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环境学院大学四年几个人入党?

熊韵波;齐玉龙;齐梅;;[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0年02期
龚宏富;;[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年01期
曲士英;王瑛;;[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5期
胡新谱;;[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年17期
戴艳军;杨正德;;[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年03期
李义丰;;[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02期
周桂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年31期
彭平一;;[J];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2007年01期

  2021年6月26日,由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办,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学术研讨会在贵州贵阳花溪迎宾馆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主题展开。来自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暨南学报、清镇市环保法庭、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贵州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贵阳学院、辽宁大学、北京林业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师范大学等二十多所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贵州大学法律顾问室主任、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余贵忠教授主持。

 (余贵忠教授主持开幕式)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德胜教授在致辞中代表主办方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及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对环境资源法进行多形式、多视角、多维度、多格局的探讨,于法学的理论发展和实定法的制度创新,都是重要且必要的。同时,他诚挚地感谢贵州大学法学院对本次研讨会的辛苦付出,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胡德胜教授开幕式致辞)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宁立标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随后介绍了贵州大学校史和贵州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学学科的发展历程,其中环境与资源法学团队稳健发展,更是于2018年获贵州省十大创新团队称号。最后,他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结出累累硕果。

 (宁立标教授开幕式致辞)

  本次主题发言部分由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郭武教授主持。

 (郭武教授主持主题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蔡守秋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夯实环境资源法的基础理论:从空间规划法谈起》。他分别围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老问题与新挑战、国土法理论结合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制定的要点与难点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指出只有将逻辑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明确和建立我国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及其法治体系。

 (蔡守秋教授主题发言)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德胜教授的发言题目为《环境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他从2018年自然之友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案入手,细致剖析了科学与法学的关系,他指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并以环境法为例从“人”“利益”“应该”“让”四个方面解惑环境正义,提出正义具有动态性和历时性这一论断。他还以环境法为例,指出法学研究方法论是关于在从事法学研究活动中如何规范研究方法,为何选定及如何运用某一(些)种研究方法来研究具有法律意义的特定事务、事项或者问题,以及对之据产生的结果或者结论进行评价的知识体系。

 (胡德胜教授主题发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永宁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关于黄河保护立法的几个问题》。他主要从黄河保护立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生态补偿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指出生态补偿应当突出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应当明确此种机制的主要内容。

 (李永宁教授主题发言)

  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方印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关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几点思考》。他提出研究环境资源法学,一是需要关注自然资源法学研究与环境法学研究的边界,二是无论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宏观、中观或是微观研究,均需关注法哲学的基础理论,三是地方环境立法虽多以法的形式表现,但实为政策性表述,如何将政策性术语替以法律专业术语是一个亟待考虑的问题。

 (方印教授主题发言)

  1. 第二单元:交流研讨发言

  大会进入交流研讨发言阶段,由贵阳学院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赵翔教授担任主持人。

 (赵翔教授主持交流研讨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周骁然博士的发言题目为《生态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功能变迁与规范回应》。他针对此命题下制度功能的理论基础和现实状态进行了剖析,得出生态环境标准法律制度需要发挥满足生态环境法治实践中标准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动态融合以及学习互动需求的制度功能。他还分析了生态环境标准法律制度的制度功能存在的实践冲突,并提出了对应的三种转型方案。

 (周骁然老师交流研讨发言)

  1. 第一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发展

  大会进入“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发展”专题讨论阶段,由贵阳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李庆锋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李庆锋副教授主持专题发言)

 (龚学德副教授评议专题发言)

  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刘海英副庭长的发言题目为《生态环境刑事审判中“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她首先指出了当下环境审判中存在的困境,即虽然对环境侵权案件中的罪犯苛以刑罚,但也难以弥补其行为对生态环境已然造成的损害。其次提出在司法实践可依据被告人对环境侵害的程度处以相应的具有可行性、效益性、实用性的刑罚。比如对被告处以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的非刑罚处罚,或者要求被告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或者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被告量刑情节加以考量,鼓励被告及其近亲属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被判缓刑的犯罪人要求其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活动。最后,刘海英副庭长指出通过以上方式,2007年至今,共计14年的时间内,生态环境修复取得丰厚成果。

 (刘海英副庭长)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姜新平同学的发言题目为《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民族法治建设趋势与策略》。她指出特别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背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也呈现出鲜明的特点。她从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现状、环境法治发展趋势、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策略三方面介绍了对该问题的思考。并对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落实少数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施过程、加强公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保障机制、优化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治理体系四方面的内容提出相关建议。

 (姜新平博士生)

  1. 第二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度创新

  本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度创新”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姜红副教授主持,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评议。

 (姜红副教授与黄成德主任)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徐燕飞讲师的发言题目是《民族生态旅游的法治逻辑》。他认为民族生态旅游是民族旅游、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的融合,是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互动的产品,其内在逻辑是文化项目的差异性,旅游文化促进了主客会面。他同时指出在民族旅游文化开发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没有被解决好,民族旅游发展中没有保护好原生存居民的利益。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他提出民族生态旅游在本质上要和法制进行深度融合,围绕空间正义、生态正义进行法治保障探索,通过正义分类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景观法律制度和景观项目落实基本参与权,并以生态利益为核心,从生态伦理中解释和化解一些矛盾。

 (徐燕飞老师专题发言)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硕士生王千宁同学的发言题目是《我国环境诉讼体系问题简释与立法重构》。她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例对我国环境诉讼的权源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且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侧重问题、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分合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优先问题三方面指出了现行环境诉讼尚有的欠缺,最后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环境监督公益诉讼三方面提出了新构想。

 (王千宁专题发言)

  1. 第三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践探索

  大会进入“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践探究环节,由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武松教授担任评议人。

 (王凯副教授主持专题发言,杨武松教授评议专题发言)

  贵州公众环境教育中心黄成德主任的发言题目为《关于环保社会组织参与人大立法及环境司法实践的几点思考》。他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对此进行深入思考,总结实践当中的困境。他指出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期间,曾遇到过被威胁、行政机关打电话说情、行政干预等情形,都一一被他反驳回去,但是现在站在原告席,内心底气却不足,那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治创新的渴望,环境法需要新的内容填充。对此,黄成德主任提出以下问题和建议:第一,现行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环境公益诉讼不等于普通的民事环境诉讼,大部分案件的背后都会涉及环境犯罪、行政不作为、贪腐等问题。第二,60%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存在走形式主义,案结事未了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去做案件回访,深度了解案件审判落实情况,了解环境治理是否走向好的发展趋势。第三,环境法作为新的法种,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困难重重,但是环境法的诞生意义重大。最后他指出立法前要到现场调研,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要联系实际,立法标准要切合实际。

 (黄成德主任专题发言)

  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敏同学的发言题目为《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合谋监管演化博弈研究》。她的研究思路是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研究对象,构建这种治理模式主要涉及的各方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和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探讨各参与主体的行为演化特征及其稳定策略,借助matlab数字仿真技术,模拟分析不同情形下参与主体稳定演化策略,最后得出三条结论和四条建议。

 (王敏博士生专题发言)

  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袁露同学的发言题目是《环境法视野下“绿色原则”的涵义认知与司法适用》。她通过绿色原则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之辩、从“有效利用资源”和“创造美好环境”的角度全面理解绿色原则、运用比例原则对绿色原则的价值理念进行类型化选择判断等路径对绿色原则涵义的认知进行释明。紧接着她从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前提、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方式、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以及绿色原则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说理论证的强化四方面,对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展开探讨。

  1. 第四单元:自由交流发言

  自由交流发言环节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吴红宇教授主持。

 (吴红宇教授主持专题发言)

  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王明东同学就国土空间规划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向蔡守秋教授提问。蔡教授表示,两部法律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和完善国土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一的国土空间保护法或者规划法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而,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制定能够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实施,具体法律的制定需要密切关注实际情况的发展来确定。

 (蔡守秋教授回答学生提问)

  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袁露同学提出的有关环境正义的研究过于重视产生的条件而忽视了环境正义的实现条件的问题引发了老师们的积极讨论。

  胡德胜教授以“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两个概念在国外立法和实践中的表达为例,认为对于“环境正义”的理解需要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多视角的解读,可以扩展到财产权、人权、自然的权利等方面。

  方印教授从环境正义的实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活发挥积极作用为重要考量因素,比如环境公益诉讼要实现从公益诉讼走向社会治理服务,要通过多种方式达到环境保护与为民服务的双赢局面,要回归到正义的实现方面,而不是空谈正义为何。

 (胡德胜教授、方印教授回答学生提问)

  黄成德主任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鲜活的案例对环境正义进行解读,得出环境保护与司法正义之间的判断要进行个案衡量,在强调环境保护的同时要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环境类案件要更加注重教育警示作用,而不单只是进行处罚,要让司法具有温情。

 (黄成德主任回答学生提问)

(一)第一单元:主题发言

  本次主题由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郭武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朱谦教授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社会组织环境保护权利的行使逻辑》。他围绕环境信息的获取、环境参与权利的行使、环境监督权利的行使以及环境保护权利的行使等方面展开论述,指出环境保护权利的行使的研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大家共同研究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以祥教授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体系》。他表示应对气候变化除了搭建法律制度框架以将气候变化应对控制在必要操作难度外,还需对气候变化加以适应,并指出碳中和的实现需关注四个路径和三个要素,其中四个路径是指碳替代、碳减排、碳封存和碳循环,三要素是指碳源、碳库和碳汇。

(二)第二单元:交流研讨发言

  大会进入交流研讨发言阶段,由贵阳学院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赵翔教授担任主持人。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系博士生导师杨朝霞教授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一体三用: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法学辨析—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谈起》。他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谈起,介绍了现有学界关于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观点和评述,通过对环境、资源和生态三者概念和功能的辨析,提出通过“一体三用”来强化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的理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宝教授于线上进行发言,发言题目为《我国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分化与整合》。他首先指出环境公益保护的路径分化及其本质,并深度解读“公私并行、六诉并存”的逻辑和经验困境,其次指出目前环境行政规制路径的限熔和虚化以及各类诉讼程序的断裂与脱节等问题,最后对环境公益保护机制的整合与运用进行了讲解。

  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刘佳奇副教授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新中国流域管理体制的沿革与展望—以立法为研究视角》。他介绍了我国流域管理的发展背景,并按照时间顺序对新中国流域治理立法的发展沿革进行分析,从而强调流域生态环境统一管理的重要性,最后对我国流域管理体制进行了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法政部王春磊主任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位阶》。她认为环境标准应具有规范的法律形式,同时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问题应当厘清。其中主要通过环境标准的制定主体、发布形式、立法程序等方面来分析环境标准的法律位阶问题。

  暨南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学栏目编辑李晶晶副主编于线上进行发言,发言题目为《期刊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她介绍了暨南学报的期刊刊发情况,并综合分析了中国社会科学等著名学术期刊的发表情况。其次,她指出专题发文将会是未来期刊发表的新趋势,暨南学报未来的选题会倾向于宏观、交叉学科和扎根中国研究三个方向。最后,她期望学术发表与期刊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

(一)第一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发展

  大会进入”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发展”讨论阶段,由贵阳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李庆锋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哲同学线上发言,发言题目为《<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条款中“国家规定的机关”之解释论研究》。陈哲从代表国家的机关、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的形式、生态环境案件中“机关”的特点三方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机关”进行清晰、翔实的解释。他还指出在不同的生态环境领域,应以单行法或行政法规明确具体生态环境领域“机关”之具体所指,比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他还提出了在机关“特定”时,不宜大量修改法律,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行政法规”应成为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之主力军的观点。

(二)第二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度创新

  本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度创新”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姜红副教授主持,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评议。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李小强同学线上发言,发言的主题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及类型化建构》。李小强认为实践中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概念并不明确,且该制度在实践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究竟是为了什么”的根本目的,对此进行了反思和研究。研究后他认为当前实践中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主要有基于源头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基于流域上下游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基于流域内水资源利用水排交易模式三种模式。他还明确指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生态利益,认为生态补偿在本质上应该包含两个部分:一种是对生态利益有增进性的生态补偿行为;一种是对生态利益有减损性的生态补偿行为,理论上明晰生态补偿制度概念和目的方式能更好服务生态补偿实践。

(三)第三单元: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践探索

  大会进入“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践探究环节,由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凯副教授担任主持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武松教授担任评议人。

该单元所有发言人均于线下进行发言。

(四)第四单元:自由交流发言

  自由交流发言环节由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吴红宇教授主持,该环节于线下进行。

  论文颁奖暨闭幕式由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孙志煜教授主持。

 (孙志煜教授)

  蔡守秋教授为获得一等奖和三等奖的论文作者颁奖,胡德胜教授为获得二等奖和优秀奖的论文作者颁奖。

 (蔡守秋教授、胡德胜教授与部分获奖人员合影)

  最后,贵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方印教授对活动进行总结发言,他对参会的专家、学者、老师、同学表示衷心的感谢,指出本次研讨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发展与制度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新视角、新观点、新理念。大会在阵阵掌声中结束,取得了圆满成功。

(全体线下参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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