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中:(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最迟应当在(B)A、确定施工单位前 B、住宅小区工程开工前C、确定监理单位前D、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前(2)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妥建设用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手续,在此阶段最后取得的是该项目的(C)A、用地规划许可证 B、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C、工程规划许可证D、土地使用权证(3)由于项目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拆迁工作(D)A、必须全部完成B、所需求的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C、应完成50%以上D、进度已满足施工的要求(4)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向区建设局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A)A、满足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审查B、满足施工需要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C、满足该开发公司的要求D、满足施工单位的要求(5)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时的到位建设资金至少要达到(B)万元。A、4000
B、6000
C、10000
D、20000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是(A)A、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B、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 C、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 D、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3、某建设单位欲新建一座大型综合市场,于2006年3月20日领到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期限正常开工,故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后又因故于2006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2007年10月20日恢复施工。根据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的规定:(1)该工程正常开工的最迟允许日期为2006年(B)A、4月19日 B、6月19日 C、6月20日 D、9月20日(2)该建设单位通过申请延期,所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到2006年(D)为止。A、7月19日 B、8月19日 C、9月19日 D、12月19日(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B)次 A、1 B、2 C、3 D、4(4)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每次不得超过(C)个月 A、1 B、2 C、3 D、4(5)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6年(C)A、10月15日 B、10月22日 C、11月14日 D、12月14日(6)该工程恢复施工前,该建设单位应当(A)A、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B、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C、向发证机关报告D、请发证机关检查施工场地4、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建筑业企业的三个资质序列是(C)A、工程总承包、专业总承包、劳务承包B、综合总承包、建筑专业承包、建筑劳务承包 C、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D、项目总承包、建筑总承包、劳务专业分包5、要获得我国建筑业专业职业资格,需要经过的正确步骤为(B)A、参加统一考试、获得注册资格证书B、参加统一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注册 C、参加统一考试、注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D、注册、参加统一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其理由是肢解发包会使(C)A、发包人岗位位置出现空缺B、发包人发包成本和管理成本降低 C、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D、投资和进度目标易于控制7、下列对《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规定的理解,表述正确的是(A)A、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B、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借用其他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不能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C、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但禁止超越后者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D、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但不能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8、甲公司2003年5月取得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6年8月取得二级资质。2006年6月获得一项2200M2的网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业务,2007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由于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只能承揽1200M2及以下的网架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故业主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对此,法院将支持以下观点(C)A.虽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承包合同仍有效 B.甲公司在工程竣工前才取得符合该项业务要求的二级资质,承包合同无效业主有权拒付承包人合同约定价款 C.尽管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业主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D.由于甲公司在竣工前取得了符合该项业务要求的二级资质,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业主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9.甲公司2002年9月取得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格,2005年12月取得二级资质。2005年11月甲获得了一笔4500M2的幕墙工程业务,2006年3月竣工验收不合格,经返工修复后验收合格。由于三级建筑幕墙工程承包企业只能承揽3000M2及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结算时业主认为甲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且初次验收不合格,承包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若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支持下列(D)A.尽管甲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但所签承包合同成立业主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B.虽然甲在工程竣工前取得了符合该项业务要求的二级资质,但签约合同当时甲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业主仍有权拒付工程款 C、由于工程初次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施工无效D、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业主有权请求甲承担修复费用,也应参照承包约定支付工程款10甲、乙两家为同一专业的工程承包公司,其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两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项工程,并于招标广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2007年3月10日送达了投标书。甲与乙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规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对此:(1)该联合体资质等级应(B)A、以甲公司的资质为准 B、以乙公司的资质为准C、由主管部门重新评定资质 D、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为准(2)如果甲与乙3月11日才签订了联合投标协议,则评标委员会初审该联合体的投标书时应(D)A、通知甲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B、通知乙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C、通知甲和乙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D、按废标处理(3)如果甲乙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且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所用施工技术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而遭到业主30万元索赔,则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B)A、虽质量事故是乙的技术所导致,但联合承包体双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甲或乙无权拒绝业主单独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B、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甲乙各承担50%的责任,业主只能分别向甲乙各索赔15万元C、业主既可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D、若乙先行赔付业主30万元,乙也可以向甲追偿15万元11.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则必须由甲自行完成该工程项目的(B)A、基础工程 B、主体工程 C、装饰工程 D、安装工程12.甲公司中标成为一栋24层写字楼工程合法的施工总承包人。该工程可分为桩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暖通水电工程三个部分,甲公司选择了几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经项目业主认可拟按下列方案之一进行分包。其中建筑法不允许的方案是(C)A、将桩基础工程交给乙公司基础工程承包,自己负责其余部分的施工B、将桩基础工程交给乙公司承包,将暖通水电工程交给丙安装公司承包,自己负责主体结构的施工C、将桩基础工程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承包,将暖通水电工程交给丙公司承包,自己将主体机构交给丁公司承包D、将暖通水电工程交给丙安装公司承包,自己负责桩基础工程和体结构的施工13、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市18层公寓楼工程合法的施工总承包人。有关事件如下:(1)总承合同约定,可将水电暖通安装工程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具备相应资质的乙公司(2)总承包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又把基础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丙公司。(3)后业主得知此事,提出若分包基础土石方工程,必须包给资质条件更优的丁公司。上述做法中符合我国建筑法规定的是(A)A、(1)B、(2)C、(3)D、(2)和(3)14.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市一幢32层酒店大楼工程总承包人。有关事件如下:(1)生效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可将水电暖通安装工程分包,分包施工单位为乙公司。(2)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又把其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安装公司丙。(3)甲公司在签订总包合同后,又与一家总承包二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丁签到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承包合同。上述合同中,合法有效的是(A)A、(1)B、(2)C、(3)D、(2)和(3)15.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市一商务中心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该中心由一幢28层酒店式公寓和一层16层写字楼组成。在签到总包合同后,甲公司将16层写字楼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一家三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乙,业主提出异议,认为未经事先许可,且乙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给甲公司的最低处罚应是(C)A、责令改正,交由业主办理 B、吊销资质证书C、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D、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16.某工程监理单位中标获得某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该监理单位应当就该监理任务与该项目的(B)签到书面委托合同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的是(C)A、一座总投资1800万元的养老院 B、一个建筑面积2.6万M2的住宅楼 C、一座总投资6100万元的污水处理厂 D、一个总投资2300万元的公共停车场1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C)万元以上 A、1000 B、2000 C、3000 D、400019.某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就某一推荐性技术标准T的适应问题产生争议。设计单位认为该标准应该强制执行。施工单位认为,T属于推荐性技术标准,但监理工程师可以决定在此工程中采用,使工程相关施工质量达到T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应当无条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否则将终止合同。在此争议好中持有正确观点的是(A)A、施工单位 B、监理单位 C、建设单位 D、设计单位20.某监理公司接受委托承担一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依据有下列看法,其中正确的是(B)A、施工单位执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应由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故法律、法规、不是工程监理依据。B、监理施工单位“照图施工”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座位监理依据C、工程进度应由施工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条款不属于监理依据 D、工程款支付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条款不属于监理依据21.工程监理的内容与业主同一建设阶段项目管理致的内容是一致的,一班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而具体工程的监理内容及权限取决于(C)的授权A、施工合同B、设计合同 C、监理合同 D、法律法规22、在对某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工程监理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定权限和义务,应当(D)A、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B、通知设计单位改正C、建议建设单位修改合同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3、王某是甲监理公司承担某市政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他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某合谋,在工程计量中多技工程量,然后二人平分,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了14万元损失。对此损失负有连带责任的是(D)A、王某与李某B、甲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项目部C、王某、李某、甲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项目部 D、甲监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多项选择1、有关部门在对一在建筑宅小区工程的行政执法联合检查中发现,该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也未按规定经过审核。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ABDE)A、责令改正B、责令停止施工C、对监理单位处以罚款 D、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E、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下列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ACDE)A、部队营房B、城市大型立交桥C、为抢险救灾修建的道路 D、施工单位搭建的工地宿舍E、已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具体方面有(ABCD)A、注册资本 B、技术装备 C、历史业绩 D、专业技术人员 E、年纳税金额4、某办公楼工程概算造价2500万元,其中包含一台95元的电梯需要购买,有多家符合响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企业供建设单位选择(1)可供建设单位依法采用的发包方案有(ABCE)A、将工程发包给一家企业B、将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采购由自己完成 C、将工程的采购施工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设计发包给另一家企业 D、将工程设计发包给一家企业,采购、施工和监理一并发包给另一家企业E、将共和村的设计、采购发包给一家企业,工程的施工发包给另一家企业(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高与低,本工程所需电梯的采购科研(ABE)A、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B、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C、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但由建设单位指定电梯生产厂 D、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负责,但由建设单位指定电梯供应商 E、由合同双方约定的供应商负责(3)为了照顾方方面面的关系,建设单位拟将本工程肢解发包,使上述每家施工承包企业都能得到施工业务,如此可能会(CE)A、有利于增强各施工企业间的竞争 B、有利于工程施工进度控制 C、违反建筑法的规定D、降低建设单位的管理难度 E、增加发包的费用5、下列选项中,导致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行为有(ABD)A、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还给其他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完成B、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C、将其总成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完成D、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E、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6、若发包单位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BD)A、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B、责令改正 C、吊销资质证书 D、处以罚款E、责令停业整顿7、下列选项中,不符合《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分包工程规定的有(BCD)A、某建筑施工企业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B、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C、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D、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8、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包括(BDE)A、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B、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坐直贷款资金的项目 C、项目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的体育场馆项目 D、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 E、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9、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单位应当在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将(ADE)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A、监理的内容 B、监理规划 C、监理的费用D、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 E、监理权限10甲工程监理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格证,承揽到一项30层住宅工程的监理业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1)此后甲公司发生了一下行为,其中违法的是(BCDE)A、按照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监理义务B、将该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给具有与其相同资格的乙公司C、将该工程的部分监理业务分包给具有与其相同资格的乙公司D、将该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给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格证的丙公司 E、将该工程部分监理业务分包给具有房屋建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丙公司(2)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对上述非法行为,甲工程监理公司可以被(ABCD)A、责令改正 B、责令停业整顿 C、吊销资格证书 D、降低资质等级 E、处以罚款11.甲建设单位改建办公大楼,由乙施工单位承建,按照《建筑法》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BDE)。A、该改建工程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B、应由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C、应由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D、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E、申请时候许可证时,该工程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12.施工企业甲因所施工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以下使施工企业乙应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行为有(ACDE)A、出借资质证书给甲 B、贷款给甲C、允许甲以乙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到施工承包合同 D、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甲E、违反建筑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甲13.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是(ACDE)A、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B、建筑工程监理规划 C、建设工程合同D、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E、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 单项选择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是为了保证招标活动的广泛性、竞争性和透明性。首先要求(A)公开,其次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A、招标信息 B、评标方式 C、投标单位 D、招标单位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B)的罚款A、0.3%~0.5%B、0.5%~1% C、0.5%~1.5% D、1%~1.5%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A)万元的罚款。A、1~5B、2~5 C、3~5 D、5~10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B)万元的罚款A、1~5B、2~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八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六条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中所称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行业、专业、专项资质标准中所称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以及结构设计、机电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的合伙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一条 第五款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第二条 第二款乙级2-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2-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材料要求1.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2.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3.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六)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七)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八)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第六条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自治区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注册执业人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第六条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部审批的资质证书:(1)申请人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上报建设部。2、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证书:(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内蒙古建设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审批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批】第一条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乙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机构:内蒙古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办理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邮编:010055电话:(0471)6944397申报示范文本目录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表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九、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遗失补办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未来——关于《建筑法》的调查及心得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直接原因是:1.吊杆锁锚问题: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2.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3.钢管混凝土问题: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4.设计问题:设计粗糙,随意更改。5.桥梁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间接原因:1.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2.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私人设计,非法出图;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挂靠承包,严重违规。3.管理混乱。綦江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且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未经验收,强行使用。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次重庆“彩虹桥”事件进行了如下审判:渝中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原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市政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赵国勋提起了公诉。1999年3月、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垮塌案”10余责任人作出一审宣判,同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因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原綦江县城建委主任张基碧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祥忠因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际慎(女)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费上利因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李蒙泽、孙立、段浩、夏福利、阎珂、刘泽均、胡开明、王远凯等人,以及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因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被判处6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至25万元罚金。此“彩虹桥”案件是1998年颁布《建筑法》以来出现的最大的一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建筑法》的指引下,全国各省相继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各相关单位在开展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同时严格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各建委单位根据《建筑法》相关条例解决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整顿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建筑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在设立该法案前,我国工程多为“三边工程”(工程项目实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成本较高。《建筑法》详细的规定了建设程序,从根本上杜绝了“三边工程”,促进了我国建筑活动更加规范,加强了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但就这些,作为一名工程建筑方面的学生,与所学的《合同法》、《招标法》等建筑法规协同调查,希望《建筑法》有其更重大的未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问题一:关于建筑法中的专有名词《建筑法》中多次提及“建设”、“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等专业术语和概念,均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和定义,因而,使执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上述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问题二:关于统一立法与单项立法的选择《建筑法》的立法后期,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为统一立法论,其二为单项立法论。《建筑法》出台时采取的立法体例则是上述两种意见调和的产物。《建筑法》施行已经13年了。《建筑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从总则第二条可以看出),现已具备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同时,建议“建筑活动”涵盖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方面。从建筑活动的过程方面而言,应当包括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通过后评估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建筑程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而《建筑法》中虽然多处提及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整个建筑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将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单独设章节说明,而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编写了第三章,其与《招标法》是否有相交之处,对“建筑工程监理”则又专门编写了第四章。此问题争议较大。问题三: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法》内容框架中的地位“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作为建筑活动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反映了建筑活动本身的规律,国家无论怎样重视,都是不过分的。但是,在国际工程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活动,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是建设单位/业主的利益,我国现行《建筑法》也是如此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因此,《建筑法》的用一整章的篇幅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显得体例失当,即便如此,《建筑法》中“建筑工程监理”仅局限于“施工”监理(第三十三条),范围过窄。问题四:关于法律与法律之间,制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条文说明中特别说明:“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已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然而,在《建筑法》通篇中,没有一处提到“建设监理”,而是“建筑工程监理”,“建设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这在监理教材中也一再反复强调。然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名词出现不一致。.《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这里又提出了“建设单位”的概念,且明确“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这里的“建设单位”与第二十条中提及的“发包单位”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按照《招标法》统一称为“招标人”,在《招标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招标人”包含了《建筑法》中所讲的“建设单位”和“发包单位”,且又有不同。也就是说,《建筑法》与《招标法》之间有不统一的地方。在《招标法》第十二条中说到的“招标人”显然具有《建筑法》中的“建设单位”的含义。问题五:关于“建筑工程担保”法律障碍的破除建筑工程担保机制反映了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律,发达国家几乎都已经建立了相应机制,国际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也多有此规定。我国也已经意识到建立建筑工程担保机制的重要性,并有若干部门强烈呼吁,学者也多有研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担保机制运行得并不令人满意,原因在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建筑工程担保存在法律障碍。担保制度属于重要的民事制度。而我国《立法法》规定,重要民事制度必须以法律(狭义)的形式制定。建筑工程担保从属于建筑活动,其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特别方面,应当由《建筑法》来调整。建立建筑工程强制担保制度,仅由国务院立法(行政法规)部门立法(部门规章)的引导是不够的,特别是规章不能作为确定担保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在2011年召开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新闻发布暨试点研讨会”上透露,正在修订中的《建筑法》,将进一步确立建工险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建工险尚不属法定强制险之列,《建筑法》的修订可能意味着建工险将来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又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只有未来的《建筑法》才能担当起破除“建筑工程担保”法律障碍的重任。问题六:关于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内容的确立 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若干条文中有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然而,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已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制定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我国加入WTO后,已等同采用了ISO14000,并颁布了GB/T28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筑法》的未来应当及时反映这一趋势,并巩固已有成果,改变现行《建筑法》这方面规定过于薄弱的局面。问题七:关于建设单位/业主规制问题建筑市场秩序需要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共同维护。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建筑市场的两个最主要的主体,他们的资格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规制。然而,现行《建筑法》对承包商的规制比对建设单位/业主的规制要多得多,有比例失衡之嫌。在建设单位/业主资格方面,尽管有《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资格的规定,但是《建筑法》如果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话,则还应当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外其他建设单位的资格。在建设单位/业主行为方面,《建筑法》还应当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在履行建设合同过程中必须实施何种行为和禁止实施何种行为,并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责任。这种考虑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并非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四条)的破坏。问题八:关于明确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行政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提出了行政审批合理性原则,政府及其部门管理或干预经济活动时应当按照下述四个优先次序依次采用不同方法:首先,市场通过自身机制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其次,社会自律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再次,行政审批方法以外其他行政方法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最后,采用行政审批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过去“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实行一般禁止”的做法(事前审批或许可),过渡到“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一般允许”(登记或事后备案)。在这个背景下,《建筑法》应当明确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并设立违反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这种考虑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这项制度应当是一项强制性制度,它将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行政管理难以有所作为的局面。同时,也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切实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13年有余。今年国家对建筑法提出了相应的修订。修改稿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建筑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建筑法》的出台至少让这个行业有法可依了。建筑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行为过程,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只能规定一个大概的框框,建立一种游戏规则,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思维的不断涌现,必须进行不断的自身完善,才能达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期待《建筑法》有更美好的明天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华春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拟修改这两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说,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需要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根据决定草案,煤炭法第四十四条拟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拟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石秀诗作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既明确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又将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参加,使其成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以提高对这两类职工的保障水平。据了解,目前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的意外伤害保险,总体赔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而且不包括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朱泽民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作为长期工作在建筑业管理第一线的老同志,尽管已退休,但闲暇之余,仍很关心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丰富退休生活,坚持读书看报,关心国事,实事,身旁事。现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简要谈一谈本人近期学习建筑法的心得体会。一、施工人员素质低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二、建筑市场不规范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面没有实行全封闭。有的电梯井口无护栏,电梯井内不隔层设置防护。预留洞口,采光井,通风口不设防护盖,造成坠落事故发生。针对以上分析,为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建议我市住建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参与各方对安全管理的具体分工,安全岗位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管理模式。对大型项目必须安排专门的安全总负责人,并配以合理的班子共同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料档案。实行单位领导对全施工现场负责,专职安全员对部位负责,班组长,班组安全和施工技术员对各自的施工区域负责,操作者对自己的工作范围负责的“四负责”制度。二、规范建筑业分包及完善安全法加强总包,分包的资质认证和管理。一个项目,严禁业主方肢解分包,严禁多次转包,加强总承包商对分包的管理。加强安全法建设,对存在违章指挥,不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强令民工冒险作业,长期连续作业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施工企业在目前已有的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三、加强安全教育
让每一个员工懂得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实现自己的安全行为责任,做到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2、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一律凭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岗位证书上岗;3、对进入施工现场持证的架子工必须定期进行体验;4、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5、对施工生产中违章操作员工一律停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与协调工程中标后,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要有施工技术员编写的书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向工人交代,特别是高空、有毒作业,必须有相应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急救处理方法。每日有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对当天工作操作工序提出的安全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加强条条、条块、块块之间的协调配合。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企业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冒险作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规范项目的施工安全行为。安全人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材料,设备的检查,杜绝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对人员的伤害,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人,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在施工作业面上设固定的安全管理员,对危险性大的脚手架,起重机搭设和拆除,机械设备吊装,用电设备工作,基础土方开挖等进行监督和控制。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管理进程,它包括安全组织和安全意识,企业只有综合利用这些手段,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加强安全管理,首先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规章制度,而且这些制度要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使之与新的施工技术相配套。同时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管理的投入,使之与生产能力相吻合,使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人头上。并经常性的开展和利用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建筑职工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篇二:建筑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姓名:刘丽阳学号:1101000309
班级:1013102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建筑法》的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等等。另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对此方面问题的渗透如第四章的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表明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承担的部分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建筑法》的强制性实施对于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建筑市场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缺少防护措施等问题进而最大程度避免质量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至于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规范”建筑主体的利益,在我看来有两点含义:一、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是有范围的,也就包含了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不可行使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相对人的义务,如:发包单位招标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也使得投标单位能够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包单位的权益,不可行使的权利其实在《建筑法》中更常见,如:禁止发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等。二是指行使权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业条件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相关单位才能依法行使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获得报酬。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除了相关法律法规外,当事人主要靠合同对双方的权责利进行规范和约定。权益的保障光靠对责权利的规范说明是不够的,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建筑法》只能算是一纸空文,不具备强制性实施的能力,《建筑法》的第七章就规定了违反该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保证了建筑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各自的义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带动了国民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为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展与振兴建筑业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条件。篇三: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视。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客体: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次等等。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物权。债权跟物权不同的是: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债权是相对权和请求权;物权的课题只能是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5、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一开始对这句话的疑惑是保护民事权利为什么要规定一个时间,相关机关不是应该以人为本,时刻保护群众的权利吗?后来想想这也许是从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来考虑的吧,例如有些陈年旧案追查起来的确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所以规定个时效,能尽量避免社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6、合同法基础:签订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有起特殊性,需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三个步骤。1、要约邀请: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当事人一方想另一方提出合同条,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指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一节中个人认为比较难理解的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这几个名词。下面以投标为例介绍一下这几个名词:投标是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做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这即是一般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收信主义”。但是,《招标通知书》中对承诺的生效采用了“发信主义”,即做出承诺时即生效。第三章:建筑法这一章比较难理解章节是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过程中的问题。有两个问题我觉得需要特别注意的:肢解发包,指的是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书上把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列为直接发包的弊端,个人觉得这逻辑关系有时候应该是这样: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而非法肢解发包,从而使建设工程面临以下弊端:(1)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本该有一家承包商来完成的东西,变成有两家或这两家以上的承包商来完成。就像一个机械玩偶本该用一个型号的零件,你强制用两种型号,可想而知,这玩偶组装难度大大提升,而且性能也会出现不定性的问题。(2)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个很容易理解,本来只要管理少个承包商,如今要管理多个。难度和成本都增加。(3)发包成本的增加,肢解发包必然会使发包次数增加。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从字面上可以很容易看出转包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转包是被禁止。转包的弊端如下:(1)导致工程款的流失,每次转包都会使原来用于工程建设的用款转为管理用款。(2)不可预见的风险增加。(3)管理的难度增加。都很容易理解就不把书上的原话再抄一遍了。总的来看肢解发包百和转包害而无一利,但是总有些发包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自私自利,或者一些监督执法机关利益熏心,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了,还是回到社会层面上的问题。。此处省略10000字。。总结: 由于时间关系和字数要求,后面的章节就不在这里论述了。总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篇四: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与收获《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五、工程索赔问题。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6、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腐败、拆迁问题,根源是行业体制和政府机构的官本位思想和渎职。要透明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让企业公平公正竞争,给民众监督权利。这些要通过立法解决。只有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不会发生权力寻租。政府要关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拆迁问题,确立平等的谈判地位,否则社会问题会日益严重。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篇五:建筑法规学习心得建筑法规学习心得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一)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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