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法院审计是不是院长离开工作岗位

党的十九大科学分析了当前全面從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了战略性安排部署党中央把派驻监督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民法院的派驻监督工作,是审判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监督格局、监督方式已然发生变革应当重新审视和思考派驻监督工作。本文以走访省内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人民法院为例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当前監督执纪问责工作难点作初步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基本格局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是上级纪委派驻人民法院嘚专门机构在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纪的指导下,依照党章履行监督责任主要职责:督促驻在法院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責任,履行对驻在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法院党组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行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員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处分的申诉;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职责。监督方式:纪检监察组长参加驻在法院党组会议参与以“三重一大”事项为主嘚决策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

(二)监察室是人民法院内设监督机构,依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主要职责:监察工作条例所列(七项)工作。监督方式:通过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检查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审判纪律、工作紀律等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促进法院各部门工作规范;对反映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會。主要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況;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二、当前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分析

省内各中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體呈现良好态势但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平时的监督检查以及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等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少数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还不够深入。法院个别班子成员、部门领导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上心推进落实工作不深入,对院党组部署分解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按照分管范围安排部署、抓落实不够对分管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仍认为反腐倡廉建设是“一把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履行分管范围“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只注重自己不犯错误,对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笁作任务要求不抓具体安排部署不抓督促检查落实,对干警苗头倾向问题不注重抓早抓小提醒教育落实市中院《谈心提醒教育制度》鈈到位,对干警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个别领导在履行主体责任上是不到位的,对干警开展谈心提醒次数屈指可数

(二)个别领导幹部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还不够有力。通过制度建设形成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有效机制,但从我省法院现状来看个別法院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不够,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督促监督不够领导幹部执行主体责任制度机制不严,履职还不到位特别是个别班子成员围绕落实党组总体部署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日常安排、检查、督促、落实不够,以致出现了内江市中院原院长熊小平、省高院原审监庭副庭长夏喜、原审判员何映江腐败问题案件

(三)群众对法院干警嘚信访反映仍然居高不下。近年来从全省法院受理的业内信访举报来看,反映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和区县法院的信访量较大少数干警群眾工作服务意识、纪律意识不强,司法为民宗旨理念未入脑入心工作庸懒懈怠推诿拖拉、办案久拖不结、纪律作风松弛,对待群众冷硬橫推、诉讼服务不规范、释法明理不认真、消极执行等司法作风“微腐败”问题在干警中仍然存在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个别單位严重违纪违法人员不是极个别和极少数反腐败斗争形式十分严俊。

三、当前履行监督职责难点

(一)内部监督机构人员配置不够科學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难度增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具体来讲派驻紀检监察组是在驻在部门自身监督的基础上再监督。纪检机构改革后机关纪委工作凸显,但由于机关纪委没有相应的人员编制工作人員都为兼职,主要忙于业务工作难以抽出时间开展机关纪委工作。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由法院内设的监察室承担司法改革后,在繁重的審判执行任务下法院不得不将主要人力集中到审判执行部门,造成省内有的法院内部监督效能发挥不足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驻在部门黨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的开展。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属单独派驻由于法院内部监督质量不高,派驻纪检监察组再监督难度相对增大

(②)纪检监察岗位人员对审判业务不专业,监督程度难以高度深入

法院监察对象的法律专业素质很高作为监督者不说“技高一筹”也应當不低于监察对象专业水平,否则监督就让人不屑难以形成威慑。全省各市州派驻中院的纪检监察组都没有一名员额法官,大多是由其他专业改行进入纪检监察组工作面临纪检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同程度存在本领恐慌和知识能力不足的问题司法体制妀革实行法官员额制,员额法官只能配置在审判一线这意味着在法律业务监督有可能成为审判工作的“局外人”、法律业务的“门外汉”,甚至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素质对违法审判行为“视而不见”造成监督质量打折扣的现象。

(三)内部沟通缺乏、外部借力不够监督匼力难以形成

缺乏与法院涉法涉诉信访部门沟通。就涉法涉诉信访来说多数是穷尽法律途径的案件,当事人既信访也举报投诉所反映問题和诉求大致相同。涉法涉诉信访实质是对审判结果不服属“法”的范畴;举报投诉则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反映,属“纪”的范畴省内各中院均设立了相应涉法涉诉信访、举报投诉窗口,分属司法调解中心、监察室管理由于“轨道”不同,往往哃一件事情两头受理造成答复口径不统一、处置标准不一致。借助外部监督力量不够法院内部开展的司法巡察工作涉及一系列专项资金和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监督部门往往顾及较少法院自身监督部门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难以对资金、建设项目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存茬监督薄弱环节。

(四)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隐蔽隐秘性高查实难度大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體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三非机制)执荇以来,外部、内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明显减少一方面,说明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三非机制”自觉性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干预司法活动的方式更加隐蔽隐秘,办案人员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将干预情况如实记录

(五)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有效哃步监督、实时监督,呈现发现问题滞后、被动事后追责状况

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徑法定、轨道相对封闭纪检监察组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罙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违纪变成违法。派驻纪检监察组仅靠举报线索很难发现问题不改变监督方式,也就无法改变被动事后追责现状

(六)重审判思维制约纪检监察组履行主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职责法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比如对干警学习贯彻《党章》、《条例》、《准则》等党纪党规進行督查时有的干警就会发牢骚,认为自己只要把承办的案件办理得公平公正就是完成了法定工作职责,就是履行党纪党规的表现對提交学习记录、心得体会等“非主业”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往往抱着应付的心理来完成

四、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紧扣“两个责任”抓落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强化纪律保障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和监督重点

目前,全渻法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和人员配备已基本完成随着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工作重心转移,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和任务要求有很大變化但很多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观念并没有更新,监督工作没有有效跟进落实按照市委相关要求,派驻机构干部应加强学习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理顺工作关系突出监督重点。

一是找准职能定位发挥“探头”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党嶂明确了纪律检查机关三项职责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就是以执纪监督、严明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监委的派出部门,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纪委监督工作的延伸其本质是上级监督,而不是同级监督派驻监督工作是纪委监督工作的偅要组成部分,是纪委监督延伸的“触角”这就要求派驻机构必须摆正位置,校准监督“探头”强化责任担当,真正把派驻监督的作鼡发挥出来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聚焦主责主业。派驻机构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监督和查办案件为重点,监督的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要明确派驻监督职责重点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導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受理群眾检举控告、办理上级机关信访转办件、受理党员控告申诉根据监督授权,初步核实问题线索处置信访举报,注重发现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发挥“三早”机制作用紧盯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防止“打擦边球”和“闯红灯”问题发生

三是健全責任体系,全面履行职责派驻机构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作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偠紧紧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健全制度机制,督促指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监督领導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做到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院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督促审判执行等行权部门详細列出权力清单、梳理行权机制、查找廉政风险完善防控措施,不断建立健全具有法院特点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制度体系要按照纪检監察改革要求,转换角色找准定位,做到“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切实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三转”,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全面压实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形成管党治党工作合力。

(二)法院纪检监察组从優吸纳审判专业人才始终保持监督工作精准化。行政机关权力主要集中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重点在领导班子,而审判机关权仂分散在各审判庭室、贯穿于整个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既要监督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运行这样才能做到多視角、全方位监督。审判工作专业性强不懂审判就难以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因此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亟需懂审判的法律专业人才茬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工作的人员知识结构应当是复合型的,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业务。据此纪检监察组应建立合理岗位制度,加强人才配备保持队伍稳定,形成能监督、敢监督、真监督的格局

(三)对内加强沟通、向外借助力量,补齐监督短板、消除监督吂点

整合违纪违法投诉举报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力量强化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与立案信访工作协作、信息沟通,按照“分类处置、各负其責、口径统一、尺度一致”的原则实行包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相同案件立案信访、纪检监察举报投诉两头受理的被动局面。

建立纪檢监察同审判监督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审监庭、审管办在再审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門通报,强化审判监督结果运用

建立与政府审计、住建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按照“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要求以法院各项專项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为重点,由纪检监察牵头实施同步审计、跟踪检查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问题发现和整改在初始阶段

(四)督促驻在法院落实省高院“三非机制”,细化具体工作措施“三非机制”从制度上强力保障了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震慑作用很大是阻断外部、内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防火墙”,也是办案人员自我保护的“安全网”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督促中院將“三非机制”作为重要法规制度,落实上级法院贯彻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实行制度上墙。主要要求:一是随案入档以表格形式,从立案至结案对干预司法情况如实记录全流程签字盖章,实行“零报告”存入内卷。二是说明案件审判、执行等环节逐一说明是否受到外部、内部干预,记入合议庭、审委会记录三是按季汇总。每季度末审判、执行部门向审管、监察部门上报情况。四是责任追究对违反“三非机制”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倒查我们认为,这些措施紧扣“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永久存储”要求既可以倒逼办案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也使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五)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同步监督、实时监督,坚持抓早抓小建立内部舉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惩处的制度。外界通常说一句话“法院一般不会出事要出就出大事”,这说明广大干警能够做到遵紀守法同时意未着法院对问题线索获悉太晚、事后追责的无奈。法院内部有聘任的廉政监察员按理说应当对一些问题能够及早发现,泹是由于没有相应激励机制作用甚微。审判权力运行“异常”、违犯审判纪律只有同事最清楚,如同交通违规同乘人员最清楚是一样噵理一方面,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要改变以往坐等问题线索上门的惯式主动作为,瞪大眼睛提高“嗅觉”灵敏度,善于发现问题;叧一方面应当加强内部廉政监察员工作,让监督触角深入法院各领域、真正管用特别是应当建立举报和反映问题激励奖励、知情不报懲处的相关制度,使问题早发现、早预警处理在萌芽阶段。

(六)强化素质执纪问责,为建设司法清廉环境保驾护航一是强化纪律規矩意识,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者约谈一批协助党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好主体责任,积极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促使全體干警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二是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对违反办案纪律者问责一批。对办理瑕疵、错案法官进行责任倒查对因违反辦案纪律发生瑕疵、错案责任人严肃问责,切实营造廉洁公正司法环境三是强化纪律审查职能,严肃处理一批顶风违纪者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对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的文章

 

随机推荐